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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員工時新制上路後5大問題:盼《勤休要點》法制化,讓「加班不再換嘉獎」

因應2019年釋字第785號解釋,消防消防署自今(2023)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消防員工時新制」(以下簡稱工時新制)。員工但實施以來在實務上仍舊產生許多工時問題,時新因此消防署承諾會召開檢討會議修正。制上制化再換但目前新制上路已超過3個月,大問點法消防員工作協會權益促進協會(以下簡稱消權會)曾發函詢問何時召開檢討會議,題盼卻僅得消防署回應「適時」召開,勤休就沒有下文。讓加

AnyConv_com__IMG_5709Photo Credit: 關鍵評論網/賴詩涵攝

消防署於今年3月22日發函回應消權會會「適時」召開會議檢討消防勤務及人力安排。

今(11)日,消防消權會於內政部前召開記者會,員工盤點出工時新制的時新5個問題,呼籲消防署盡快召開檢討會議修正,制上制化再換讓消防人員不再權益受損。大問點法

加班時數計算一國多制

工時新制雖然明令規範了消防員每月的題盼服勤、加班時數(過去消防員並無工時上限),但各縣市計算工時的方式卻不相同。

消權會在去年消防署草擬《各級消防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實施勤休要點》(以下簡稱《勤休要點》)時,即要求消防署應將加班時數算法載明於《勤休要點》,但消防署未採納意見,導致目前仍有縣市消防局採用「單日報支上限」方式計算工時。而各縣市消防局的每日報支時數的上限又大不同,從5小時至12小時不等,造成許多「工時黑數」。

休息時間拆分零碎、安排於深夜

據工時新制《勤休要點》第4條,消防人員在服勤日中至少應有2小時以上休息時間。

但有部分縣市消防局卻將休息時間安排在深夜,完全不符合人體實際生理需求;甚至有縣市消防局將休息時間零碎化,將2小時休息時數拆分在服勤日中的不同時段,令消防員無法獲得實質休息。

假休息、真備勤

承前述,有部分縣市消防分隊因為人力不足,一有火警案件就必須全隊出動,造成於2小時休息時間中的消防員其實等同處於備勤狀態,無法安心休息。

加班仍換嘉獎

去年12月消防署與消權會針對《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以下簡稱《加班費核發要點》)召開會議討論時,消防署表示將刪除第8條條文中「超時服勤者,予以補休或行政獎勵」中的「行政獎勵」字眼,讓消防人員的加班時數可以換為更實際的補休或加班費,不再是「嘉獎」。

消防署署長蕭煥章去年12月5日在立法院接受立法委員賴香伶質詢時,亦曾表明消防員已經沒有「加班換嘉獎」情事發生。

但自去年12月會議後,至今已過4個月,消防署仍未公告修正《加班費核發要點》,亦未提供會議記綠,令消權會質疑消防署只是在開空頭支票。而經消權會調查,目前許多縣市消防局仍未開放加班時數折算補休假,且因消防員有加班費上限19000元的規定,在加班費19000元無法完全補償加班時數的清況下,消防員仍只能換嘉獎,等於做白工。

340571474_903440007584832_73644370124287Photo Credit: 搶救消防員粉絲專頁

自今年工時新制上線以來,還是有消防員因加班時數已達請領加班費上限,不能換補休,只能換得一紙「嘉獎」公文。

限制連續休假

加班難以換補休已經很令消防員不滿,消權會副理事長翁立思表示,有縣市消防局還以人力不足為由,限制消防員申請一週以上的連續休假,並美其名為「連續休假之後要連續執勤,為守護消防員健康權,因此限制連續休假」。

翁立思解釋屬於外勤的消防員只要申請了一週以上的連續休假,超過第7天的休假計算就要回歸一般內勤公務員休假方式。

消防員的單日工時是12小時,為落實消防員健康權,據《勤休要點》,「消防勤務以二班制的勤1休1及勤2休2、每月應有15日以上之輪休日為原則」,消防員一週平均會有3.5天休假;而一般內勤公務員的單日工時是8小時,所以適用週休二日。若消防員想要將自己的例休假安排成連續7天以上,而超過第7天的休假方式又要回歸到公務員「週休二日」的方式的話,等於是明明應享有的3.5天休假卻變成只有2天,變相讓消防員應有的例休「被消失」了2天。

4月21日公告新版《加班費核發要點》

消防署人事室主任詹東坡針對為何消防署仍未公告修正《加班費核發要點》做出回應,詹東坡表示,是因為對輪班輪休人員如何適用「外勤加班費」有疑義,但已完成初步討論,在4月21日會公告新版《加班費核發要點》,若公告後消防人員還有疑慮會進行滾動修正,且新版《加班費核發要點》確定不會再讓消防員「加班換嘉獎」。

至於目前已經被「加班換嘉獎」消防同仁,詹東坡表示:「把這幾個機關給我,我馬上發文出去要求。」

針對休息時間2小時安排於深夜詹東坡也表示,原則上不能安排在晚上10點至早上6點,若要這樣安排就要是「整段」的。

儘管詹東坡已經回應,消權會仍建議,希望消防署能將工時新制直接法制化,在《勤休要點》中直接寫明休時規範,以防又有消防局因為沒有明訂規範「鑽漏洞」讓消防員無法獲得應有補休。詹東坡卻說不可能「明文規定」,且他已經「公開的宣示就代表公權力了,我為什麼要明訂在那個(《勤休要點》)上面?」

消權會反問詹東坡:「我們是依法行政的機關,沒有函示、沒有針對法律做解釋,地方機關是沒辦法遵循的。為什麼不能明訂在法律裡?」

詹東坡則回覆:「沒有說不可以訂在法律裡,但我們會再評估看看。」

有關檢討會議部分,詹東坡表示由於已排定於6月召開,因此拒絕將檢討會議提前至4月。

340624438_748749343384090_34306666560127Photo Credit: 消權會

消防署人事室科長詹東坡出面回應消權會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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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楊士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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