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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公民老師談新北國中生割頸案:這次教長說「學校應注意管理學生違禁品」,讓第一線很多老師炸鍋

文:掰咖老師喇低賽

沉澱了幾天,高中公民割頸整理了一下思緒,老師理學老師從第一線教育人員的談新角度來抒發一下心聲。

當天下午看到新聞快訊的北國時候,其實整個人是中生炸鍋很震驚也很憤怒的,畢竟自己是案這服務在同一個縣市同一個體制(完全中學),過去也曾待在戰鬥單位6年,次教長說對於這樣類型的學校線多學生和家庭其實也接觸不少,只是應注意管我很幸運,沒有碰到像這次這麼嚴重的生違事件。

教育法規不斷修正

我在學校裡的禁品戰鬥單位從104學年度到109學年度結束的這段期間,恰好是讓第台灣教育體系中很多制度在改變的期間。

大魔王新課綱就不用說了,高中公民割頸上從法律層級的老師理學老師教師法、兒少法、談新少年事件處理法,到命令層級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學校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或是大法官的釋字784號還給學生完整的行政救濟權等,校園的生態在這幾年內隨著法規產生了很大規模的變動。

而教育主管機關也不斷的希望(要求)學校要積極推動CRC(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相關的教育,並且要各校檢整學校的相關規定是否有違反相關法規,或是CRC的精神,甚至會直接發文給各校要求回報相關規定由上級機關法治專員審查後,將修正意見(其實也不是意見,就是命令)要求學校「循正當民主程序」進行修正。

而這個正當民主程序所制定出來的校園規定,當然是不能與前述這些法規或是教育主管機關頒布的相關規則有所牴觸。

教師的管教權漸弱

這件事情真的離我們好近,記得我第一年教書的時候,雖然教育基本法已經明訂不能體罰,不過實際上體罰還是時有所聞,但當時「體罰」還是一個定義模糊的名詞,在早期大多數的老師可能認為不要打就不是體罰,因此衍伸出很多其他的處罰行為,畢竟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到105年的時候教育部修正了「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增加了幾個重點,包含了不得將服裝儀容作為處罰依據,以及修正了「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基本上就是臚列了幾項屬於違法處罰的行為,並且增加了「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這張正向管教措施表超級糞作,有興趣的可以上網搜尋)。

而這個「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就是教育人員動輒得咎的開端(96年的修正版本沒有這個表,105年修正版本才有這個表,但這個表實際出現的日期一時查不到),一般的體罰大家當然可以認知,但這表裡面出現了一些體罰以外的違法處罰,包括了: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並且在備註加上「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基於處罰之目的、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等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

無限上綱

這個規定就很容易被無限上綱,例如:「你再不認真上課我就要把你當掉」這句話算不算恐嚇?

「你位置亂七八糟不整理跟狗窩一樣」、「你的頭髮弄這樣真的好鳥」這兩句話算不算公然侮辱?「沒收學生電擊棒、甩棍並銷毀」這算不算非暫時保管學生物品?⋯⋯族繁不及備載。

老師管理學生若可以得到家長的支持,很多事情就是船過水無痕,家長還會感謝你,但如果家長不支持呢?我們就曾經遇過老師用心想要把學生拉回校園,家長覺得「老師幹嘛一直強迫我孩子聽你的話?」而投訴老師,試想,你是老師你會有多麼切心(心寒)?

校事會議

而教師法修正之後多出來的「校事會議」,也許立意良善,希望在知悉疑似通報之後能夠調查了解事件,並且輔導甚至汰除不適任教師。

不過這更是讓在教育現場的第一線教師動輒得咎的規定。甚麼情況要開校事會議呢?

  1. 性侵害事件知悉未報、再度發生、或是偽變造滅匿證據。
  2. 偽變造或湮滅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
  3. 體罰學生。
  4.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
  5. 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6.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與具體事實。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與具體事實

而什麼叫做「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與具體事實」呢?

  1. 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
  2. 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
  3. 以言語、文字或其他方式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
  4. 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
  5. 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
  6. 親師溝通不良,且主要可歸責於教師。
  7. 班級經營欠佳,有具體事實。
  8. 於教學、輔導管教或處理行政事務過程中,消極不作為,致使教學成效不佳、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
  9. 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10. 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私人利益。
  11. 有其他不適任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之具體事實。

動輒得咎

看出問題在哪了嗎?現在幾乎是一不小心就會觸犯相關行為樣態,而且很多項目其實是很主觀的(學生主觀、家長主觀、學校主觀)。

例如,到底什麼叫學生心理傷害?怎樣算是親師溝通不良?怎樣算是班級經營欠佳?怎樣算是教學成效不佳?學生異常行為嚴重?

而且法規的修正也告訴學校的師長有越來越多東西是屬於學生人權,教師如果管理,可能會侵犯學生人權,然後就會出現「行為違反相關法規」,一旦成案,輕則申誡重則解聘。

試問,你願意為了你認為應該固守的價值觀,而冒著失去工作的風險嗎?

教師族群說穿了也是要生活要吃飯的,當法規逐漸走向這個方向的時候,韓愈所說的:「傳道、授業、解惑」可能會變成只有授業然後偶爾解惑。

至於傳道,別了吧!我不想被投訴!

預防勝於治療但能預防嗎?

而這次教育部長的言論更是讓現場很多老師炸鍋。

教育部長說:「學校應注意管理學生違禁品!」並且提到:

「依照教育部訂定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針對學生攜帶刀械等違禁品都有訂定緊急處理的作業要點,老師若發現學生攜帶違法物品時,應立即通報學校,學校也要立刻通知警方處理。」

親愛的部長,教師們一定很願意「積極」查處管理學生的違禁品,但是學校的老師、主任、以及即將被趕出校園的教官們,並不是緝毒犬、也沒有X光眼,在沒有辦法擁有搜查的權力時,請問部長,我們應該如何知道學生攜帶違禁品?只有等學生拿出來的時候。

但是像這次,學生拿出來的時候手起刀落,來得及「應立即通報學校,學校也要立刻通知警方處理」嗎?

我們來看一下我們關於搜書包這件事的規定怎麼寫,「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8、29點: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足以認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隨身攜帶之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高級中等學校之學務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三十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在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學生會幹部或教師陪同下,得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國民中小學進行前段之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或教師陪同。進行本款之安全檢查時,被檢查之學生本人得在場。」

對,有權力可以搜書包,只是你要符合Balabalabala⋯⋯,請問一下,什麼叫做「有相當理由及證據足以認為特定」,這似乎不是一個只要老師、主任、教官覺得要搜就能搜的規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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