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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景遷《婦人王氏之死》:清朝鄉里存在一種亡命之徒的次文化,有自己的規則和剝削

文:史景遷(Jonathan D. Spence)

對這對夫妻,史景氏之死清我們知道的遷婦是:在一六七一年初,他們已經結婚,人王住在郯城西南八英里歸昌集外的朝鄉次文一個小村莊。他們很窮,種亡自己則和任靠著在別人的剝削耕地上做傭工維生。他們的史景氏之死清家只有一個房間,裡面有飯鍋、遷婦一盞燈、人王一床編織的朝鄉次文睡蓆和一個稻草床墊。

我們也知道結婚後有六個月,種亡自己則和王氏和她的剝削先生及七十歲的公公同住,不過這個老人最後搬到一英里外的史景氏之死清另一間房子,因為他跟她處得很不好。遷婦此外,人王我們知道王氏白天大部分時間都一人孤單在家;知道她纏了腳;知道她沒有小孩,雖然隔鄰有個叫她嬸嬸的小女孩,知道她的家面向一片小樹林;並且知道在某個時間,因為某個原因,隨著一六七一年的流逝,她跑掉了。

她跟另外一個男人跑了,雖然我們不知道他的名字,也不知道兩個人打算到哪裡。我們從地圖上可以看出,他們最初有三個選擇:他們可以向西南走,越過邊境到邳州;可以向東北走八英里路到郯城縣城,然後從那裡沿著驛路,或是向南到弘化府,進入江蘇,或是北到沂州,然後繼續到山東中部;可以向西北走八英里路到馬頭鎮,然後從馬頭鎮向西到長城集,再繼續到滕縣和鄒縣。

不管他們選哪條路,除非他們僱得起轎夫或二輪馬車,否則由於王氏的小腳,他們必須慢慢地走。

如果他們想躲避追趕,邳州會是個不錯的選擇,因為沿途都是山路,不過鄉間多年來都為土匪和亡命之徒所盤據,這些人因為省的轄區改變而獲利。人們甚至可以在夏天和秋天水位高漲、邳州當局也不可能為一對亡命情侶掛心的情形下,輕舟溯沂河而下,走過部分旅程。

邳州像郯城一樣,被饑荒、蝗蟲、戰爭和一波波的乾旱水災等嚴重的災難所襲擊。一六六八年的地震,也讓邳州遭受損失,雖然不像郯城那麼嚴重。不過因為邳州位在黃河主流上,水患一直是個潛在的災害,然而郯城只有一些小支流經過,不會有這種情形。地震後一個月,強風和沖破河岸的高漲水位損壞了田地,邳州縣城大部分地區都被淹沒,只有一、二百戶人家倖免於難。

而在郯城慢慢開始復原期間,邳州的人口又少掉三分之一。

郯城在某些方面來講,是個明顯的目標,但是不利之處也很明顯。作為知縣衙門所在地和縣的行政中心,其安全性比其他任何地方都來得嚴密。一些在縣內其他地區還流於紙上作業的規定,在這裡已經執行:城外有定期的巡邏人員,鄰近的道路上有固定的關卡。旅客會被攔下來詢問,要他們解釋進城的理由,除非他們有親戚住在那裡,否則甚至不准進城。

客棧的不誠實是出了名的,許多店是由不老實的老闆經營,他們陳列廉價的食物、飲酒,招徠那些不留心的客人;但是一旦這些鄉下居民登記投宿,帳單就開始攀升,外來者和親戚、隨從會把一些消費記到他們帳上。客人即使打算投宿到別的旅店也不可能,因為這些客棧老闆僱了一些暴徒,威脅他們可能投宿之處的客棧老闆。

即使客棧老闆很老實,只要在城內,就有義務按照規定,每天登記住店的旅客,不管是個人或團體,他們也必須註明客人來自何處,要到何地,他們可能攜帶準備出售的貨品,他們的騾子或二輪馬車,他們的武器(如果有的話)。騎馬攜械而沒有行李貨物的人,不得僱用馬夫,也禁止在城裡過夜。

單身的行腳客,不管有沒有武裝,只要沒有行李,又沒有城裡人作保,就可能被趕走。夜幕降臨後,不准在城內四處閒逛,雖然在夏天最熱的幾個月裡,沒有深宅大院的居民,可以把門稍微打開,坐在台階上享受傍晚的清涼。但是從小巷通到大街的柵門是關著的,夜晚並有人守衛,只有那些需要醫生或產婆緊急協助的人可以通過─但前提是他們必須有一個標準的「夜行牌」,經過確認,並且驗明住處和身分後。

對一對要找地方躲起來的情侶來說,馬頭鎮看起來顯然是個很有吸引力的選擇。儘管面積大,這裡卻沒有太多駐軍,也沒有高官常駐。此地在一六四一年和一六四八年,曾兩度被土匪襲擊,但很快就恢復榮景─我們從一些指數可以看出。這裡的市集每十天一個循環,主要的集日是第三天和第八天,次要的集日是第五天和第十天,鄰近區域的市場循環都受此節制。

馬頭鎮是唯一一個經由水、陸兩途,進行相當規模貿易的市鎮,它的貿易額已經具有課稅的規模。這裡有相當多的城市勞動人口,強大的商會,比其他市鎮更多的廟宇、更多的花園、更熱鬧的宗教節慶。它是縣裡唯一一個有著知名醫學正家族的市鎮。

這對情侶需要一個藏身處,因為僅僅就逃離丈夫這個舉動而言,從法的觀點上來看,王氏已經成為一名罪犯。只有妻子被丈夫嚴重打傷或弄成殘廢,或被丈夫強迫和別人發生性關係時,她才可以自由離開。

從康熙年間由一群律法專家提出的個案裡,我們看到在郯城西北的寧陽(也在兗州府)的一個例子中,一位丈夫由於自己的行動,而超越了婚姻關係的範圍:先生把太太賣為妓女,被知縣強迫帶回後,又默許太太與寄宿之處的屋主通姦,被判為「失夫綱」。但是除了丈夫的這類行為之外,所有逃走的婦女都被歸為逃犯,得接受一百杖的處分。所有幫助或藏匿她的人─除非能證明對她的逃犯身分毫不知情─都可以照窩藏逃犯或逃兵之妻、女之律定罪。

而且,通姦的行為使王氏和情夫兩人都必須接受嚴厲的懲罰。《大清律》規定,經過雙方同意的不法性行為,杖八十;如果女性已婚,杖九十;如果密謀在女方住家以外發生姦情,不管女方是否結婚,杖一百。曾經有過不法性行為的男女,在經過雙方同意,或密謀在女方住家以外發生姦情,杖一百。如果女性在不法性行為後生子,由生父收養。先生可選擇賣掉或留下不貞的妻子;但如果婚姻關係仍然存在,本夫把妻子賣給姦夫,則本夫和姦夫各打八十板,婦人必須離婚,返回娘家,原來付給她的聘禮沒收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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