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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列希特《我是誰》:墮胎是道德的嗎?從人性尊嚴、功利主義與道德感三條路徑切入討論

文:理察.大衛.普列希特(Richard David Precht)

第18章 尊嚴的普列誕生:墮胎是道德的嗎?

我們想像以下的情況:你到醫院去探視一位女性友人。你穿過大廳,希特走進電梯。誰墮由於你不太確定朋友的胎道條路病房在幾樓, 因此按錯了樓層。德的德感你走出電梯,嗎從來到一個部門,人性入討看到裡頭捐血者與病人以導管連接起來,尊嚴主義而這些病人若是功利沒有捐助者就活不下去。你卻沒搞清楚狀況。與道你在候診室裡等了一會兒後被請了進去,徑切 醫生給你打了麻醉藥,普列當你醒來時,希特發現自己正躺在病床上,誰墮而身旁的胎道條路病床上躺著一個不省人事的男子,你和他的身體之間連接著複雜的儀器管線。

你呼叫醫生,得知這名男子是罹患腎臟病的著名小提琴家,讓他活命的唯一方法,就是將他的循環系統和另外一個血型相同者的循環系統相連接,而你正是那唯一血型相符的人。由於那是很有名的醫院,他們當然為這場誤會深表遺憾, 因為他們以為你是自願捐助者。他們也願意拆掉你和這位小提琴家的管線,不過小提琴家會因此死亡;要是你願意與他維持九個月的時間,他就能康復,而你就可以和他分開,而且不會危害到他的性命。你會怎麼做呢?

你可能會說,這真是個令人毛骨悚然的故事,不像現實生活裡的情節,反而更像是個惡夢!哪個到醫院探病的人會不明究裡地讓人隨便施打麻醉針呢?你說的當然沒錯,但是這類由哲學家或心理學家們想出的道德難題,探究的並非細節,而是原則問題。至於這個稍經修改的故事,是出自麻省理工學院的哲學女教授湯姆森(Judith Jarvis Thomson)。而她的答案是:如果你願意和那名小提琴家分享你的腎臟九個月,並忍受躺在病床上的痛苦的話,那麼你真是個好人,不過你卻沒有任何道德義務要這麼做!

你在看過本章的標題後,當然知道這個例子的重點並不在於那虛構的小提琴家,而在一個普遍的情況:你在違背心意、毫無計畫、甚至有可能是在暴力脅迫下,必須以身體直接為另一個「人的生物體」負責。而這種狀況最常出現的實例,並不是和腎臟病的小提琴家接上導管,而是意外的懷孕。

湯姆森認為,一個非自願懷孕的婦女,她的狀況與非自願和小提琴家相連接的狀況非常類似。而就像你不會被迫為小提琴家的生命負責一樣,婦女也不必為那非她所願於體內成長的胚胎負責。湯姆森還認為,女人的自主權大於那在非自願條件下產生的、對另一個生命的責任。這個論點提出後大受歡迎,它啟發了女性主義「我的肚子是屬於我的!」的口號;然而,就算我們願意為這個命題背書,湯姆森的理由看來還是頗為可議。

讓我們想像,有個快餓死的人站在我們的家門前,使盡了最後的力氣敲門並乞討食物。如果用湯姆森的理論,我們可以說:給他食物代表我們人很好,但是我們完全沒有義務在這個不是我們自找的情況下為那快餓死的人負責。我想,肯定不是每個人都會為這句話背書的。因此,刑法裡也確實有「不為救助罪」(Unterlassene Hilfeleistung)的條款。一個不是我們想要或接受的狀況,並不能構成免除責任的原則性抗辯;相反的,我們通常必須權衡個別事件。

也就是說,小提琴家的難題會帶我們進入一個死胡同,因為它並未提出一個真正有說服力的原則。不過,這個例子卻有一個重要的思考陷阱:那位小提琴家是個精神智力成熟的成年人,但胚胎或胎兒呢?相對於成人來說,它們是否擁有絕對不可侵犯的生存權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有三條路可以選擇,即康德的「人性尊嚴」概念、邊沁的「功利主義」和豪瑟的直覺「道德感」。

讓我們從康德開始吧。在他豐富的著作裡,只有一處談到胚胎,而不讓人意外的,他是在闡釋婚姻法時提到的。康德認為,胚胎是一個已經具備所有人性尊嚴的生物。如果這不成立的話,我們就會面臨一個問題,也就是必須指出人的自由和尊嚴是始於子宮內的哪個時間點。這是非常棘手的問題,因為康德認為,「自然」是不知道何謂自我意識,何謂自由的。那麼自由及其隨之而來的尊嚴又是如何且於何時臨到人的身上呢?

我們只能從當時的時代背景去解釋康德的回答:胚胎的自由奠基於父母的自由。因為父母是自願,也就是在自由的結合(婚姻)條件下創造它的!自由結合的果實就是一個自由的胚胎。換句話說,這同時也表示:只有在自願且有婚姻關係的基礎下產生的胚胎,才是自由和具有人性尊嚴的人,除此之外的都不是。康德以這個在今天看來有些奇怪的定義來回應他所處時代的問題。

在今天,用康德的觀點來論證是絕對行不通的。原因不僅是因為還有「非自願但婚生」以及「自願但私生」的胚胎;真正的問題是:康德無法證明在沒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位於子宮內胚胎的人性尊嚴從何而來,因而不能譴責殺害非婚生幼兒的行為,甚至連非婚生的成年人也包含在內!因此,從現今的眼光來看,康德對於為何應該絕對保護(婚生)胚胎的解釋是很牽強的。

現在讓我們來看看第二條路:功利主義。作為功利主義者,我會問自己兩個問題。第一、胚胎或胎兒的快樂和痛苦的感受能力有多大?第二、子宮內孩子的快樂和痛苦以及母親的快樂和痛苦,何者比較重要?

要回答這兩個問題,我們首先必須對於「胚胎的價值」達成共識。沒有任何功利主義者會認同康德的觀點,也就是相信胚胎的生存價值是隨著其父母自由的婚姻而來的。那麼胚胎是個有絕對保護價值的人嗎?答案是否定的。胚胎是一個「生物人」,因為它在生物學上是屬於「智人」(Homo sapiens)的;但是它在完整的道德意義上並不是人,也就是說,它並非一個「位格」(Person)。但「位格」究竟是什麼呢?我如何辨認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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