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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案更二審:陳水扁獲判免訴,吳淑珍涉洗錢判2年,陳致中判1年

前總統陳水扁等人涉國務機要費等案纏訟逾15年,國務高院更二審今(15)日宣判,機費因《會計法》第99條之1於2022年6月15日修正公布,案更解除2006年12月31日前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審陳水扁並免除刑事責任,獲判陳水扁獲免訴;陳水扁妻子吳淑珍涉洗錢判刑2年。免訴時任幕僚馬永成、吳淑林德訓、珍涉中判陳鎮慧獲免訴。洗錢涉洗錢的判年陳致中被判刑1年、黃睿靚被判刑10個月緩刑4年。國務可上訴。機費

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因《會計法》修法獲免訴

台灣高等法院的案更新聞稿指出,陳水扁被控詐領國務機要費等案件,審陳水扁一審判處無期徒刑,獲判二審判刑20年,案經三審審理及發回後,部分案件已判決確定,更一審就詐領國務機費部分,認定不構成貪污罪,但構成偽造文書罪判刑10月,經上訴,三審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

高院更二審於民國105年間對保外醫治的陳水扁,考量其病況,裁定停止審判,其他被告續行審理。更二審於今年4月底時,就本件其他被告吳淑珍等人涉案部分,諭知辯論終於,訂於今天上午10時宣判。

台灣高檢署查黑中心、最高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均已裁撤)先後起訴陳水扁所涉4大案(國務費案、南港展覽館案、龍潭購地案及洗錢案);案經併案及一、二、三審審理及發回後,部分案件已判決確定,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就國務機要費案、洗錢案部分宣判。

高院新聞稿說明,《會計法》第99條之1於2022年6月15日修正公布,解除2006年12月31日前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並免除刑事責任。本案有關詐領國務機要費時間,均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其等行為後法律廢止刑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為免訴判決。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等人今年5月提出《會計法》修正草案,國民兩黨爆發數波衝突,國民黨認為這是替陳水扁一人脫罪的修法,民進黨則認為這是歷史共業,必須一起面對;立法院會於5月30日表決通過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修正動議,三讀修正通過,將國務機要費除罪化。陳水扁日前也曾召開記者會,公布國務機要費金流,並強調自己「因公支出大於因公收入,沒有不法所得」。

今天陳水扁獲判無罪後,台灣民眾黨則透過聲明稿,再次譴責民進黨讓政治凌駕修法程序,《會計法》修正草案修法過程完全因人設事、強行回溯特定時間點。假使這是歷史共業,修法只為幫單一事件解套,也是陷當事者於不義。國務機要費涉及國家元首,有其特殊性,其性質與「特別費」是否相同,就算修法通過,也應由法務部、主計總處提出詳實的研究報告提供立法院參考,進行過去未完成的「會計制度檢討」,從根源上阻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涉洗錢:吳淑珍判2年,陳致中1年徒刑、黃睿靚緩刑

另外判決指出,吳淑珍於收受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賄款後,指示扁家友人蔡銘哲將款項匯入海外帳戶藏匿;部分款項利用人頭帳戶轉匯洗錢回台灣,其他款項則指示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洗錢匯入海外帳戶。

判決表示,吳淑珍雖然否認犯行,但蔡銘哲於偵查及歷審均坦承犯行,吳淑珍在龍潭案及南港案均判刑確定,辯護人辯稱吳淑珍誤認為政治獻金、無洗錢犯意,自然無法採信,依洗錢防制法判決吳淑珍有期徒刑2年,扣案洗錢財物及孳息共299萬8352.4美元沒收。

前總統陳水扁之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被控為掩飾龍潭購地案及南港展覽館案犯罪所得,以海外銀行帳戶洗錢。高院更二審今天判陳致中1年徒刑;黃睿靚10個月徒刑、緩刑4年。可上訴。

更二審認為,吳淑珍先於95年間遭起訴,陳水扁因刑事豁免權暫未起訴,案經媒體大肆報導,陳致中、黃睿靚當無不知之理,仍在敏感時刻開戶並向銀行人員佯稱資金來源是黃睿靚的父親贈與,撇清與扁、珍有關,足見對資金來源為重大犯罪有所認知,因此依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罪分別量刑。

至於陳致中、黃睿靚被訴協助國務機要費洗錢部分,更二審認為,《會計法》第99條之1規定已於今年6月15日修正公布,本應諭知免訴,但因與南港案、龍潭案有裁判上一罪的關係,因此不另為免訴判決。可上訴。更二審並判處陳致中併科罰金新台幣150萬元,扣案洗錢財物816萬9015.3美元沒收;黃睿靚併科罰金100萬元,並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扣案洗錢財物816萬9015.3美元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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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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