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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时给的10万元储蓄卡是彩礼还是赠与?法官这样判

导读 彩礼作为我国的订婚的万一种婚姻民俗,其最初的元储样判意义是男方向女方表示心意和诚意,归根到底是彩礼一种礼节。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还赠提高,彩礼的法官数额...

彩礼作为我国的一种婚姻民俗,其最初的订婚的万意义是男方向女方表示心意和诚意,归根到底是元储样判一种礼节。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彩礼提高,彩礼的还赠数额不断攀升,形式五花八门,法官小到金银首饰,订婚的万大到车辆房屋,元储样判各地天价彩礼层出不穷,彩礼助长了不良社会风气,还赠也引发了种种家庭矛盾,法官诉诸法院的彩礼纠纷案件逐渐增多。日前,济南槐荫法院岑玉洁法官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大林和小夏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于2020年6月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晚大林将一张存有10万元的储蓄卡交给小夏。后大林与小夏因琐事多次激烈争吵直至分手,大林要求小夏返还10万元彩礼,小夏认为这10万元是大林对自己的一般赠与而非彩礼,拒绝返还。于是大林将小夏及其父母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小夏及其父母返还10万元。

槐荫法院审理认为,彩礼通常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婚约一方给付对方数额较大的金钱或价值较大的财物。

本案中,大林认为该款项系彩礼,而小夏则主张该款项系恋爱期间双方互有往来的经济赠与,小夏父母主张双方家庭未对彩礼数额进行协商,也从未达成彩礼合意。

经审查,双方家庭虽未协商彩礼,但大林交给小夏存有10万元的银行卡后却由其父母分多次取出款项。情侣在日常生活中互有经济往来十分正常,但10万元并非小数目,且是男方在订婚当天向女方交付,女方父母也知晓此事。故大林向小夏交付该笔款项,系欲维持恋爱关系进而达到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因此该笔款项虽未有彩礼之名,却有彩礼之实。

婚约成立后,男方向女方赠与彩礼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所附条件是双方日后缔结婚姻关系。一旦解除婚约,赠与合同生效条件已不存在。

本案中,大林和小夏在订婚之后分手,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大林请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因婚约财产纠纷涉及人身性质,婚姻未能缔结,男女双方的感情均受到伤害,综合考虑双方恋爱时间较长、恋爱期间有共同支出、双方的经济状况等情况,本着适当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酌情确定由小夏向大林返还彩礼8万元。

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本案中小夏将存有彩礼的银行卡交给父母,故大林将小夏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就婚约财产返还承担连带责任,应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小夏向大林返还彩礼8万元,小夏父母对该8万元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小夏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黄河客户端记者:陈彤彤 编辑:孙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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