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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资料应当视为要约 法院判令开发商向94名消费者兑现赠送的面积

中国消费者报武汉讯(记者吴采平)消费者买房时宣传单上承诺购房“送”面积,宣传向名消费现赠最后94名购房者不仅没有得到“赠送的资料者兑面积”,还被开发商告到了法院,应当约法院判理由是视为送差欠购房款。近日,令开记者从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获悉,发商该院依法判令开发商向94名购房消费者兑现赠送的面积面积。

2018年4月,宣传向名消费现赠武汉市消费者吴女士被某置业公司以差欠购房款为由告到了硚口区人民法院。资料者兑该公司在起诉书中称:2014年,应当约法院判吴女士购买其楼盘33层的视为送一套商品房。双方在购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95.86平方米,令开总金额1322868元;合同附注,发商商品房交付后,面积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宣传向名消费现赠双方同意按商品房单价不变,以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同年底,吴女士付款收房。2017年,该房屋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登记房屋建筑面积为102.61平方米,比原面积增加了6.7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吴女士还应补交房屋面积差价款93150元。与吴女士一起成为被告的还有该楼盘的另外93位购房者。

买房“买”成了被告,吴女士认为开发商涉欺诈,因为在宣传单中对方承诺赠送面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其楼盘推销宣传单上标明阳台计算一半面积。该公司不按约定赠送面积,并将非封闭式阳台改为封闭式阳台;面积差异是该置业公司违法违规建造造成的,应由其自行承担。在违规事实已发生的情况下,楼盘开发商隐瞒事实与消费者按原规划签订合同,并采用格式合同将面积差结算方式改为据实结算,擅自取消赠送面积的承诺,属欺诈行为。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某置业公司在楼盘宣传单上标明,吴女士所购户型蓝色阴影部分不计入面积,红色阴影部分计一半面积,而在《购商房合同》所附房产平面图并无蓝色阴影部分,在《不动产权属证明》所附《房产分户图》将蓝色阴影部分计算了面积,共计5.9825平方米。2017年,该楼盘因违法封闭阳台及扩建、违建面积上万平方米,被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管理局罚款900多万元。

法院认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广告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案涉房屋广告宣传图对房屋不计入面积及计入一半面积的位置标注明确而具体,赠送面积的承诺对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故宣传图应当视为要约,对原告开发商具有约束力。

原、被告签订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的差异,按商品房单价据实结算,因原告的宣传图与《不动产权属证明》附图中一致,而合同所附平面图并无不计入面积部分,故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道实际建造的房屋与原设计方案不一致,案涉房屋亦属于经过行政处罚后才取得合法产权,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任何人都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益”这一法律精神,本案房屋面积差的结算应当扣除原告承诺赠送的面积。

依此,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决,吴女士向某置业公司支付房屋面积差价款为10591.50元,即其房屋面积增加的6.75平方米,减去赠送的5.9825平方米,乘以单价13800元。该案判决后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在该楼盘的宣传单上,涉案房屋分为四种户型,每种户型图均用蓝色或红色阴影标注了赠送面积和计入一半面积的具体位置和基本尺寸。93名被告购房者的涉案房屋登记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扩大了2至10平方米不等。

近日,记者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比照该案对另93起同类案件进行了审理。93位被告中,部分房屋增加面积超过赠送面积的,补缴了差价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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