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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人陳建州提告大牙求償千萬加公開道歉,法界分析:已部分違憲且判賠金額不可能這麼高

藝人大牙日前臉書發文控訴黑人陳建州性騷擾,黑人為演藝圈投下震撼彈;黑人第一時間就發出聲明否認,陳建償千提到將對不實指控提告。州提陳建州和范瑋琪昨(28)日又再度透過律師發出聲明,告大公開將各自對大牙提出500萬元求償金總計1000萬元外,牙求已部要求大牙必須在臉書發道歉文3天。萬加

黑人的道歉主張是大牙的不實指控侵害了他的名譽,因此提出民事求償;不過去年憲法法庭針對「強制道歉」做出違憲解釋,法界分析分違大法官認為強制道歉違反了憲法所保障的判賠言論自由,所以現在已經不能要求大牙公開道歉,金額必須以其他方式代替;另外上個月憲法法庭也針對「毀謗罪」作出解釋,麼高並強調假如發布言論者有經過「合理查證」,黑人且發言內容涉及公共利益,陳建償千則名譽權可以「退讓」。州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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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刊登道歉啟事已經被大法官宣告「違憲」

「名譽權」是保障個人的人格、品行於社會生活中的人格整體評價不受到惡意貶抑、減損的權利,民法上的名譽權侵害,如果行為人的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受到貶損,不論是出於故意或過失,都可以構成侵權行為。

​當名譽權被侵害時,被害人可以依照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行為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賠償的範圍,除了財產上損害以外,被害人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金額的精神慰撫金,金額多寡則由法院於個案中判斷,沒有一定的標準。除此之外《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是否包含現在陳建州要求的公開道歉,這在歷史上有不同的法律見解。

2009年時,大法官在釋字656號解釋中,認為名譽權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是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它受到侵害的方式情狀,金錢賠償不一定能夠補償。 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的聲明、被害人判決勝訴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名譽,且並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與人性尊嚴情事,「要求加害人公開道歉」並未逾越必要限度,也就是並沒有違憲。

然而在釋字656號做成後的13年,大法官改變了見解,在111年憲判字第2號,大法官認為,強制公開道歉「違憲」,因為它干預了人民是否及如何表達意見或價值立場的自主決定,是屬於對高價值言論的干涉,所以應該採取嚴格審查標準。強制公開道歉,也讓加害人產生自我否定,甚至自我羞辱的效果,而侵害人民的思想自由。

大法官認為,名譽權遭受侵害的情況不一,有些只是私人間的爭議,不影響第三人或公共利益,所以填補名譽權的損害並不一定是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且在手段上,可以採取侵害較小的手段,例如刊登勝訴啟事或是判決書等方式,不一定要用侵害程度更強大的強制公開道歉。

也就是說,雖然強制道歉違憲,但可以強制刊載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強制刊登判決書。所以現在實務上作法,有些是強制加害人刊登描述事實的啟示,或是直接刊登判決。實際上到底請求大牙要刊登什麼內容,還是要以起訴狀的內容為準。

昨日有不少律師都認為,陳建州的律師大動作要求大牙公開道歉,加上後續表達要對相關言論追究的話語,可以解讀為一種「公開恫嚇」。

只告民事求償,而非刑事毀謗

另外針對黑人陳建州的提告的是民事告訴,律師「瑞克說法」在臉書指出,如果真的被抹黑,提告當然是黑人的權利,但「妨害名譽」還沒除罪化,陳建州卻捨刑事誹謗,只告民事求償,代表萬一日後告不成,就不用擔心誣告罪,相當聰明。

也有律師分析,通常委任律師會選擇先提起誹謗罪的刑事告訴,等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為威嚇效果最強,而且不用繳裁判費。」若不想提起刑事告訴(例如擔心自己成立誣告罪),當然也可以不告刑事,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但請求金額越高,要繳的裁判費越多,他也點出「實務上妨害名譽判賠金額不可能高達500萬,請求這麼高只是浪費裁判費。」

不過律師張庭則表示,主張別人亂說話詆毀自己,要走民事程序,求償還是要建立在他人有「不法性」的前提下,民事實務上這類型的案件,還是經常會類推適用《刑法》在認定是否構成妨害名譽時,關於言論自由保障的基準。

所以大牙只要能夠舉證證明自己是對於「可受公評的事」,善意發表言論以表示個人的看法與主張,並不是「明知道與事實不符」,或是沒有去合理查證自己所指述的內容是不是真的就講出來,就也可能不構成侵權行為,不用賠錢。

名譽權與言論自由,誰比較重大?

如果大牙所述內容的是真的,即使會讓他人的名譽受到貶損,難道大牙也要負賠償責任嗎?此時就涉及了言論自由與名譽權間的衝突。依照最高法院的見解,在處理這類有關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衝突案件時,除了發表言論者是否有盡到「合理查證義務」,這在上個月剛剛提出的釋字第509號解釋,也可以類推適用刑法誹謗罪阻卻違法的規定。

也就是說,大牙的言論雖然損害了黑人的名譽,但如果該言論是在陳述事實時,只要能證明其為真實,或「雖然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以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就不會構成名譽權的侵害。至於若言論只是在表達意見,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作出適當評論,此時不論真偽,都不會構成名譽權侵害。

尤其當一個言論的公益論辯貢獻度愈高,受言論自由受保障的程度就應愈高,而言論對象的名譽權保障程度就要相對退讓。因此,當言論涉及的是公共利益,或言論對象是公眾人物,此時名譽權面對言論自由,就必須有最大程度的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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