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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明揚大火起訴公司6高層幹部,最重求處5年刑期,檢方:對工安漫不經心,犯後還卸責狡辯

發生於2023年9月22日的屏東屏東明揚大火造成10死、百餘人輕重傷,明揚漫屏東地檢署依一般過失致死、大火公共危險罪、起訴求處期檢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罪嫌,公司高層幹部工安分別起訴明揚董事長劉安晧、最重責狡總經理呂英誠等6名幹部及明揚公司,年刑根據檢方調查,對犯後起訴書直指劉、經心呂2人漠視工安數據,還卸只求生產,屏東且6人犯後飾詞狡辯、明揚漫推委卸責,大火分別求處最高刑度5年至4年8個月不等有期徒刑。起訴求處期檢

危險物品存放環境錯誤且遠超過管制量30倍

起訴書指出,公司高層幹部工安明揚公司應防止「有機過氧化物」等有爆炸性或發火性物質引起危害,對於物料儲存為防止氣候變化或自然發火發生危害,也應採取與外界隔離及設置適當的溫濕控制儲存設施。而且存放危險性原物料場所,其存放數量不得超過規定之最大安全存量;具爆炸性物質,存放應遠離有引發火源之虞的物質。

然而6名被告都知悉,明揚公司存放原物料倉庫沒有防止高溫設備, 亦知悉原物料倉庫存放的生產物料C40-P架橋劑,其安全資料表載明為「有機過氧化物」,包裝紙箱印有火焰標誌,具危險性,應置放在室溫30˚C以下通風環境,且存放數量有最高安全存量的限制。5人都有巡視原物料倉庫及監督業務的權限,並充分認識C40-P架橋劑「安全資料表」所載之物料安全性質,卻漠視未加注意。

為求生產方便,將生產物料C40-P超過安全管制存量,大量置放在室溫逾30˚C且通風設備不良的倉庫,並與其他易燃原物料物品併放,於案發當日,C40-P存放數量高達3棧板3000公斤,遠超過存放管制量100公斤達30倍。

因存放環境不佳,導致化學反應蓄熱溫度不斷昇高,達到催化分解溫度60˚C, 分解熱度漸達120˚C至130˚C,因分解所產生揮發性氣體, 將塑膠袋撐破,氣體連同C40-P粉塵散出,紙箱溫度高到外覆保鮮膜因熱捲起破洞,於同日因蓄熱高溫,產生大量白煙從出入口處冒出,進而產生強烈爆炸及起火延燒,造成明揚公司員工、消防人員共10人死亡、4人重傷及107人受傷。

5名被告皆被檢方指「犯後態度不佳」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對5名被告具體求刑時,認為5人都具有監督工廠安全的職責,然而卻對危險物品的管制漫不經心、未有積極作為。只求生產生,讓員工陷於工安危險工作場域,日夜趕工,在輕忽的心態下導致重大災害的發生。

起訴書指出,有4名消防隊員救災時殉職,14人輕重傷,引發社會災難氛圍,人心惶惶,災情慘重,但被告犯後卻事後卻否認犯行、不見悔意,甚至企圖狡辯、將責任推與他人,有從嚴追懲之必要。對董事長和總經理求處最高刑度5年有期徒刑;鄭姓製造處協理和王姓工安課長犯後矯飾卸責分別求處4年10月,阮姓生產課長和林姓倉管組長分別求處4年8月,明揚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部分,求處罰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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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羅元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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