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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灾被告人建议免除罚金彰显司法温情

  雅安日报讯近日,对受石棉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灾被彰显王某(芦山县龙门乡王家村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告人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建议意见,当庭宣判判处王某依法构成掩饰、免除隐瞒犯罪所得罪,罚金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司法缓刑一年,温情并将对其处以的对受罚金5000元予以免交。

  “4·20”芦山强烈地震发生后,灾被彰显石棉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在与王某取得联系后,告人通过多方途径详细了解王某家中的建议受灾情况,证实了王某家中房屋全部倒塌,免除所有财物全部损毁的罚金事实。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司法公诉人针对王某的特殊情况,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法院对其免处罚金,合议庭最终依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故作出上述判决。

  在宣判后,公诉人还鼓励王某改过自新,重建美好新家园。此案的成功办理了体现了石棉县检察院公诉干警对被告人的人文关怀,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赵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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