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体育中考挂钩
4月3日,北京记者从北京市体育局官方微信公众号“体育北京”获悉,体育《北京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已正式公布,类校明确规定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外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体育中考等挂钩,训机以防制造社会焦虑。构不钩同时,得任体育类校外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何形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式体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语 《标准》中所称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育中是考挂指拟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北京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体育中小学生的类校,以传授或提升体育技能、外培培养体育兴趣爱好、提高身体素质为目的,提供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设立体育项目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的市场主体。 根据规定,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体现行业特征,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语,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未经批准,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未经批准,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进修”“专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涉及联合办学办训的,应签署联合办训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室内培训不得使用居民住宅作为培训场所 《标准》规定,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其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地和设施,但室内培训不得使用居民住宅作为培训场所。培训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标准及管理规定要求。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音视频监控设备,确保培训场地、活动室、周边等场所无死角,设置明显提示性标识,并具备与公安等部门实时联网的接口。视频监控保存时间不低于30天。 线下体育培训机构开展体育类校外培训,同一培训时段内,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同时,不得跨审批区域设立培训场所。未经登记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此外,针对消防安全,《标准》规定,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处置程序(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鼓励根据自身规模配备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体育类校外培训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体育中考等挂钩 在培训内容上,《标准》明确要求,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健康第一”导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融入体育类校外培训全过程,抵制“应试体育”思维,以提高身体素质、增强体质健康、提升运动技能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体育中考等挂钩,以防制造社会焦虑。 体育类校外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针对从业人员,《标准》规定,体育类校外培训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从事体育类校外培训的执教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高等教育学历或中等以上职业教育学历,并持有以下至少1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省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或教练员证书;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经省级(含)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书。 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 在收费上,《标准》规定,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公益属性,根据培训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控制调价频率和幅度。 其中,采用预收费方式经营的,预收资金应全部进入本机构预收费存管专用账户。培训机构收费主体应与提供服务主体一致,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费用,收费账户应向社会公开。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鼓励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采取先提供培训服务后收费方式运营。 同时,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应全面使用教育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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