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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入憲」各黨版本紛歧,法學教授提醒「環境生態」應先於個別動物保護

環境資訊中心記者 鄭雅云報導

動保團體大動員,動保2月20日時集結在立法院前抗議,入憲對本屆修憲委員會審查未送出動物保護修憲案表達不滿。各黨目前立院針對動保入憲的版本別動提案一共有八項,各界對此也各有不同的紛歧法學解讀和疑慮。究竟動保入憲該怎麼修,教授才能真正「圓滿入憲」?

當時才創下入冬以來全台最低溫。提醒在逼近10℃的環境護濕冷天氣裡,仍有超過70個團體、生態上百人走上街頭,應先於個為動保入憲訴求發聲。物保主辦單位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下稱動法聯)透過藝術表演、動保音樂演出等節目,入憲訴求「入憲護動物」。各黨並藉由行動劇表演,版本別動由人所裝扮的黑熊、兔子、乳牛、狗、獅子被鎖鏈綑綁,象徵野生動物、實驗動物、經濟動物、同伴動物、展演動物等議題的高度複雜性,亟需眾人通力合作解鎖。立法院四個黨派也都派員參與,表達對於動保議題的重視。

各項提案版本歧異大,法制面、動物權、公民訴訟都榜上有名

「動保入憲、圓滿修憲。」遊行民眾高喊訴求口號,然而回顧去年動法聯與多位立委共同舉辦的公聽會上,與會專家和多位生態人士皆對動保入憲提出意見與擔憂。究竟動保是否該入憲、如何入憲,成為關注焦點。

立法院本屆會期召開的修憲委員會,朝野一共提出八項與動物保護相關的修憲提案(詳見下表),其中有七項明文提及動物保護,僅一項雖提及環境永續及氣候變遷,卻未出現「動物」字眼。

綜觀八項提案,從最低度修改的民進黨洪申翰版本,只在第十條第二項增加「動物保護」四字,到訴求保障自然生態及動物生存權、公民訴訟權、完備動物保護法制,乃至保障生物多樣性、面對氣候變遷、追求淨零碳排等,都出現在不同版本的修憲條文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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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入憲提案版本比較 | 資料來源: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製表:鄭雅云

對於是否在憲法條文中使用「動物權」一詞,動法聯已發出聲明,強調僅訴求動物福利、動物保護入憲,而非要立法保障動物的基本權利。

台大法律系特聘教授林明鏘指出,憲法是國家最上位法律,修訂時應遵循「必要、精簡、明確」三個原則,條文若過於冗長,也容易節外生枝。針對目前各黨立委所提出的版本,他認為都過於冗長,不符合以上三個原則。

而對於修改幅度最小的洪申翰版本,林明鏘認為雖然最為精簡可行,但仍有疑慮。

憲法保障仍應有先後次序,法學教授提醒:黨團版本是關鍵

洪申翰版本為修改憲法第十條第二項,將「動物保護」加進既有條文中:「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 應與動物保護、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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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月動法聯與跨黨派立委聯合舉辦動物保護入憲公聽會 | Photo Credit: 環境資訊中心/曾以寧

「環境生態和動物保護是不同主題。」憲法所保障價值,仍要有先後次序的分別,林明鏘指出,環境生態的保護是整體資源永續的關鍵,而動物保護卻是「一隻一隻的動物」、是針對個體去做保護,他認為兩者不應並列,更不能與經濟、科學發展「兼籌並顧」。

「地球(一旦)暖化,經濟發展、科學發展還有什麼意義嗎?」林明鏘認為,環境生態是最優先的整體價值,若要強調對於動物生命的重視,可以將動物保護列在生態環境之下。如此依然能夠改變現行《民法》將動物視為物品的法律困境、提升社會對於動物生命價值的重視。

林明鏘建議,可將條文修改為「國家應優先保護環境、生態與動物。」便能滿足上述精簡與先後次序的原則。「不過黨團版本才是關鍵。」他強調,個別立委提出再多版本,意義仍不及黨團版本的重要性。動保入憲提案條文內容將如何修改,仍存在變數。

動法聯密集拜會黨團,329前力拼公投門票

台灣動物保護意識日漸普及,適逢本屆立法院成立修憲委員會,由八個動保團體所組成的動法聯提出將動物保護概念加入憲法中,以符合重視動物福利的國際趨勢。動法聯表示,在本屆修憲委員會中,一共有八個修憲提案提及動物保護,數量之多僅次於目前修憲呼聲最高的18歲公民投票權修憲案,且提案立委包含了朝野各黨。

民眾帶毛小孩上街頭支持動保入憲(1)Photo Credit: 中央社

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秘書長何宗勳表示,這顯示動保入憲已具備一定的民意基礎,然而在本屆修憲委員會短短的10天會期、兩場公聽會之中,卻沒有任何動保專家受邀,動法聯只能透過熟悉的立委和學者提出訴求。

何宗勳表示,雖然修憲委員會的公聽會程序已經走完,但是若能在3月29日前透過黨團協商,再開修憲委員會提案討論,仍有機會通過立院表決,取得年底修憲公投的門票。

動法聯也宣布月底前將密集拜會立院四個黨團,全力促成動保入憲案送進院會審查。昨(22)日聯盟隨即拜會國民黨及時代力量黨團,預計今(23)日拜訪民眾黨團。國民黨團書記長萬美玲及時代力量主席陳椒華皆表示,將在朝野協商會議中提出召開修憲委員會討論動物保護入憲案。

然而即使送進院會,也不能保證修憲之路順遂。根據關鍵評論網報導,依照現行法令,修憲案必須由立法院3/4以上委員出席、以及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委員投票通過,才能成案。成案公告半年後,經公投複決,有效同意票必須超過選舉人總數的二分之一以上,才能正式通過修憲。門檻之高,從我國上一次修憲已是18年前可見一斑。

本文經環境資訊中心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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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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