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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忽视的刑事司法异化丨法眼

2016年12月17日,不容因非法持有枪支罪,忽视化丨赵春华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事司<strong></strong>(图片来源|央视截图)

2016年12月17日,法异法眼因非法持有枪支罪,不容赵春华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忽视化丨(图片来源|央视截图)

读完南方周末的事司一篇文章——《买卖仿真气枪被判无期,一位妻子的法异法眼十三年诉讼路》,一种莫名的不容责任感油然而生,为买卖仿真气枪被判无期徒刑的忽视化丨易松龄,也为类似案件中相关涉案人员的事司命运,更为被异化的法异法眼刑事司法(包括但不限于“机械司法”)。

这些大体属于社会底层的不容人,因为一些偶然的忽视化丨乃至微不足道的“过错”(至少在很多民众看来是这样),被司法机关宣告为“罪犯”,事司有的还被长期剥夺了人身自由。诸如“赵春华案”“许霆案”等此类具有“机械司法”特征的案件,每每进入公众视野,都因背离了民众的朴素正义观,无法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

表面上看,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并无明显的问题,甚至相关办案人员还可以说自己是严格依法的,但是,人们禁不住要问:这些案件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如果办案人员能够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真的会认为自己作出的决策符合公平正义与合情合理的要求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这些案件为何能够一路势如破竹地走完所有的定罪程序呢?

虽然,公平正义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是,坚持“人民至上”的公安司法机关,还是应该积极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热切期盼,充分考量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并通过高质效履职让其看得见并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实现。但是,遗憾的是,一些刑事案件的办理,却不仅折射出司法决策与社会期望之间的巨大差距,也揭示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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