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一女子租房后身体不适,一查竟是因为这事!想要退租却…
今年中秋节前,朱女士在某APP上经中介公司介绍,房后向出租人潘女士租赁了一套二居室,身体事想约定租期一年,不适付三押一,查竟朱女士依约支付了首季度租金及押金,退租并搬入居住。海宁 入住不久,女租朱女士发现屋内常有异味,房后身体也出现头晕、身体事想恶心等不适反应,不适怀疑由甲醛超标引起。查竟朱女士赶紧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退租果然检测报告显示屋内甲醛检测结果远超国家标准,海宁于是朱女士向潘女士提出退租,但双方就退租、退款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朱女士一纸状书将潘女士起诉至海宁法院,要求解除租房合同,并要求潘女士返还已付首季度房租、押金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其相应损失。 海宁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积极联络双方当事人,组织双方到法院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朱女士表示,潘女士作为出租人,提供的房屋甲醛严重超标,严重危害了承租人的身体健康,故坚决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还已付租金及押金,朱女士为此支付的检测费、体检费等费用应由潘女士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潘女士还应依约支付违约金。 潘女士则表示不认可朱女士单方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若朱女士坚持解约的话,也同意解除租房合同,并同意退还扣除朱女士居住期间租金后剩余的租金及押金,但不同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支付违约金。 经承办法官调解,双方协商同意解除租房合同,朱女士同意按租金标准的50%支付其居住期间的租金,扣除该部分租金后,潘女士同意返还剩余租金及押金并赔偿了必要费用。后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潘女士当场履行完毕。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对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延续了该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可见瑕疵担保责任是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重要义务。在租赁物存在危及承租人的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质量瑕疵情况下,出租人应对租赁物的质量瑕疵承担责任,承租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体现了民法典优先保护人格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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