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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文創遇上法律:行銷創意的規劃》:「蘇打綠」改名風波、「星宇」商標註冊與「焦糖哥哥」商標廢止

文:廖純誼

Chapter4 商品或服務的當文命名

商品或服務在進入市場前,為了讓大家認識,創遇冊與必須要有個響亮亮的上法蘇打商標名字,名字應該怎麼決定呢?筆者並非半仙,律行綠改無法為讀者分析風水、銷創文字筆畫屬性,意的宇商但就告訴各位如何避免法律上的規劃哥哥風險,還是名風可以略分享一二。

一、波星標註該怎麼為事業或商品取個好名字呢?
「蘇打綠」改名為「魚丁糸」是焦糖為了改運嗎?

知名的樂團「蘇打綠」於2017年元旦宣布休團三年,此後比較常看的廢止是主唱青峰的個人活動,包括參加中國的當文歌唱比賽等。讓不少人吃驚的創遇冊與是後續竟爆出蘇打綠樂團與經紀公司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的合約糾紛,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因此對青峰甚至是上法蘇打商標其他團員,採取一連串的律行綠改法律行動,雙方鬧得不可開交,對於他們之間的孰是孰非讓人霧裡看花,只知道團員後來自「蘇打綠」三個字裡面各取一部分,組成「魚丁糸」三個字,作為新的樂團名稱,繼續從事演藝活動。為什麼「蘇打綠」樂團不繼續使用「蘇打綠」,而要改成「魚丁糸」呢?

1.「蘇打綠」是註冊商標嗎?

以智慧財產局商標查詢系統查詢,可以發現「蘇打綠Sodagreen」商標的權利人是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由林暐哲音樂社受讓),範圍有影碟、唱片及各種商品、服務範圍,包括音樂錄製、音樂製作、唱片錄音服務、現場演奏、現場表演、藝人表演服務等,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在註冊商標時,已有就「蘇打綠Sodagreen」商標未來能夠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設想,因此在很多商品及服務類別上註冊。

就雙方的法律活動以及智慧財產局查得的資料來看,「蘇打綠」樂團顯然並非因為超自然原因而更換名稱,而是因為原先的名稱已被註冊成商標,不得不改弦更張,以新的樂團名字重新出發。

在很多的經紀合約中,經紀公司為了避免藝人的名字或是團名被他人搶註以及為了後續經營藝人可多元發展的行銷利益,通常會先在合約中約定經紀公司得為商標之註冊,因此權利多屬於經紀公司享有,這也是為什麼常見藝人在與經紀公司終止合約後,不能再使用原本名稱的原因。

經紀公司與藝人之間的經紀合約基本上並無一定的是非對錯,如同本書在前面對於合約中「乙方」的討論,經紀合約大部分也是反應市場供需,藝人能夠火紅固然有藝人本身的努力、才華與魅力,但如果沒有經紀公司在後面投入資金的推動,單憑藝人一人,要成功並不容易。至於雙方間的關係能否好聚好散,需視雙方能否各自退步,互相理解,和平分手有時候是講緣分的。

2.該怎麼為事業或商品取名?

說到取名,算命或許是一個好的方式,但在為事業或商品取名時,只有算命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注意到法律問題。即如前述提到的蘇打綠,蘇打綠的名稱是註冊商標,代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範圍內,這個名字已經有人使用了,而且《商標法》禁止使用任何可能會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與註冊商標近似的名稱,舉例來說使用「蘇打青」、「蘇打氯」等等作為樂團名稱,從事音樂製作、現場表演等活動仍有侵害「蘇打綠Sodagreen」商標的可能性。

因此,建議大家取名的時候,可以先到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一遍,在欲從事的商品或服務範圍以及類似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內,心儀的名字或者是與心儀名字相近的名字是不是已經有人註冊(例如同音不同字),如果已經有人註冊,還是建議選擇其他名字,好的名字雖然有助於成功,但與註冊商標相同或是近似,會先提高創業、經營的法律風險!

另外剛好也提醒各位,千萬不要覺得取一個與市場上知名品牌相近的名稱是一個好主意,無論該知名品牌所註冊之商標範圍是否相同或類似。在商標權中,對於著名商標有更多保障,即使註冊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在相同或類似的範圍內,如有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或減損著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之虞,仍視為商標的侵害。

知名品牌的註冊商標被法院認定為「著名商標」的機會是相當高的。例如實務上就有奢華品牌香奈兒控告「香奈爾當舖」的案例,雖然香奈兒未註冊商標範圍於當鋪且也無經營當鋪,但因為香奈兒是著名商標,因此「香奈爾當鋪」仍然構成商標權的侵害。

前述著名商標的法律除適用於商品、服務的名稱外,也適用於將著名商標中的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名稱的情形。

3.名字被捷足先登註冊為商標,是否即應放棄?

前面雖然已經奉勸各位,如果查詢後發現已經有相同或相近的註冊商標就再另尋他名,不要太過執著,但是否表示一定毫無機會?的確還是有一些可能性能夠嘗試。

例如依照《商標法》提出異議或是提出評定,基本上二者的差異在於,前者任何人均得於商標註冊公告後三個月提出異議,而評定只有利害關係人得提出。利害關係人包括「經營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競爭同業。」因此,如果是競爭同業,無論是異議還是評定均得提出。而可以提起異議與評定的情形為有商標不具識別性不得註冊的情形、有法定不得註冊的情事或商標經廢止後同一商標權人又在三年內註冊者。

除了異議、評定之外,另外還有廢止的程序。在廢止的情形,註冊商標本身並無不得註冊的事由,而是有可歸責於商標權人的事由。例如商標權人自行變換商標或加其他附記,而使得商標與其他人的註冊商標,在同一或是類似的商品或服務領域內構成相同或近似,有可能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商標權人在取得商標後,無正當理由未使用商標或是停止使用商標滿三年;依法應該附加適當區別標示卻未附加適當區別標示;商標已經成為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有名的例子如aspirin(阿斯匹靈)、escalator,過去也曾經是商標,但因為長期經大眾使用於一般性商品的名稱,而失去識別性;或是商標實際使用時有導致公眾誤認或是誤信商品或服務的性質、品質或產地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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