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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以少女為誘餌被嫌犯性侵得逞,一切離譜行徑都源自「破案重於一切」

文:石明謹(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警察徑都國立體育大學體育研究所,少女退休員警)

對一場真正的為誘災難沒有認識,是餌被整個警察體系的悲哀。

日前桃園地方法院判處一名嫌犯八年有期徒刑。嫌犯性侵令人震驚的得逞是,根據判決書所載之事實,切離切該案年僅13歲的譜行破案受害少女,竟然是源自因為警方叫她擔任偵查時的誘餌,與嫌犯約定性交易,重於在過程中被嫌犯載走性侵得逞。警察徑都

時下青少年喜歡在網路交友,少女這是為誘時代的趨勢無可厚非,在網路上自然也會有許多居心叵測的餌被不良份子,同樣無可避免。嫌犯性侵一名少女在網路上認識了用網路誘導拍攝少女裸照,威脅與其見面的嫌犯,這是利用網路進行兒少性侵害的常見手法,並不罕見。

少女報警反而釀成悲劇

警方與教育機構,也經常利用各種機會進行宣導,一旦碰上這種現代「怪叔叔」,應該要避免與嫌犯繼續接觸,並立刻報警。這名少女雖然受到威脅手足無措,但是也知道要立即終止接觸,在告知父母後,立刻向中壢分局報案。

整個過程看起來是個完善且正確的處置,沒想到,真正的危害竟然是向警察報案。警方得知有嫌犯在網路上誘惑未成年少女,為了追求迅速破案,竟然叫這名年僅13歲的少女,約嫌犯出來見面,以便加以逮捕。最後造成少女原本已經脫離嫌犯的誘拐,報警之後反而遭到性侵的悲劇。整個事件中壢分局不但難辭其咎,甚至根本就是變相的加害人。

然而事件揭露之後,中壢分局對外說辭更是離譜。不但認為員警偵查行為並無疏失,少女被性侵是因為兩個沒想到,「沒想到少女會上嫌犯的車」、「沒想到員警徒步追不上嫌犯的車輛」,對於台灣人民來說,「沒想到報警會送你去讓嫌犯性侵」,才是真正的沒想到。

shutterstock_663392962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com/達志影像

讓少女當誘餌非常不該

先不論警方使用所謂的「釣魚」辦案,在《刑事訴訟法》有可能因為引誘犯罪,而導致最終被判決無罪的可能性。即使是合理的誘捕偵查,要使用誘餌時,充當誘餌的女警,受過專業的訓練,在身上裝備合適的裝備,事前經過各種演練,都依然具有極高的風險。而中壢分局竟然叫一名年僅13歲,沒有受過訓練,甚至沒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少女,去承擔這樣的風險。

再者,在警察處理案件的過程中,不管案件種類,避免加害者與被害者接觸都是最基本的原則。即使在警察機關內的偵查、訊問過程中,都要讓兩者隔離,以免產生衝突,置被害者於危險之中。本案讓被害人充當誘餌,加害者有可能施以暴力、脅迫,也可能持有凶器或是多人共同犯案的可能性,成年男性都會有極高危險性,更何況是性侵案件的加害者與未成年少女。讓這兩者單獨接觸的危險性,路人皆知,然而中壢分局卻完全不在乎。

祇想搶功卻不知周延部署

可笑的是,如果中壢分局能有完整的部署,事前做好準備,不讓嫌犯有脫逃的機會,就算發生上面的疏失,也不至於發生後續的悲劇。然而中壢警方竟然只有兩名員警參與辦案,也沒有追捕嫌犯的準備,眼睜睜看著少女被載走,警方只能高喊徒步追不上。最後竟然是在原地等待嫌犯是佛系犯案,在性侵少女之後充滿良知把被害人載回原處,否則萬一被害少女被擄走甚至殺害,更是難以彌補。

如果前面都是一連串的疏失所造成,事發後的處理心態則更令人髮指。少女被嫌犯載走之後,中壢警方沒有記下車號、沒有持續追查,也沒有通報轄區的警力支援協尋,事實上,嫌犯將少女載離之後,在300公尺外停車性侵。只要警方稍微用心追查,也許根本不至於發生少女遭到侵犯的悲劇,這段期間事不關己的不作為態度,讓警方與性侵幫助犯無異。

而這一切的根源,都來自「破案重於一切」的警察職場現況。那怕警方多一點點保護被害人的考慮,都不會叫一名少女從事這麼危險的釣魚嘗試,大可以請少女約出加害人,另外找女警扮演誘餌,或是投入更多的警力進行埋伏,都不會出現這樣的結果。但是破案要最迅速、要使用最少的人力、不想跟別人分享功勞,導致整個過程荒腔走板。

shutterstock_1303368844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com/達志影像

警察最重要工作是「防止案件發生」

警察最重要的功能是什麼?其實並不是破案,而是「防止案件發生」。破案的目的,其實也只是為了防止出現下一位受害者,因此,如何避免產生受害者才是警察的第一考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規定:

警察人員於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

這些在法律上都有明確的規定,而不僅僅是警方在處理案件時需考量的原則而已。但是中壢警方不但沒有做到保護措施,甚至還讓被害人處於最危險的狀態,絕非簡單「我們有經過監護人同意」、「我們有交待她不要上嫌犯的車」就可以帶過的。

監護人跟被害人之所以同意,一是因為相信警察的第一考量是他們的安全,二是因為相信警察有保護他們的能力。他們不知道警察不但沒有考量他們的安全,也沒有保護他們的能力,簡單說,他們碰上了穿著制服的詐騙集團,被騙了。

根據規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條規定:被害人為兒童或少年時,除顯無必要者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於偵查或審判時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刻意將社工人員排除在外,其心可議

本案直接跳過了這樣的法定程序,絕對不是因為警方不懂流程,因為在警方的「查處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案件作業程序修正規定中」,就有明確指示要有主管機關社工人員在場。然而一旦社工人員到場,熟知相關法令的社工人員,肯定不會同意這樣的誘捕辦案,這樣就會打壞警方的如意算盤,他們就騙不到少女冒著風險協助辦案。因此刻意避免少女及其監護人與社工單位接觸,其心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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