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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智慧,我的財產?》:欲主張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要注意哪些標準?

文:沈明欣

19 欲主張著作權法上的智的合合理使用要注意哪些標準?

多多在其委託出版社發行關於介紹寺廟建築風格的語文著作上(約有400至500頁),引用約有近百幅的財產寺廟圖片,作為輔助說明書中內容之用。欲主用注意標小林現在主張多多所引用的張著作權準寺廟圖片中有4至5幅是他所拍攝的攝影著作,多多未經其同意加以重製,法上顯然已觸犯著作權法,理使小林之主張是智的合否有理?

按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益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財產所以著作權法設有所謂的欲主用注意標「合理使用」制度。如可主張著作的張著作權準合理使用,就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又著作之利用是法上否符合第44條至第63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下列情狀,理使尤應注意下列事項,智的合以為判斷之基準:

判斷基準

  1. 利用之目的財產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之目的欲主用注意標或非營利教育之目的
  2. 著作之性質
  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 利用之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參見著作權法第65條)

換言之,應逐一檢視上述判斷標準,兼顧著作人之著作權益及公共利益之調和,綜合判斷其是否構成「合理使用之情形」,而非單一判斷標準即可決定。且縱使行為人使用他人著作未能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3條所定之合理範圍,但依照上述第65條所列之判斷標準判斷後,若認為構成合理使用,亦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本案例,多多出版該語文著作之目的應具有商業目的,但小林之攝影著作在多多之語文著作中所占比例並不大,且僅在輔助其語文著作之說明,況且多多所寫之語文著作係以介紹寺廟之建築風格、演進或技術作為吸引消費者之賣點,此與小林之攝影著作在於以呈現相片之美感吸引消費者喜愛,兩者顯不相同,故多多之利用行為對於小林之攝影著作之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所造成之影響應屬輕微。因此,多多縱使未經小林之同意,在其語文著作中引用其攝影著作,亦屬合理使用之行為,並無違反著作權法可言。

20 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合理使用要如何運用?

小夢是販賣寢具的商家,為了標榜自家寢具防塵蟎的功能,打算在網頁上放置塵蟎圖片以吸引別人瀏覽,某日在阿崇的網頁上看到塵蟎圖,阿崇雖不是圖片著作權人,卻是經著作權人專屬授權使用之人,小夢見獵心喜,馬上下載兩張,刊登在自家網頁上,供不特定人隨時上網觀覽或下載。請問阿崇可否主張小夢侵害其著作權?如果可以,小夢可否對阿崇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之合理使用?

本案中,依序有三個問題需要討論:

  1. 塵蟎圖片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的攝影著作。如果是的話,才會受著作權法保障,也才會進入著作權法的討論。
  2. 雖非著作財產權人,但經專屬授權之人,是否可主張他人侵害著作權。專屬被授權人除了專屬授權利用著作外,有無主張他人侵權的權利,也就是有無防禦以及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3. 在塵蟎圖片是受著作權法保障且專屬被授權人可依法主張他人侵權之前提下,才需討論小夢有無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存在。

首先,因塵蟎並非人類肉眼所能觀察,拍攝塵蟎必須取決於顯微鏡攝影機的功能、拍攝角度與位置、景物配置與構圖、採用色系與光線、修片等項目,且須加入拍攝者的思想與創意,才能得到塵蟎圖片,並非一般單純攝影所能呈現出相同效果,塵蟎圖片當為著作權法所保障之攝影著作。

再者,阿崇對於塵蟎圖片僅是受著作權人之專屬授權人,可否主張小夢侵害著作權,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可得知,雖然阿崇並非塵蟎圖片的著作權人,但一經著作權人專屬授權,法律上即賦予其在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地位行使權利。

此乃係因為著作財產權人在取得授權金後,因授權金業已入袋,再加上授權人因專屬授權已不得再行使或利用其著作財產權,故即使第三人侵害授權人的著作財產權,因事不關己,對於授權人的權益不會產生什麼不利的影響,著作財產權人對於第三人的侵害行為通常置之不理,或在權利行使上會產生怠惰的情形發生。

此時對於專屬被授權人的商業利益影響最大,因此會積極出面處理侵權問題者,為專屬被授權人,故著作權法給予其與著作財產權人相同之地位。準此,阿崇雖僅係專屬被授權人,但依法享有與著作財產權人相同地位,當可向小夢主張侵害著作權。

末者,針對著作權法第65條之合理使用判斷標準,並非四個標準中其一未通過檢驗,就不是合理使用,所有的判斷準則是要全部綜合的研判,才能作最後的論斷。以下茲就小夢可否主張著作權法第65條之合理使用,一一分析說明: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小夢使用塵蟎圖片的目的究竟是否具有商業性,亦即是否以利用塵蟎圖片作為營業。從小夢最終目的係在銷售自家防塵蟎的寢具為出發,小夢使用塵蟎圖片的確具有商業目的,具有營利性質,不具有公益性或教育性,該使用系爭著作行為,自應給予負面之評價。

但是細究小夢為何要使用塵蟎圖片,乃係為解釋何謂「塵蟎」、生活在「塵蟎」密布之環境空間內,會對生活產生何種影響、導致身體上有何種疾病及如何控制「塵蟎」,目的在使消費者易於瞭解使用自家所販售之防塵蟎寢具之必要,小夢雖然具有取得經濟收益之商業動機,然其目的僅為防塵蟎寢具使用之輔助說明,並非直接對外販售塵蟎圖片營利。

但是在實務上較肯認前面的見解,利用他人著作的目的中,不論直接或間接,有涉及商業營利而獲取利益即已具營利性(參見智慧財產法院100年民著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準此,針對利用目的,小夢不符合合理使用。

 二 著作之性質

所謂著作之性質,係指被利用著作之性質而言。一般而言,創作性越高的著作,應給予較高度之保護,所以他人可以對該著作主張合理使用的機會越低。

本案中的攝影著作乃是以肉眼無法觀察之塵蟎,作為創作之素材,故就主題選擇、拍攝角度、景物安排、畫面構圖、底部選取、光影處理、光線強弱、焦距調整及顏色採用等拍攝表達方式,並非一般人單純攝影都可得到的結果,具有高度創作性,其受保護之程度與創作性呈正比。所以,具有高度人類精神創作性塵蟎圖片,並非小夢輕易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從利用的質量占著作的比例觀察,如果甚為微少,即利用的數量或利用部分的重要性,在數量上微不足道,或實質上屬於非顯著性者,則不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又,單張攝影著作構成一件著作,故兩張塵蟎圖片即屬於兩件攝影著作。

小夢擅自將兩張塵蟎圖片完全重製於自家網頁上,並供人重製或下載,其利用攝影著作之質量應為百分之百,是小夢利用全部攝影著作的行為非屬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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