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知识

法院回应"丈夫砍死奸妻者获无期":强奸证据不足

人民网北京6月18日电 近日,法院《温州商报》刊登的丈夫者获证据《目睹妻子遭人强暴丈夫砍死施暴者被判无期》案件报道,引起网民朋友的砍死高度关注和热议。温州法院网今日晚间发布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奸妻情况说明,指出无证据表明被害人张某强奸被告人田仁信妻子罗某,无期张某不法侵害停止后,强奸被告人为报复持刀砍击张某,不足并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法院对于量刑判决,丈夫者获证据被告人田仁信认罪服判,砍死没有提出上诉,奸妻公诉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无期

以下问情况说明的强奸原文:

一、案件的不足事实与量刑问题

2006年2月开始,被告人田仁信与妻子罗某在瑞安市塘下镇金太阳汽车装修服务部上班,法院并被安排在塘下镇天颖西路后的员工宿舍三楼,与同事张某(被害人)同居一室。同年3月18日凌晨,被告人田仁信从外面回到宿舍见房间未开灯,房门紧闭,便爬窗进入,发现张某对罗某进行性侵犯,遂与其发生扭打,后持菜刀砍击张某头部、颈部、上肢等部位二十余刀致其当场死亡。经鉴定,张某因遭锐器多次砍击,致使右颈总动脉、颈内静脉断裂,由此引起大出血而死亡。2014年2月20日,田仁信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4年9月25日,温州中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田仁信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关于被害人行为是否属于强奸的问题

经查,田仁信与妻子罗某及被害人张某都是工友,三人在员工宿舍的一个房间同住,关系比较密切。案发后,罗某即随田仁信一起逃离,没有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案发长达8年之久后,才指证张某强奸自己,但是由于张某已经死亡,现场没有目击证人,也没有相关物证(如被害人精斑或其它痕迹等)予以证实。虽然田仁信供述其看见罗某仰躺在床上,张某压在罗某身上,张某看到自己进来,就从床上下来,并有提裤子的动作,但其供述并不能证实张某的行为就是强奸。根据证据采信规则,本案仅能认定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认定张某已强奸罗某的证据不足。

2、关于被告人田仁信量刑的问题

田仁信供述称,自己看见张某从床上下来并提裤子后,才与张某扭打。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条件是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张某对罗某的不法侵害停止后,田仁信为报复而持刀砍击张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本案起因是张某曾对罗某实施不法侵害,张某在主观上有重大过错,且田仁信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故可以从轻处罚。但是,由于田仁信为报复持刀不计后果砍击张某二十余刀,犯罪手段残忍,潜逃8年,且未做任何民事赔偿,因此法院在判决时,没有予以更大幅度从轻处罚,而是依法判处被告人田仁信无期徒刑。

判决后,被告人田仁信认罪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提起抗诉。

二、裁判文书的问题

经自查,本案裁判文书确实存在若干错讹。发现裁判文书错讹后,我院已依法作出裁定予以补正。裁判文书错讹的问题确实反映出本案承办法官工作作风欠严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我院已对其进行严肃批评,要求其作出深刻检查。同时,我院也将以本案为鉴,一方面要求全市法院法官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确保裁判文书质量;另一方面,将组织全市法院对生效裁判文书进行认真评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裁判文书错讹情况的发生。

真诚感谢广大媒体和网民朋友对温州法院工作的关注和监督,并诚挚欢迎媒体记者和网民朋友继续对温州法院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8日

分享到:

京ICP备19007577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