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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一名馬來女子遠嫁印度會讓馬國穆斯林不滿,甚至引起蘇丹關注?

近日,為何馬來西亞柔佛州一名馬來穆斯林女子在印度與該國一名曲棍球員以錫克婚禮成婚,名馬馬國穆斯滿甚遭馬國穆斯林社群指控其違反伊斯蘭教義,來女林甚至引發柔佛王室關切。遠嫁印度蘇丹依布拉欣.依斯邁對此「感到遺憾」,會讓並下令州宗教執法單位調查。至引注

事件後續發展仍有待進一步調查,起蘇蘇丹也呼籲公眾不要妄下定論,丹關但仍無阻輿論的為何熱議。而在中文媒體報導下,名馬馬國穆斯滿甚此事也進入馬國華社輿論的來女林視野中。網路輿論焦點主要集中在對行動管制期間出國完婚之質疑,遠嫁印度以及與穆斯林婚姻規定兩方面。會讓而對後者的至引注討論,無疑顯示了華社對穆斯林婚俗與本國伊斯蘭法婚姻規範之陌生,起蘇其觀點與評價,也在更廣泛的層面上,與對伊斯蘭的認知與想像互相連結——這也是本文所欲關注與探討的。

馬來西亞採行普通法(common law)與伊斯蘭法並行的雙重法律制度。在聯邦憲法的框架底下,後者退居地方層級,而各州在行政、立法、司法上享有的自治權,也意味著馬來西亞伊斯蘭法的訂定與執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各州的官方宗教機構,具有多元與去中心的傾向。伊斯蘭法的管轄範圍主要局限在家庭事務、財產繼承、宗教事務等民事訴訟上,且僅適用於穆斯林。

以本次事件所觸及的婚姻為例,馬來西亞穆斯林與非穆斯林分別受兩套不同的法律所規範:非穆斯林適用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與離婚法令,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而穆斯林的婚姻則受到1980年代以降各州所制定伊斯蘭家庭法(Islamic Family Law system)所規範。後者既為伊斯蘭法,則其必然反映伊斯蘭的信仰與價值觀。要理解穆斯林的婚姻,則我們需對伊斯蘭法的原則和理念有基本的認識。

伊斯蘭法中的婚姻

常聽到一種說法,即伊斯蘭是「全然生活之道」,而以伊斯蘭信仰為基礎的伊斯蘭法(Islamic law or Shariah)也確實觸及穆斯林生活的方方面面,近乎無所不包。基本上,伊斯蘭法的法源包括:《古蘭經》、聖訓(hadīth)、學者之共識(ijmā’)與類比(qiyās)。而各法學派之間的差異,主要表現在對共識與類比之接受度,以及對《古蘭經》與聖訓的詮釋方法上。而《古蘭經》與聖訓可說是伊斯蘭法最主要的兩大法源。

《古蘭經》與聖訓中對婚姻也有相當的著墨。諸如婚約之締結、聘禮、離婚、孩子撫養、財產等婚姻相關細節之闡述,散見於《古蘭經》各章中。如〈受考驗的婦人〉(60:10-11)、〈筵席〉(5:5)章中都有經文提到只有男女信者之間的婚約才是合法的;甚至有〈離婚〉章,當中對離婚的條件、丈夫的財務責任、離婚「等待期」(’idda)、孩子的撫養權等細節皆有著墨。(65:1-7)

聖訓方面,如遜尼派「六書」中的《布哈里聖訓》(Ṣahīh al-Bukhārī)、《穆斯林聖訓》(Ṣahīh Muslim)等大致上也承襲《古蘭經》的觀點,透過先知的言行、裁決等,進一步闡述經文中的婚姻觀,並提供了「判例」。

然而,若撇開共識與類比不論,光是《古蘭經》與聖訓就已非常複雜:前者因其文本形式、語言風格所造成的艱澀與模糊性,而極度依賴其他文本的補充與詮釋(包含聖訓);後者則涉及聖訓傳述傳統發展中伴隨的種種問題,如:傳述者的可信度、教派間的分歧等,其複雜性從「聖訓學」('ulūm al-hadīth)在伊斯蘭學術史上留下的豐碩成果中便可見一斑。

簡言之,普世的經典並未使伊斯蘭法的發展趨向統一——更何況以後者而言,經典從來就不曾「普世」——伊斯蘭法在歷史上也因此不斷地受到經典詮釋方法、學術社群分佈、政治變遷、社會經濟環境等各種的影響。基於此多元性,我們很難掌握一個本質一致、具體而清晰的伊斯蘭法內涵。

同樣的情況也反映在伊斯蘭法規範下的婚姻:大略而言,男女雙方達成共同意願後,在見證人(通常是兩名成年男子)的見證下便締結婚約。一段婚姻之完成以夫妻圓房為標誌,在某些情況下,若婚約中女方未成年,則必須待其「性成熟」後(通常以第一次月經為準)再決定是否完成婚約,在此之前不得發生性行為——這也是伊斯蘭法中「童婚」爭議之處。此外,在合法的婚姻中,男方需支付給女方聘金(mahr)。若男方休妻(ṭalāq,即男方單方面口頭提出終止婚約)生效,除了拖欠的聘金外,尚需負擔「等待期」間(通常是3-4個月)女方的生活之需。

然而,如前所述,以上種種規範的細節,常常在不同的案例中差異甚大。以離婚為例,穆斯林社會中常見的離婚方式便包括前面提到的「休妻」、女方提出的協議離婚(khul’)、法庭準予終止婚約(judicial divorces or faskh)等,具體的條件、程序等也因時、因地而異,不同社會背景下三者發生的比例也有所差異。總而言之,針對婚姻各項事務的裁決,沒有明確而統一的標準可循。法源也不斷地被詮釋、援引以適應不同的情況。

shutterstock_1073234372Photo Credit: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圖為馬來西亞的馬來人婚禮。

現代價值下的伊斯蘭婚姻法

伊斯蘭法的模糊性,亦反映在其與現代價值的衝突與回應上。從婚姻與性別權益、地位來看,伊斯蘭法中確實有許多規定難以與現代價值兼容。如前文所提到的,伊斯蘭的經典與論述傳統中,確實有觸及諸如一夫多妻、離婚、童婚等諸多帶有濃厚父權色彩、對女性不利的內容。而除了婚姻外,尚有女性之法律地位、財產繼承等不平等之內容,此不贅述。

事實上,如何使伊斯蘭信仰價值與現代性互相兼容,也一直是19世紀以降穆斯林學者們的一大挑戰。許多現代穆斯林學者作出了嘗試,特別是在具有普遍性、更易切身感知的婚姻與性別平權問題之戰場中,發展出伊斯蘭女性主義(Islamic feminism)等論述。而他們的嘗試往往也涉及了對伊斯蘭經典的重新詮釋。

然而,經典內容與現代價值之間的衝突,確實很難透過單純的「另類詮釋」來消解:一方面經典的框架限制了論述的可能性與改革的施展空間,因而往往難以完全符合現代價值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需面對背後有悠久歷史與龐大機構撐腰的學術傳統,這些都使得伊斯蘭之現代化至今仍是難解的問題。Gavin W. Jones在其馬來半島50至70年代馬來婚姻與離婚的研究中的一小節,便簡要提及了上述策略下,促成女性權益改善的律法改革之局限性。

「馬來」「穆斯林」之含混性、輿論中的價值衝突

將目光放回這次事件:婚姻是否「符合伊斯蘭教義」成為引起馬來穆斯林社群爭議的核心。而如前所述,一樁婚事要符合伊斯蘭家庭法規範,自然有許多細節,如:支付女方的聘金、有無合法見證人(wali)、是否向州宗教機構註冊等。但此事件在細節仍待調查之際卻能引起如此劇烈的反應,穆斯林與非穆斯林間婚姻合法問題與其是否涉及改教,應是其中是較具體的兩大焦點。

從迄今為止各方的回應中便可見一斑:在官方的回應中,除了前述柔佛州蘇丹的高調聲明外,首相署宗教事務副部長阿末馬祖(Ahmad Marzuk)亦在初步回應中強調,該女子未提出改教申請而「仍是穆斯林」。據稱是該女子所撰寫的聲明中也表示,其丈夫已改信伊斯蘭,且已在伊斯蘭法規範下完成婚禮。

就此意義而言,此次事件毋寧帶有些許身份政治的色彩。馬來穆斯林社群對於合乎伊斯蘭法之婚姻表現出如此強烈的訴求與批判,迫使作為一州「伊斯蘭保護者」的蘇丹、中央宗教機關副部長,甚至當事者本人必須回應上述兩大與穆斯林身份、伊斯蘭價值認同密切相關的問題。

由此看來,「伊斯蘭」是評論的網友最在乎的。但透過從此次事件與對馬來穆斯林婚姻的分析,亦可見「馬來」與「穆斯林」這兩種常被綁在一起的概念之含混性。畢竟伊斯蘭法往往僅在對經典進行脈絡化詮釋的基礎上,提供了「合法婚姻」的大框架,而此框架似乎無法涵蓋、甚至並未觸及我們對馬來穆斯林婚姻的全部理解。至少就慶典儀式而言,馬來穆斯林婚禮中的服飾、音樂、裝飾藝術、食物等元素,似乎更受馬來傳統習俗文化而非伊斯蘭宗教的主導——這點在前引學者Gavin W. Jones的研究中亦有所提及。

而另一方面,在馬來穆斯林社群的訴求中,亦可見一種與現代婚姻自由、性別平權等價值頗格格不入的婚姻模式——這也呼應了前述更廣泛的現代價值與伊斯蘭法的衝突。縱觀華社輿論對此事的評價,批評伊斯蘭法中種種對於婚姻之規定不合時宜、甚至進一步視此事件為伊斯蘭「保守、落後、野蠻」又一事例者,並不罕見。這當然涉及到更深層次、更複雜的族群關係脈絡。

如今,事態仍在發展中,結果如何有待觀察。如何突破族群、宗教的本位視野與體制化伊斯蘭法的框架,調和圍繞伊斯蘭的二元對立觀點,無疑是執政者、宗教機構,乃至全體公民需共同面對的一大挑戰。

參考資料:

  • The Holy Quran Translation by Yusuf Ali, 2020
  • Sunnah.com
  • Jones, Gavin W. “Malay Marriage and Divorce in Peninsular Malaysia: Three Decades of Change.”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 7, no. 2 (1981): 255–278.
  • Yusuf Abdul Azeez, Luqman Zakariyah, Syahirah Abdul Shukor and Ahmad Zaki Salleh. 2015 “Codification of Islamic Family Law in Malaysia: the Contending Legal Intricacies.” Paper presented at Asia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2015, UTM Kuala Lumpur, Malaysia.
  • Laws of Malaysia: Act 303 Islamic Family Law (Federal Territory) Act 1984
  • Enactment No. 17 of 2003: Islamic Family Law (State of Johore) Enactment 2003
  • 「在印度錫克廟結婚 大馬女子回國將被傳召」(中國報)
  • 「傳馬穆女嫁印度錫克教徒‧柔蘇丹諭令州宗教局查證」(星洲日報)

延伸閱讀:

  • 誰是宗教受害者?從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報告》,淺談馬來西亞若干宗教與族群問題
  • 防疫比人道重要?從接收羅興亞難民爭議,一窺馬來西亞華人「伊斯蘭恐懼」癥狀
  • 【信仰碰撞徵稿】「伊斯蘭恐懼症」的幽靈如何形成?一個馬來西亞華人的反思

責任編輯:杜晉軒
核稿編輯:吳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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