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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伤者“挂床”住院

  不到2岁的挂床女孩周菲(化名)同家人一起过交叉路口时,被左转弯小车撞上,车祸包括周菲在内的后伤3人受伤。

  周菲出院后不久,挂床其监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车祸要求驾驶员、后伤车主,挂床以及车辆投保的车祸保险公司支付住院75天的伙食费、护理费、后伤交通费共计1.3万元。挂床

  3名被告均认为,车祸周菲有“挂床”嫌疑,后伤计算费用时应当扣除“挂床”天数。挂床

  近日,车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伤驳回周菲不合理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和伙食补助费等诉讼请求,对其他合理赔偿则予以支持。

  交通事故 小孩受伤住院

  时间回到2016年12月12日。

  当天上午,万某某驾驶亲属万某的小车,由市区北二路往南三路方向行驶,行驶至南三路与康藏路交叉路处左转弯时,与步行至此的当事人周菲及黄某、肖某某相撞,造成3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伤者被及时送到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同年12月15日,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调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万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周菲于2017年2月25日出院,共计住院75天,出院诊断书上显示:头面部擦挫伤伴血肿。

  周菲出院后,因为双方就住院天数存在分歧,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无果,周菲监护人一纸诉状,将驾驶员万某某、车主万某,以及车辆投保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75天的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3万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全额负担。

  审理查明  住院4天后无记录

  去年5月2日,雨城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各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审理。

  被告万某某、万某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均辩称,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但原告住院天数与事实不符。实际住院天数只有4天,“挂床”71天。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受伤后被送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体温记录载明,原告住院4天后外出,后无体温记录及治疗记录。

  法院认为,原告住院4天后体温单显示外出,无体温记录亦无治疗记录,故根据医院出具的病情情况及原告住院的病历及体温单,法院对原告的住院天数确定为4天。

  一审二审  “挂床”自己买单

  一审法院确定原告住院天数为4天后,对具体赔偿项目及数额也进行了认定——住院伙食费,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每天20元,4天共计80元;护理费,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确定,每天100元,1人4天,共计400元;交通费,根据办案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为200元。

  为此,雨城区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周菲680元。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万某某支付。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不服,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后住院共计75天,一审法院在没有经过司法鉴定以及上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住院天数确定为4天,明显不符合事实,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为此,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一审卷存证据中,周菲提交的证据住院天数有75天的记录,但在该75天的记录中,其中71天均显示状态为外出,且病历中无周菲的相关治疗记录,故一审法院结合医院出具的病情情况、住院病历及体温单,对周菲住院天数确定为4天,并根据住院天数认定上诉人应获得赔偿的合理损失为680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护。

  为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6元,由上诉人周菲负担。

  王愚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

  法官说法:“挂床”行为既不道德又违反法律

  挂床是指患者已经不需要继续治疗应当出院却故意留院,不办理出院手续,这种现象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尤为明显。如果说因病人登记入住医院,但是人实际上却不在医院住院治疗浪费了公共资源的话,那么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当事人登记入住医院,采取挂床的方式,扩大自身的损失,就是既人为造成有限社会资源的浪费,又为了能够得到更多的赔偿,那么就不仅仅是不道德,也与现代社会通行价值判断标准相背离,且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挂床首先是受害人没有诚信,如果受害人通过此举获得更大利益的话,那么受害人以后的日常行为的诚实和正式交流的信用都会受到影响,挂床行为无疑加重了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则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更大的利益,如由此产生的床位费和因住院所衍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项目的损失数额必然增加,如果受害人能够挂床治疗,说明已经达到了出院的标准,过度治疗、挂床治疗不仅浪费了医疗资源,也加重了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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