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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性侵案走進司法訴訟(下):法官真的「輕判」性侵案嗎?訴訟能給被害者公道還是療癒?

  • 當性侵案走進司法訴訟(上):當單方指控成為唯一證據,當性的輕如何不陷入「完美被害人」迷思?

性侵害最重可判10年以上,侵案侵案但多數被告都被判6個月以下

根據目前法規,走進防害性自主罪的司法訴訟訟刑度會依照行為嚴重程度的不同有所差別。沒有侵入行為的下法「強制猥褻」刑度都較輕,範圍落在7年以下。官真給被公道有侵入行為的判性強制性交罪,最重可判到無期徒刑,嗎訴假如是害者還療對未成年人、心智障礙者性侵,當性的輕或為了性侵傷害、侵案侵案殺死對方,走進導致對方重傷、司法訴訟訟事後自殺等,下法都會加重刑度。官真給被公道

妨害性自主罪性交刑責與刑度範圍_上限

參考「量刑趨勢建議系統」和「量刑資訊系統」的法官判決趨勢,假如無前科、單一受害人且為成年人,強制性交罪通常判3年到4年。另根據司法院的統計結果則可以發現,一般的強制性交罪,刑度也落在3年以上到5年以下,強制猥褻罪通常都在1年以下,可以緩刑。利用權勢強制猥褻性交則是1年以上2年以下居多。法官「重判」到7年以上通常是「加重強制性交罪」,也就是有集體性侵、對兒童、對身心障礙者、下藥、凌虐性侵或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等情況。

有多年審理性侵案經驗的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汪怡君直言,法官接觸的性侵害案件非常多,這把衡量的尺會放在被告的行為態樣、違反意願的程度輕重,例如用什麼方式逼對方就範,是法官量刑時的核心問題。他舉例,性侵害案件中,單純「你不要我硬上」是大宗,但有些情況非常惡劣的性侵,例如用器具、下藥迷姦、侵入對方的住所強暴,甚至傷害、殺死被害人等。這些極端案件都會判很重,但數量相對少的,所以在量刑統計中會被稀釋掉,導致看起來好像都是輕判。

曾在性侵專庭多年、現職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的文家倩法官說,量刑還是會考量法定量刑的因子,如被告的家庭背景、學經歷、犯案動機、造成的損害程度、犯後態度等。尤其是否對沒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例如身心障礙者或是兒童性侵也會影響。

2020-2022年妨害性自主案件刑度分佈

汪怡君表示,比起犯後態度,她更在意的是事情的真相有沒有被彰顯。很多被害人在意的不是賠償,是「還一個公道」,也就是加害人「真誠認錯」。有的被告雖願賠償,但從頭否認到尾,對被害人來講,最不能接受的是「你否認是否意味著我在說謊?」那樣的枷鎖恐怕比性侵更沉重。因此他會考量兩人對事件是否有一致認知,「當下就你們兩個人,有沒有合意發生性行為,怎麼會差這麼大?」

汪怡君說,很多被害人案發後會非常自責,檢討自己為何沒有更明確拒絕、反抗,到了法庭上又要被放大檢視合理性、過程等等,那些罪惡感是非常痛苦的。假如被告堅持不認罪,會變成錯的好像是自己。唯有被告真誠的承認當時的錯誤,被害人才有可能原諒自己也原諒對方,才是療癒傷害最好的解藥。

在保護被害人蒐證完全之間如何權衡?

由於被害人必須在警局做筆錄、檢察官偵查到法庭上都陳述令其痛苦的案發過程,導致不少爭議,台灣在2005年開始施行「減少陳述方案」。社工會評估狀況,假如判定被害人的壓力指數或創傷狀況嚴重,不適合反覆詢問,會報請警察和檢察官,通常會由檢察官替警察做詢問,偵查階段就會將陳述限縮為僅1次。

不過張妙如說,即使是被認定為需要減少陳述的被害人,也不表示完全不用被問話。有些案件較複雜,即使有陳述過1次過程,檢察官會看還需不需要補充延伸追問,還是會再找被害者來問。

檢察官A直言,雖然很多民間團體一直強調要減少被害人陳述,認為能少一次就能讓被害人的痛苦少一點,但就偵辦經驗來看,有時候雙方說法、證據和證詞對不起來,需要確認和完整調查,多講幾次是不得已的選擇。他當然不希望被害人痛苦,但若因無法調查清楚、證據不足,不起訴或起訴後無罪,他不認為這對被害人是好結果。

檢察官A也分享,他曾接過一案,因證據有矛盾,前面調查了半年都未起訴,他接手後覺得疑點重重,決定找被害人再問一次,「我有我想觀察的重點,也想親眼確認被害人的狀態」,重問時又找到新線索,調查後順利起訴,加害人也遭判刑。

汪怡君直言,假如前面筆錄很完整,後面因被害人身心壓力很大無法出庭,單純採用筆錄等事證還是有機會定罪。但筆錄模糊、證據不夠強,檢察官還是勉強出手起訴,送到法院再要求調查的話, 對法官來說,被害人親口在法庭上陳述,可信度還是比沒有再次陳述高,因為有些人言詞猶疑閃爍,有些人邊講邊哭,這些都會影響法官心證。

張妙如直言,陳述案發經過對被害人而言當然是壓力,但應該也可讓他更清楚事件脈絡。他現在經常鼓勵被害人透過書寫療癒,寫案發經過、心情、疑問、細節,寫好先收起來。這些內容雖然不一定在訴訟中派上用場,但假如哪天需要補強證據,總會比卷證資料更容易喚起記憶,因為是自己寫的。

被動進入司法訴訟的被害人

張妙如直言,現在機制有個兩難,被害人有時會「無從選擇」的進入司法訴訟中。因為按照規定,醫院、學校、社工和檢警單位一旦知道性侵案發生,就有通報義務。通報後,被害人就會被要求去報警做筆錄,筆錄送到地檢署後,檢察官就會請被害人和行為人接受調查,然後決定要不要起訴,起訴後開庭就必須面對交互詰問、與當事人對質等。有些被害人連會經歷這些都不清楚。

張妙如說,被害人到醫院驗傷,醫院通知警方婦幼隊,警方就掌握了這案子。通常警察會有點緊張,因為性侵不是一般打架,是重大刑案,他們會希望社工趕快勸被害人去報警,可是有時被害人就是還沒準備好,他可能想先驗傷,回家休息,先找律師諮詢,再考慮要不要進入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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