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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國中生割頸案傷者不治,兇嫌送到少年觀護所,下一步會如何處置?

新北市一所高中的新北兇嫌附設國中部25日中午發生一起割頸案。1名國中男生遭到隔壁班的國中觀護男同學持刀刺傷後,送醫搶救3天後仍宣告不治。生割傷者送到少年所下行凶的頸案男同學及涉嫌教唆的女同學雙雙送少年法庭處理,法官裁定男同學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不治步會女同學責付。何處自稱被害人家屬的新北兇嫌網友在網路上表達不滿,希望廢除《少年事件處理法》。國中觀護接下來這名殺死同學的生割傷者送到少年所下男同學,會面臨什麼處置?未成年人犯殺人罪不用負刑責、頸案留下前科嗎?為何要有《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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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付指的新北兇嫌是將少年交給法定代理人、家長、國中觀護最近親屬、生割傷者送到少年所下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機關、團體或個人,並在事件終結前,交付少年調查官進行適當輔導。不能責付、責付顯然不適當時,由法官裁定收容於少年觀護所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並提供鑑別報告。

法院裁定送到「少年觀護所」,然後呢?

少年觀護所收容的是12歲以上、18歲未滿,涉及保護事件或是刑事案件的少年,類似於看守所收容是羈押中、審判中的成人被告。目的在協助調查收容少年之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提供訓導科作為管教少年參考。並於收容期間,對少年之生活、學業、品德等予以輔導,藉以矯治其身心,使其適於社會正常生活為目的。

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超過2個月。但有繼續收容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院裁定延長;延長收容期間不得超過1個月,以1次為限。也就是說,頂多在少年觀護所待3個月,就會面臨後續處置。

少年法庭審查後,若認為少年所涉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徒刑之罪,則裁定移送地檢署,比照刑案辦理,如殺人、販賣毒品等行為;檢察官偵查後如依法起訴,案件仍會送到由「少年法官組成的刑事案件法庭」進行審理。

少年法官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會先由調查官對少年進行品格、經歷、身心狀況、家庭情形、社會環境、教育程度的調查訪談,法官再依個案情形對於觸法的少年給予判決或裁決。假如判決有期徒刑,會送到位於高雄的明陽中學,雖然名為矯正學校,不過實則為收容少年徒刑、拘役的少年犯的少年監獄,同樣也有一般監獄的累進處遇、假釋制度等。

假如法官認為,該少年得免除其刑至三分之一,會有保護管束、安置輔導和感化教育3種作法,感化教育可能就會送到勵志、敦品及誠正中學,感化教育是種特別矯正教育的機會,最長時間為3年。不過依法界人士見解,此案少年已不是初犯,加上殺人既遂,會以刑事案件處理,進入明陽中學的可能性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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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沒前科?

有自稱傷者家人的網友在Dcard上表示,殺人的是同校同學,老師有透露這名男學生跟女同學已是校內頭痛份子。這名男學生之前還因圍毆同學被送少年法庭、涉嫌傷害等犯罪,但因未成年犯案,所以未來也不會有前科註記,不公平,「不良學生就不該進校園」。

少年犯罪與成年犯罪最大不同在於「前科塗銷」規定。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規定,少年受第29條第1項之處分執行完畢2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3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就可以被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意思是未曾受判刑。法院依規定會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前科紀錄加以「塗銷」,等同於無前科紀錄。

不過即使少年的前科被塗銷,假如未來他再犯其他罪,犯罪記錄還是查詢得到,這次的殺人案件還是會被再次拿出來檢視。

讓家屬不滿的《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目的在於調整少年成長環境,並矯治少年性格,以達到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為宗旨。 相較於《刑法》的特別預防主義,只由防衛社會、 預防再犯之角度出發,已從消極的境界轉到積極的境界,除了處罰,會希望少年能有改過向善、反省認錯的表現,已邁向少年刑事政策的主要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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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羅元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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