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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化工企业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的探讨

在产化工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的产化方案影响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对于及时发现潜在污染因素,工企保障土壤及地下水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业土本文佐以实例,壤地分析某化工企业生产和所在环境的下水特点,合理布设土壤、自行地下水监测点位,监测为企业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依据。产化 

1 背景

在产化工企业为潜在“土十条”、工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对土壤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土壤监测。业土

目前我国已正式发布的壤地土壤监测体系多针对已退役或搬迁的工业企业设立,部分监测手段对场地构筑物具有破坏性,下水采样和分析的自行成本也较高,不适用于正在生产过程中的监测工业企业。因此,产化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于2018年9月份征求《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未正式发布,目前有部分地区如北京市、陕西省等根据区域特点给出了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的指导意见(暂行)。

本研究以某在产企业为研究对象所在区域的土壤、地下水特性,结合企业自身生产的特点,在遵循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且不造成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的原则,研究适合在产企业的自行监测方案,从而为加强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2 监测方案的制定

2.1 重点设施及重点区域

(1)在产企业的土壤调查范围一般较小,布点采样具有许多限制性因素。

绝大部分在产企业厂界内地面基本上都已作硬化处理,仅留存部分绿化带,难以直接通过表观判断发现是否存在污染,且企业厂区的设施和构筑物均在使用当中,采用随机布点法并不合适。由于在产企业来说,企业的各区域或设施的功能十分明确,属于潜在污染明确的地块,对于潜在污染明确的地块,采用专业判断布点法。关键在识别重点区域和设施。

某研究的在产化工企业产品主要分为机氯化物和烧碱,其中有机氯化物包括氯化苄、甲苯氯化物(邻氯甲苯、对氯甲苯)、聚氯乙烯,氯化苄、甲苯氯化物均采用甲苯跟氯气作为原料。聚氯乙烯采用单体法聚合生产,目前已经停用。烧碱采用离子膜烧碱法生产。

由于某化工企业的烧碱、聚氯乙烯的环评资料编制时间较早,故同时查询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聚氯乙烯行业》(HJ 1036—2019)、《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201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机化学行业》(HJ 1035—2019)等相关资料,对收集的企业资料图件、查询的资料以及现场踏勘情况及人员访谈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和总结。

厂区分为离子膜烧碱生产区,对氯甲苯、邻氯甲苯生产区、氯化苄生产区和氯乙烯生产区。仓储区包括氯甲苯、甲苯、氯化苄、氯气储罐区和有机产品仓库,设有氯乙烯、氯甲苯、烧碱、盐酸灌装发货区、液氯装置及充装区、氢气充装区。每套的废气处理措施都位于相应的生产区内,全厂设有一套污水处理措施,一个危废仓库,雨水为为沟渠,污水管网部分为暗管。

根据现场踏勘的结果,新建的氯甲苯生产区及危废库防渗等级较高,其余区域防渗等级一般,为生产区地面为混凝土,四周设有截流管沟。大部分道路、生产区、仓库、储罐与周围绿化带之间无截流围堵措施。各生产区均设有污水收集池,埋深不超过3 m,部分区域污水收集池老旧,池壁出现破损裂缝等。

从原辅料、反应中的副反应、中间产品、三废角度考虑,有机氯产品主要含有的物质为甲苯、2-氯甲苯、4-氯甲苯、总石油烃、氯乙烯。无机氯产品中涉及的主要物质为氯气、氢氧化钠、镍、氯化氢等。

(2)重点设施和区域。

根据识别原则,上述的设施若识别出的重点区域包括:聚氯乙烯生产区、氯乙烯产品发货区、甲苯罐区、氯甲苯存储区及灌装区、离子膜烧碱区、危废仓库、污水处理区、氯化苄装置区及氯甲苯装置区等重点区域。

2.2 监测点位和深度

以地块的现状及历史调查资料为依据,主要参照《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在每个重点设施周边布设1~2个土壤监测点,每个重点区域布设2~3个土壤监测点,每个存在地下水污染隐患的重点设施周边或重点区域应布设至少一个地下水监测井”。根据实际情况每个重点区域布设2个土壤监测点,故厂区生产区内布设18个土壤监测点,根据区域内设施数量及污染物扩散方向等实际情况确定监测井数量,处于同一污染物运移路径上的相邻设施或区域合并设置监测井,在厂区内布置15个地下水监测井。点位多位于雨水易收集不到位而汇集的区域,地下管线或池体破损的位置等。

在地块外无干扰地区布设一个对照土点和一个地下水井。根据收集的资料及现场踏勘,将对照点设置在位于厂区西侧内部空地处,经访谈和历史影像图均发现此区域一直用作绿地,未进行过生产,对照点处于所在地块地下水流向的上游,且离重污染较远,设置一个对照土点和地下水对照点。

全厂合计设置合计19个土壤监测点以及16个地下水井。

土壤采样深度:由于潜水埋藏于(1)层填土、(2)1层淤泥质粉质粘土中,其主要补给源为大气降水、人工用水、地表迳流,主要以蒸腾作用排泄,本次测得潜水水位埋深为0.40~1.20 m,填土层平均层厚1.34 m,淤泥质粉质粘土平均层厚2.07 m,故拟采样深度在暂定在3 m,选取表层土以及含水层内的土壤进行监测。若采样过程中3.0 m以下还发现污染状况,或土层特性垂向变异较大、地层较厚或存在明显杂填区域时,将对采样深度进行实当调整,进一步采集深层土壤。

地下水井采样深度:地下水监测以调查潜水(第一含水层)为主。由于地块潜水主要分布于(1)层填土、(2)1层淤泥质粉质粘土中,填土层底标高-0.16~5.12 m,淤泥质粉质粘土层底标高-4.90~3.71 m,承压水埋深为地面下7.7~8.4 m;查看设计及施工资料,各管线、池体的埋藏深度在3 m左右;为保证监测井进入(2)1层淤泥质粉质粘土中且不穿破隔水层进入承压水,将地下水井深度暂定为6m。

2.3 监测项目

由于某化工企业本次为初次进行土壤及地下水的监测,监测应考虑对《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列举的所有基本项目及企业涉及的所有关注污染物进行分析测试。

故根据收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确定的土壤和地下水特征因子以及查询的相关排污许可的涉及的特征因子以及生产过程中分析可能产生的特征因子,除了2-氯甲苯、4-氯甲苯、总石油烃不属于GB 36600中的45项基本因子外,其余均包含在里面。

3 监测数据对方案的验证

土壤评价标准优先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地下水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的Ⅳ类标准进行评价,上述标准中没有的检测因子,参照《荷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DIV,2013)》的干预标准值执行。《荷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DIV,2013)》的干预标准值不适用或者标准中没有的检测因子,参照《美国环保署通用筛选值》执行,并对生产厂区与对照点监测数据进行对比。

地块内布设了土孔18个,送检、分析检测37个土壤样品,共检测污染物48种,经核对相关标准,无超标数据;但与对照点相比土壤中总石油烃、甲苯、2-氯甲苯、4-氯甲苯数值偏高。地块内采集、分析15个地下水样品,超标的因子主要为2-氯甲苯、甲苯、苯、甲苯。

对数据偏高或超标的点位分析,上述点位集中位于氯化苄灌装区、氯甲苯罐装区、危废仓库区片旁边的绿化带中,主要原因为道路、生产区、仓库、储罐与周围绿化带之间无截流围堵措施,加上企业对灌装区进行清洁,生产过程中下雨时产生的的雨水会直接进入周边绿化带中,以及清洁过程员工操作不当导致清洁废水进入绿化带从而导致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根据数据的分析也进一步验证了点位布置的合理性,为企业进一步进行隐患排查及整改和后续的自行监测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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