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娱乐

高虹安辯護律師稱助理訊問遭「錯誤誘導」,檢方駁:檢察官本就該曉以大義,主張虛報有罪不算錯誤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任職立委期間詐領助理費貪污案,高虹官本該曉台北地院今(26)日開庭進行準備程序,安辯涉案前助理黃惠玟、護律陳奐宇、師稱陳昱愷都已認罪,助理遭錯主張但王郁文、訊問虛報高虹安否認犯罪。誤誘

高虹安的導檢大義辯護律師主張,檢察官在訊問助理時,檢察有錯誤誘導、有罪不正訊問、不算勸說認罪換取減刑及無故中斷錄音的錯誤情況,要求勘驗偵訊影片。高虹官本該曉不過檢察官反駁,安辯檢方對犯罪事實的護律認定與高虹安不同,不能算是錯誤誘導,且對被告分析利弊、曉以大義本來就是檢察官的工作;如果要勘驗全部影片,審理時間恐怕會長達3年。

  • 高虹安貪污案開庭,3助理認罪請求減刑:聽從老闆指示虛報加班費、難以拒絕
  • 詐領助理費案開庭,高虹安不認罪:回捐制度是黃惠玟沿用前立委李俊俋辦公室作法

高虹安辯護律師團控「不正訊問」助理們

高虹安的辯護律師表示,他們勘驗相關證據時,發現王郁文在接受檢方偵訊時,中間有16分鐘中斷錄音,但筆錄上也沒有記載。律師認為,偵訊應該要全程錄音錄影,沒有正當理由如要吃飯、喝水、上廁所等,不應該任意中斷,因此要求法院調查、勘驗相關影片,確認有沒有不正訊問的情況。

高虹安的辯護律師也進一步指出,他們勘驗多段影片,發現檢察官在詢問辦公室助理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時,都有出現問題。例如對助理說「這樣把錢回捐就是不行,我很同情你,這些其實都是高虹安的問題」或是「貪污是很重的罪,你的行為是共犯,你認罪的話我可以幫你跟法官爭取減刑或緩刑」等。

律師認為,檢察官的問法是出於「錯誤的事實」,也就是對立法院的助理費如何運用,直接指高虹安辦公室的零用金做法是違法、犯罪,這是將有罪心證和錯誤認知一直灌輸給助理,是非法的錯誤誘導。且讓助理們產生錯覺,擔心自己如果不快點認罪,會面臨更嚴重的後果。

另外律師也主張,有許多檢察官和助理們的問答沒有詳細記,其中許多對高虹安有利的話都沒收進筆錄,因此要求法院勘驗相關影片做為證據,有助於釐清整體案情。

不過法官不解表示,假如高虹安要主張助理被檢察官錯誤誘導,相關的證據都有「自白任意性」的問題,但偵訊本來就容許一定程度的誘導,而且這些助理在接受偵訊時,都有辯護律師陪同在旁,如果檢察官的訊問真的有問題且嚴重到會影響自白任意性,律師應該可當場阻止,「不然辯護人陪偵是在幹嘛?」

不正訊問是指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採用不正當的方法,來詢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企圖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自白。自白是被告在偵查或審判時就犯罪之事實,全部或部分承認。自白的任意性指的是自白須出自被告的真意及自由意志。否則就是「非任意性自白」。

常見非任意性自白的取得方式包括違法長時間羈押被告,拷問凌虐、刑求逼供,不給被告喝水、上廁所和吃東西。在被告面前打其它被告,或把被告帶到靈堂或墳墓嚇唬他。透過金錢或法律上的優惠來利誘被告,例如要被告供出實情,就立刻停止羈押讓他回家。欺騙使被告陷於錯誤,例如假造共犯坦承的筆錄,讓被告認為大勢已去等。

這些透過不正訊問取得自白的方式,假如日後主張為非任意性自白,自白可能會失去證據能力。刑事案件被告如有律師陪同偵訊,較能避免非任意性自白的情況發生。

檢方駁「錯誤誘導」:曉以大義本來就是檢察官的工作,勘驗影片不如直接在法庭上問

檢察官表示,當時在訊問助理時,並沒有錯誤誘導,因為檢察官本來就是基於卷證資料,以及認為高虹安辦公室透過零用金制度虛報、詐領立法院助理費是犯罪行為的基礎,提出合理的質疑和詢問。不能因為檢察官主張有罪的想法,與被告高虹安不同,就說這是「錯誤事實」,並以此誘導助理。另檢察官對被告曉以大義、分析認罪與否的利弊得失,本來就是檢察官的工作,不能稱之為錯誤誘導。

檢察官指出,高虹安的辯護律師主張勘驗偵訊影片的目的不清,混淆了自白任意性和證據能力的問題。偵訊筆錄的證據價值是被告的回答,而非檢察官的問題,而且高虹安自己作為主要被告,為何要幫其他被告主張他們受到檢察官的不當偵訊?尤其那些助理至今都沒有主張自己受到檢察官的錯誤誘導、不當偵訊等問題。

檢察官也表示,當時在問王郁文時中斷錄音16分鐘,是因為檢察官和王郁文的辯護律師當時在討論法律見解的問題,並不是在偵訊被告,類似休庭,才會暫停。

檢察官表示,共有14段的調查詢問和偵訊,每段至少2到3小時,假如接下來要在法庭上勘驗全部內容,依照現在每2個月才開庭1次,光是要把這些影片看完就需要花2年半的時間。整個案件要審理完畢,恐怕得花3年以上。這會讓證人拖到更久以後才能出庭作證,證人的記憶越來越模糊不清、影響審判,這是遲滯訴訟的問題。

檢察官解釋,筆錄本來就不是逐字稿,不會每個字、每句話都寫下來,而是重點摘要,漏載並不違法,只是並非檢察官認定的案件重點。律師提出「對高虹安有利的都沒記載」,但實際檢視完整的對話,筆錄並沒有誤解助理的意思,也不影響案件的爭點。高的律師要求花這麼多時間和心力勘驗影片無助於釐清案情,與其勘驗偵訊影片,不如直接在法庭上面直接詰問每位助理,才是最有效也最直接的做法,不會浪費司法訴訟資源。

法官最後要求辯護律師在1個月內整理要勘驗的偵訊影片內容,並訂於3月再開庭。

延伸閱讀

  • 不正訊問禁止:如果我自己被檢警訊問時,該如何自保?
  • 《解讀「虛偽自白」》:為什麼菅家先生明明是無辜的卻坦承罪行,並詳細地敘述了虛假的自白呢?
  • 《如何讓人說實話》:利用人類天性(下)——人的心裡無法同時容下互相矛盾的兩種想法

【加入關鍵評論網會員】每天精彩好文直送你的信箱,每週獨享編輯精選、時事精選、藝文週報等特製電子報。還可留言與作者、記者、編輯討論文章內容。立刻點擊免費加入會員!

核稿編輯:羅元祺


分享到:

京ICP备19007577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