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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QA一次看:試用期沒過被解僱,可以領資遣費嗎?

文:Ching

當初出茅廬的試用社會新鮮人在尋找人生第一份正式工作,但學校通常沒有教《勞基法》,期Q遣費到職時雇主也不會一一向你說明勞動契約內容。看試當你聽到老闆說「我們有試用期X個月」或「先試作三天看看」,用期該怎麼辦?如何判斷「試用期」的沒過嗎勞動條件是否合理呢?

目前法令沒有試用期的規定,因此雇主要和你約定試用期是被解可以的,算是領資勞動契約的一部分。但因為有許多老闆錯誤地認為試用期並非正式員工,試用而將試用期員工的期Q遣費薪水、勞健保、看試年資計算跟正職人員不同。用期因此,沒過嗎筆者建議試用期間可以請雇主用白紙黑字寫下來,被解以免未來有爭議而無法證明。領資

下面彙整新鮮人試用期常見九個疑問,試用了解一下這些勞工權益,幫助您更順利地踏入職場。

一、 試用期不給薪水或薪水較少可以嗎?

情境:新人妹畢業後應徵家附近新開的飲料店正職工作,因為動作慢,做不到三天老闆就請她回家休息不必再上班,並向她表示這三天訓練費用就以新人妹的薪水來抵扣。

先說結論,試用期不能不支薪,只要你有實際去上班,老闆都是要給薪水的,因此無論做幾小時或一到兩天,雇主都還是要照發薪水,況且訓練員工算是雇主的責任,當然不能以訓練費名義來發給薪水。

如果你是到公司上班,公司多半會和員工約定試用期薪水較低,等通過後才會調薪。這樣的約定並不違法,但記得最低還是不能低於基本工資標準。

二、試用期沒有加班費?

初入職場有很多地方需要學習,你可能會因為不熟悉工作,需要花較多時間處理而加班。目前《勞基法》中針對加班費的相關規定,試用期員工也適用,因此如果有加班需求,別忘了事先向公司提出申請。

三、試用期勞健保可以不保嗎?

試用期勞工也屬於公司受僱員工身分,雇主必須幫你在上班第一天投保勞保、健保、提撥勞工退休金。想確認自己是否已加保,可下載勞保局行動服務APP及全民健保行動快易通APP,確認雇主有無幫你加保,以免影響你未來請領退休金的金額,或是讓各種保險可請領的額度變少。

四、試用期間能不能請假?

特休、事假、病假等假別都是勞工的權利,只要請假原因合理且符合公司請假程序,雇主應沒有理由拒絕你的假單申請。另外,請假的天數並不會因為試用期間減少,和一般員工一樣享有法定的休假天數。

五、試用期有休假嗎?

試用期勞工也受到《勞基法》休假的保障,每工作七天至少有一天休息(一例一休),遇到國定假日也需放假。若雇主未給假,可罰2至100萬罰鍰。

六、試用期滿後要我再延長試用,究竟試用期約定多長才合理?

情境:新人妹覺得飲料店的工作做不來,決定來應徵網站編輯的工作,她順利錄取某小型電商公司工作,也做滿3個月,但老闆娘卻認為她表現不好,要延長她的試用期觀察。

一般公司常見的試用期為三個月,假如雇主一開始就要求和你約定半年、甚至一年的試用期間,或是到期後一再延長,很有可能會構成無效的約定。

再來,試用期結束會有考核,若你在客觀上已達成工作標準,但雇主仍要求延長試用期,應該要向你說明合理原因。筆者也建議你可以觀察老闆、同事對你的評價,以及公司這段期間是否針對你的問題給予積極輔導和協助,否則很有可能公司只是暫時用你,並同時在觀望、面試其他合適的人選。

七、試用期通過卻減薪、降薪?

當你通過試用期了,雇主卻表示不如面試預期表現,要求降薪繼續雇用你,這樣有問題嗎?因為這會影響到勞動契約的變更(薪資調整),必須獲得你的同意才能實施。

如果雇主沒有過問就擅自調低你的薪水,你可以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規定,在30天內要求終止契約,並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八、試用期沒過被開除,可以領資遣費嗎?

情境:新人妹錄取的網站編輯工作,在延長3個月試用期後,老闆娘仍認為她的文章流量太低、反應不靈敏、交辦事項無法順利完成等,認為她無法勝任而請她離職。

新人妹記得,不適任工作可向雇主要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但老闆娘拿出面試時給新人妹簽的勞動契約,指著其中一條規定寫到「試用期未通過考核,乙方願意自動離職」。

許多雇主會濫用法令,讓新員工在到職時簽署自動離職同意書,來規避資遣的相關責任。這些契約因違反《勞基法》規定,是無效的!

另外,離職時也務必確認離職單上的「離職原因」是否正確。在試用期間,即使是因為「不適任」被解雇,雇主也應該要依「資遣」的方式解雇你,除了事先預告(註),還要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發給資遣費外,並給你謀職假(每週2天找工作的有薪假)。

九、試用期通過後,年資從何開始計算?

員工的工作年資從到職當天就開始計算,不會因為試用期的身分而不計入年資;另外,因為年資會影響到各種假別包含特休假、產假、育嬰假,以及資遣費、退休金請領。當你通過試用期成為正式員工,務必確認清楚年資是否正確喔。

試用期是勞資雙方評估彼此是否適合的機會,工作轉換時都有可能遇到工作試用期,因此,剛畢業的你如果先了解這職場遊戲規則,相信對未來求職也會有所幫助!

註解

《勞基法》第16條有規定,當雇主因為員工無法勝任工作資遣時,必須依照員工工作年資給予預告期:工作3個月到1年之間,需在離職前10天預告;工作1-3年之間,需在離職前20天預告;工作超過3年的員工,需在離職前30天預告。

本文經職場熊報Bear Times授權刊登,原文刊載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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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游家權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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