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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對方故意妨礙我行使「探視權」,該怎麼辦?

「律師,離婚我和我前妻判決離婚後,後對法院也裁定了探視權的意妨方式,但常常在我探視女兒的礙行時間,前妻就會藉故帶著女兒外出,使探視權不讓我見到女兒,該麼這樣的離婚情況該怎麼辦呢?」

親權與探視權,分別是後對什麼?

  • 親權

依照現行《民法》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意妨如果有未滿20歲的礙行子女(即所謂的「未成年子女」),該由何人負責教養、使探視權照顧,該麼這個概念的離婚正確名稱為「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民法》第1055條第1項)

  • 探視權

夫妻離婚後未行使親權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擁有探視權(法條用語是後對「會面交往」),而探視權是意妨不容遭剝奪的。會面交往乃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之自然權利,其不僅是為父母之權利,也是為未成子女之權利(《民法》第1055條第5項)。

當對方惡意阻止或妨礙行使「探視權」時,該怎麼辦

首先,說明一下什麼是「惡意阻止或妨礙探視權」。

如本件案例,媽媽常在爸爸的探視時間時,找遍任何理由帶著女兒外出,或刻意為子女安排各式各樣課程,為的就是不讓爸爸見到女兒,此時雖然未正面阻止爸爸與女兒見面,但確實造成爸爸難以探視女兒,所以會被認為就是有「妨礙一方行使探視權」的情況。

shutterstock_268132268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com / 達志影像

再來,說明一下當探視權被侵害時,如何進行下一步?

由於既然法院明確的定了一方探視權的行使方式、時間、地點等,雙方就有遵守的義務,當有一方未履行(妨礙一方行使探視權)時,依照《家事事件法》第188條規定,探視權方可以請法院先勸告對方履行,若仍有阻撓探視的情形,探視權方即可向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讓法院介入本次的紛爭中。

套入本件案例中,就是爸爸可以向法院介入,安排庭期請媽媽到場,並勸告媽媽依先前法院裁判(或和解、調解內容)讓爸爸可以探視孩子(不得妨礙探視)。否則依法,爸爸除了可請求法院要求對方直接將孩子交付外,媽媽還有可能被處罰3萬至30萬元的怠金喔!

未成年子女在成長的過程中,其實是特別需要爸爸「及」媽媽雙方的保護與教養,這也會影響他們在成長過程中心靈的健全。就算爸爸、媽媽感情不睦,也不需要用盡各種方法刁難對方與小孩相處,畢竟這一切小孩都感受得到。而且父母親與子女會面交往,是法律所保障的,不容有一方無故、任意剝奪另一方探視子女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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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賴佩霞律師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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