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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跌進湯鍋大面積燙傷,「幫忙照顧」的女子為何會被判刑?

報導指出,男童女為彰化一名女子於前年幫忙照顧5歲男童,跌進大面帶他到附近鵝肉店借廁所,湯鍋後因男童在廚房走到奔跑被絆倒,積燙整個人跌坐進高溫滾燙湯鍋內,傷幫釀全身23.5%燙傷,忙照患部終身排汗功能損傷。何會

彰化地院認定張女有疏失,被判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處三月徒刑,男童女為台中高分院近日二審宣判,跌進大面也認定張女有疏失,湯鍋維持原判確定,積燙全案不得上訴。傷幫

根據二審判決,忙照張姓女子案發當時雖非男童的何會保母,但就是實際照顧男童的人,並自願承擔保護照顧男童的義務,因此具有保證人地位,未盡保護照顧男童義務,讓男童跌進熱湯之中,與男童受重傷害有因果關係,因此應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的罪責。

究竟二審法官指出的保證人地位是什麼?為什麼未盡保證人地位就要受到處罰?

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是什麼?

要介紹保證人地位前,必須先了解《刑法》上對於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是什麼。

簡單來說,純正不作為犯是《刑法》構成要件中有規定用「不作為」的方式當作犯罪的成立,例如聚眾不解散罪、義務者不救助罪等等。

《刑法》第15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不純正不作為犯就是在《刑法》構成要件上負有防止義務之人,舉例來說,一名救生員在游泳池上看到有人溺水而不去救助而導致溺斃,這時候他就有可能成立殺人罪的不作為犯。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一個構成要件可否用不作為方式實現,《刑法》不一定會規定,另外,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除了一般的要件之外,還多了「保證人地位」。

保證人地位是什麼?什麼樣的人具有保證人地位?

保證人地位指的是「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回到《刑法》第15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

這條規定當某人具有「義務」防止犯罪的發生(保證人),卻不採取適救助行為時,等同於以作為方式構成犯罪。

保證人地位大致上可分為三類:依法令、契約以及法理上的保證人地位。法令上的保證人地位常見的有具有扶養義務之人、監護義務、保護義務等。契約關係大概有僱傭契約、保母等;依法理的保證人地位有如危險前行為(行為人引起危險就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

回到新聞事件,張女上在訴二審表示,事發當時並非男童的保母,無任何契約關係,因此不具有保證人地位,不過法官認為,張女帶五歲男童到鵝肉店上廁所,就是實際保護照顧兒童的人,自願承擔保護照顧男童的義務,就有保證人地位的適用。

《法操》提醒您,許多人不知道《刑法》上有保證人地位的規定,看完文章後想必您對於保證人地位有更多的認識,也知道要如何避免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

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刊登於此
原文標題:【司想評論】5歲童在鵝肉店遭燙傷,照顧人為什麼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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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偉軒
核稿編輯:丁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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