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聚焦不批捕不起诉复议复核案件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5月14日公开发布第五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最高这批案例以不批捕不起诉复议复核及刑事追诉标准为主题,检发聚焦共4件。布指不批捕不办理 其中,导性“朱某涉嫌盗窃不批捕复议复核案”明确,案例案件对“多次盗窃”的起诉案件,要结合行为人实施盗窃的复议复核动机、目的最高、时间、检发聚焦地点、布指不批捕不办理手段、导性对象、案例案件数额等情节综合判断是起诉否认定为盗窃罪。“杨某涉嫌虚假诉讼不批捕复议案”明确,复议复核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最高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如果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实际上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且并没有从实质上改变原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的,不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批捕复议复核案”明确,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上游犯罪的性质、危害后果等全面审查,决定是否追诉。“茅某组织卖淫不起诉复议复核案”明确,办理涉卖淫刑事案件时,对场所经营者辩解不知场所内有卖淫活动的,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判断;对于场所经营者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的同时,还对卖淫活动有管理、控制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此外,该批指导性案例还进一步明确,办理复议复核案件,应当开展实质审查,要注重听取公安机关的意见,充分阐明案件事实、不批捕及复议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促进形成共识。上级检察院办理不起诉复核案件,认为下级检察院不起诉及复议决定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对于不批捕不起诉决定提出复议复核,既是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制约的体现,也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上级对下级开展监督的体现。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协同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充分发挥通过复议复核程序防错纠偏、统一司法标准的作用,确保依法履行刑事诉讼职能,共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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