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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60万,被判自行担责

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60万,村民被判自行担责

编辑:汤晓雪 来源:新京报 浏览次数: 次 发布时间:2020-05-13 14:50:16 【字体:小 大】

  5月13日,私自上树索赔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摘果坠亡责发布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判自广州一村民私自上树摘果坠亡索赔案入选。行担

  案涉某村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村民不收门票,私自上树索赔该村内河堤旁边栽种有杨梅树,摘果坠亡责该村村委会系杨梅树的判自所有人。杨梅树仅为观赏用途,行担该村委会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杨梅采摘旅游项目。村民村民吴某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私自上树索赔随后,摘果坠亡责该村委会主任拨打120救助,判自吴某某于摔倒当日抢救无效死亡。行担其子女李某某等人以某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该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共计60余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案涉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旅游项目,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此外,吴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

  吴某某坠落受伤系其自身过失行为所致,某村委会难以预见并防止吴某某私自爬树可能产生的后果,不应认为某村委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最高法认为,此案再审判决旗帜鲜明地表明,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对于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鼓励、不予保护,如果“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则公民共建文明社会的道德责任感将受到打击。

  新京报记者 应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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