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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買iPad Pro怕被老公罵,假裝是遺失物送警局,六個月後就有權拿回來嗎?

這兩天有一則有趣的婦人新聞,有位婦人因為很想買一台平板,買i罵假卻又擔心價格太貴遭到丈夫責罵,怕被因此想到以拾得遺失物的老公來嗎方式來進行轉移,讓自己能夠將平板以「非常合理」的裝遺名義帶回家。

然而她沒有想到的失物送是,負責承辦的局個警員竟然一時起貪念,以同事名義創建公文,月後有權表示已經有遺失者來領回,婦人這讓婦人感到非常驚恐,買i罵假立刻詢問警局,怕被才讓警察貪心的老公來嗎計畫曝光。

警察這樣的裝遺行為真的非常不適當,因為一台平板而做出這樣的失物送犯罪行為其實真的非常不划算,不只要面對官司還將面臨懲處。局個不過,可能會有人好奇,婦人這樣異想天開的方式真的是可行的嗎?只要以拾得遺失物的名義送警局,就真的可以如她所願在六個月後以拾得人的身分去領走平板嗎?

其實這個方法還真的是可行的喔!

依照《民法》第807條第1項的規定,假如遺失物在通知或是最後招領日起的六個月內,都沒有失主認領,這樣的話該物品就可以由撿到的人取得所有權,換句話說,就是撿到的人可以獲得該遺失物,並前往警局領取。因此若是有東西遺失了,一定要記得在接到通知的六個月內快點去認領,否則依照民法的規定,拾得人就能在六個月的時間過後,拿走原本屬於你的遺失物喔!

另外,我們也常會聽到有人說撿到遺失物的人,有權利去向失主請求該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一的報酬,例如,撿到他人遺失的一千元,就能向失主請求一百元的報酬,那麼這樣的說法也是正確的嗎?

這樣的說法也是真的。依據《民法》第805條第2項的規定,若是在撿到遺失物後,失主有前來認領,拾得人是有權利向失主請求報酬的,不過不能超過失物價值的十分之一,像是撿到十萬元現金,最多就只能請求十分之一即一萬元做為報酬,請求金額不能超過這個數字。

假如最後連拾得人都沒有再出現去領取這個已經屬於他的遺失物時,只要經過了通知或公告三個月,警察就會將這份遺失物或是賣掉所得的價金,交由具公法人地位的地方自治團體,讓他們來使用。

最後,要提醒一點,無論撿到的遺失物價值為何,建議都交由警察機關處理,以免之後失主報案反倒衍生出侵占遺失物的法律問題,讓自己莫名被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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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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