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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被認定為「行政協定」,令人想起引爆太陽花學運的程序黑箱

文:黃馨雯律師(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2014年,台美太陽立法委員張慶忠以《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簡稱《服貿協議》)屬於行政命令為由,世紀未經立法院完成審議,貿易就將《服貿協議》交立法院院會存查,倡議程序被質疑程序黑箱,被認引爆太陽花學運。定為

日前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下稱行政院經貿辦)新聞稿指出,行政協定想起《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談判順利,令人可望與美國就部分較無爭議的引爆運議題先簽署協議,然而釋出的花學黑箱媒體報導顯示,行政院定性即將簽署的台美太陽文件(《台美貿易協定》)為「行政協定」。依《條約締結法》第12條規定,世紀原則上行政協定僅需送立法院「查照」,貿易而非「審議」,倡議程序筆者憂慮《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被認恐踏上《服貿協議》黑箱的後塵。

依照《司法院釋字第329號解釋》意旨及《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1項規定,國際協定內容如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或國防、外交、財政或經濟上利益等國家重要事項,抑或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其性質屬於「條約」而非「行政協定」,應依同法第8條送立法院「審議」。

依據行政院經貿辦所公布的談判內容,《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包含貿易便捷化、良好法規實務、反貪腐、中小企業、農業、標準、數位貿易、勞動、環境、國營事業、非市場政策及做法等共11個議題,皆涉及我國經濟上利益,顯為國家重要事項,其中農業、標準、勞動、環境及國營事業都有可能涉及到法律的修正,且行政院經貿辦於3月16日公布的「台美倡議整體利益說明」及「台美倡議五項議題說明」更多處提及提供利害關係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不僅涉及人民權利,更有可能需要修法處理,相關資料都在在顯示了,《台美貿易協定》之內容應會涉及法律變更、人民權利及我國經濟上利益,故其性質應屬條約,而非僅為行政協定。

依照過去我國與其他國家簽署的貿易協定,也都以(準)條約案送立法院「審議」包含:台巴(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台尼自由貿易協定(已停止),台瓜自由貿易協定、台薩宏自由貿易協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台紐經濟合作協定、台星經濟夥伴協定、台巴(巴拉圭)經濟合作協定、台史經濟合作協定、台貝經濟合作協定、台馬(馬紹爾)經濟合作協定ECA(未生效)等12國,且其中僅最早簽署的台巴(巴拿馬)自由貿易協定逕付二讀並交付黨團協商外,其餘皆有送委員會審查,何以《台美貿易協定》得為例外?

在俄烏戰爭、美中抗衡的國際情勢下,《台美貿易協定》的簽署,將影響我國的國際地位,並牽動國際局勢的發展。為求《台美貿易協定》能順利通關,認定為行政協定或許是較快速簡便的方式,但這樣的操作是非常危險的,無論是從法律上或慣例上來看,將《台美貿易協定》認定為「行政協定」而非「條約」,是站不住腳的,且可能引發更大的政治風暴。

民進黨此時尚掌握國會多數,過去以多數黨之勢碾壓通過所有爭議法案的經驗,也是不勝枚舉,因此要強勢通過有較高民意共識的《台美貿易協定》,應非難事。如國會在今年年底不幸反轉,親中政黨以尚未完成審查為由,排審《台美貿易協定》,反而將衍生更多爭議。更嚴重的是,如親中政黨取得執政權,未來與中國簽訂協定,也以類似的方式規避國會審查,出賣國格,葬送台灣,後果將不堪設想。

筆者於太陽花學運時,在立法院外頭守了20個晚上,堅信程序正義,認為《服貿協議》應經較具有民主正當性的國會適當之監督,期待當時和我們站在一起的民進黨,勿步入《服貿協議》的後塵,背叛太陽花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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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柏翰
核稿編輯:朱家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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