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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青春幸福相談室》:「同性伴侶」能保有財產分配權利,或為對方做醫療決定嗎?

文:林靜如、後青鍾依庭、春幸產分彭志煊

真正能牽手一生的福相方伴侶——同性伴侶晚年保障

文文是我念書時的同學,還記得那時我們念女校,談室同性她總是伴侶特別受歡迎,下課時常有一群同學圍著她聊天,有財醫療而我……從來不是配權這群,哈!利或學生時代的為對我,個性比較封閉,決定話不多,後青也沒什麼自信,春幸產分不太主動和別人互動。福相方所以當文文來找我當她同組作業的談室同性夥伴時,我覺得受寵若驚。伴侶

在那之前,我幾乎不曾跟文文有過任何交談,而且文文是班上成績名列前茅的優等生,人長得甜美漂亮,說話聲音柔細,而我的成績普通、口條普通、長相普通……感覺就是個不太會被看見的邊緣人。

所以當文文一臉燦爛笑容的邀請我當她的同組夥伴時,我緊張的不知道該說什麼,因為班上有太多喜歡她、仰慕她的同學搶著要跟她一組。

「欸!我跟你說,我已經跟班長登記我們同一組囉!」班上那個老是愛主持正義的大姐頭(這位同學外型比較中性,說話粗聲粗氣的,我自己在心裡默默幫她取了這個綽號)突然搭上我的肩,不給我機會回話,就硬把我從文文身邊拉走。文文尷尬的對我笑笑,臉上掛著無奈的表情。後來,果然一堆人圍著她吵著要跟她同組。

這是我學生時代的一小段插曲,會記這麼清楚,是因為後來文文寫了一張字條給我,說她很喜歡我的沉穩,也覺得我平時在班上的發言與舉動讓她印象深刻。我超訝異的,當時的我真的平凡到不行,居然會得到這樣一個風雲人物的注意,雖然在那之後我們也只有零星的交流,但已經是我枯燥升學生活中的一個亮點了。

事隔多年,後來聽同學說,文文大學畢業後出國念了MBA,回國後在一間外商公司工作,但是她始終單身沒結婚,也沒跟大家提過自己的感情狀況,外表亮麗如昔。我雖沒有和她聯繫,但偶爾可以從其他同學那邊得到一些片段的訊息。

「嗨!靜如你好,我跟同學要了你的LINE,有些問題想請問你。」

透過那一次的聯絡,我才知道文文後來的發展。

文文在一家做媒體的外商公司工作,有一次公司針對全公司北中南的核心同仁舉辦兩天一夜的外訓課程,文文就在那次認識了一位和她不同部門的同事。在訓練課程間她們有很多互動,也很聊得來,後來外訓結束,兩人便常常下班相約一起去逛街、吃飯,甚至主動發起彼此所在部門的聯合聚餐及出遊活動。

文文從學生時代就很喜歡邀朋友到家裡作客,所以剛開始她如同以往把這位同事帶回家,家裡也覺得正常。只是次數多了,在文文媽媽留心觀察下,她開始覺得文文和這位女同事的情誼有點不太一樣,就主動找文文談。

「其實,我很早就發現……我喜歡的,是女生。」

可惜文文媽不支持,於是向來乖巧懂事的文文開始用晚回家表態,甚至深夜不歸。文文媽對於從小順從又惹人疼愛的女兒的變化,都歸咎到她的「女」朋友身上,從一開始好言相勸到最後惡言相向,氣得文文選擇離家跟「她」同居。

前幾年同婚雖然合法了,但在文文心裡還是嚮往能被父親牽著手走在紅地毯上完成人生大事。無奈的是,經過幾次說服、爭吵,她的父母親還是堅決反對文文的另一半是女生。

後來文文選擇不結婚,和另一半彼此當「同」伴,一起好好生活,還養了一隻可愛的小狗,組成一個小家庭。

文文跟我說:

「我知道你後來念法律系,先生也是律師,所以我想問一下,最近我們要買房子了,用她的名字貸款,條件比較優惠。我們同居這麼久,同婚也合法了,如果房子用她的名字買,未來如果有狀況,我可以享有財產分配的權利嗎?因為她的家人也不太贊成我們在一起,她年紀比我大一些,我擔心有一天她不在,我跟她的家人會有紛爭。

還有,最近她健康檢查時發現有家族遺傳的高血壓,她父親在前年中風離開時受了很多折磨,她交代我,如果有一天她發生什麼事,一定要幫她做對她好的醫療決定。但是,我可以用同居伴侶的資格來簽名嗎?」

聽起來,文文和她的同性伴侶之間信任度很高,也是彼此生活的依靠,我很為她開心,人生可以找到這麼值得信賴的對象。比起現在身旁很多姐妹淘,在中年過後婚姻開始進入瓶頸或陷入危機,文文其實還是算幸福的。

不過我也告訴她,同居伴侶和實際做結婚登記的配偶,在身分上還是有很大的落差,不論是在財產分配或醫療決定上,最好都是用配偶的身分比較能夠給她們彼此更完善的保障。其實現在採登記婚制度,她們可以先登記彼此為配偶,有機會再說服彼此家人補上儀式。

「恭喜你找到牽手一生的伴侶喔!」

「謝謝!」

不論如何,在這多變的世道看到仍有真摯的感情存在,還是讓人心裡暖暖的。

【鍾律師.這樣說】

在彩虹旗各地揚起、時代洪流的推進之下,我國終於在一○八年正式通過施行《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為同性婚姻制度鋪上幸福的紅毯,同婚元年自此展開。此後,同性伴侶可以基於經營共同生活、建立親密排他關係為目的,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彼此成為攜手的配偶。

假設文文和女友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的話,她們所享有的權利義務,大致與民法關於夫妻的規範相同,均負有同居、扶養、負擔家庭生活費的義務,彼此就日常家務事宜可以互為代理,也適用夫妻財產制以及民法繼承篇的相關規定。有所差異的,主要在於同婚配偶只能收養他方子女,無法共同收養第三人的子女,也就是說,文文只能收養女友的小孩,沒有辦法一起收養其他人的子女。

如果已經結婚登記成為同性配偶,在醫療決定方面,法律賦予較大的決定權限,假設文文遭逢意外事故,或需要簽署醫療重要文件時,配偶就可以立即代為決定,包含代為簽署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器官移植同意書、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等重要醫療文件,不需要再經過特殊的授權或簽署委託書。除此之外,配偶可擔任文文的醫療代理人或意定監護之受任人,代理文文表達醫療意願,以及處理其日常生活法律行為與財產管理。

然而,若文文與女友因為家人阻撓或基於自由意志與考量,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彼此之間所享有的權利義務關係,就會跟配偶有滿大的落差,在法律上頂多成立類似「同居人、同住家屬」的地位,而成為「同性伴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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