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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騷法」協商卡關:陌生加害者意圖難舉證,立委民團盼不限於「與性或性別相關」

從上屆至今仍無法訂立的跟騷關陌《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跟騷法」),經過二度協商,法協對行政院版草案版本第3條跟騷行為的商卡生加定義是否與「性或性別有關」,以及第4條書面告誡、意圖於與第6條、難舉第13條保護令相關等7條條文又再保留。證立國民黨立委林為洲今(11)日和跨黨派立委民眾黨賴香伶、委民時代力量邱顯智以及民間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團盼表示行政機關自我限縮,不限將讓民眾和執法人員都無所適從,性或性別相關盼能再次協商,跟騷關陌讓保障可以更周全。法協

「與性或性別相關」難以查證,商卡生加第一線處理的意圖於與警察判斷也成問題

幾個婦女、性別團體的難舉代表今天都出席記者會表示,這法已經談了超過十年,執政黨目前預計三讀的「跟騷法」版本,還是未能完整考量受害者實際面臨的情況。

台灣防暴聯盟理事長王珮玲表示,催生這部法已經多年,終於走到這裡當然高興,但她說,國際組織認為跟騷法是人權議題,然而在修法過程中卻感覺行政部門一直固守防線,而執政黨好像是從行政執行的角度,有多少資源來考量立法,甚至大於人權基本保障、人民需求,令他們覺得無法理解,希望內政部後續草擬細則、行政法規不要閉門造車,要廣納各方意見。

現代婦女基金會研究員王秋嵐表示,他們協助的許多跟騷個案,可能都無法適用目前協商的「跟騷法」,像是被以前的同學因為分組作業記恨,在社群媒體持續騷擾8、9年,怎麼封鎖都沒用;又或者被伴侶的愛慕者或前任騷擾,這些狀況都不算「與性或性別相關」,更不用說網路上的陌生網友,這些受害者到警察局很可能也無法獲得協助,而第一線警察必須判斷、拒絕,「難道不會增加負擔嗎?這可能會讓我們接到更多求助和『客訴』」。

台灣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秘書長黃詩婕則建議,刪除「跟騷法」定義中「違反其意願」及「與性或性別相關」,以「無正當理由」涵蓋,再進一步明確劃分為監視跟蹤、盯哨尾隨、通訊騷擾等類別,符合罪行明確原則,否則以概括行為帶過,不僅第一線警員判斷困難,也容易成為行為人規避的漏洞。

賴香伶表示,各界期待一部預防犯罪、保護潛在受害人的法案,不應被行政、司法量能而限制立法效能,特別是如何定義「跟蹤騷擾」行為,應否限縮於與「性或性別有關」是朝野政黨最大差異,「非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被害人,也應有申請保護及相關協助的權利,不應先入為主、擔心案件過多,將求助的被害人拒絕於本法之外。

邱顯智也認為,「性或性別有關」涉及主觀難以判斷,會造成被害人尋求協助的障礙。林為洲則說,當初各界希望訂定「跟騷法」的理由,就是希望能夠保護民眾免於各種樣態被人跟蹤騷擾的恐懼,如果定義要限縮在「與性或性別有關」行為,被害人又難以舉證,就容易出現加害人一直不承認自己的目的,以此脫罪。

緊急保護令的必要性?

時代力量提案主張,當被害人生命、身體或自由遭受侵害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這是當警察機關不發放書面告誡時,被害人能另行救濟的管道。而國民黨則主張被害人聲請請保護令,不以書面告誡為前提要件。

邱顯智今天在記者會上也強調,《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二三十年來,有通常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三種,現在「跟騷法」只把通常保護令放進來,「難道不是家庭家人的關係,就沒有急迫危險?不是家人恐怕更危險。」然而問司法院為何不接受緊急保護令,卻沒能明確回答。

邱顯智也表示,很多是科技上的網路跟蹤騷擾,根本不知道是誰,被害人要怎麼舉證?而警察如果拒發書面告誡,被害人又該怎麼辦? 會變成沒有救濟管道,不管檢察官或是警察,也沒有一個機制可以向申請。

不過,司法院代表昨天在協商會議中表示,在目前「跟騷法」架構下,沒有另設保護令的必要,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是從家暴法延伸出來,因為家庭成員間,常常24小時相處比較有急迫性,與「跟騷法」中規範的陌生當事人關係不同,加上進入刑事偵查,警方就可以即時介入。

警政署長陳家欽說明,警方都是根據報案被害人的陳述啟動調查,實務上有很多像是被害妄想症等精神問題者錯誤報案,若因此發書面告誡,恐產生很大的侵害。

在野黨立委盼再次協商

林為洲指出,執政黨可能下週五就會將「跟騷法」送立法院院會表決處理,但主要爭點仍無共識,因此國民黨團未在協商結論簽字,意即協商還沒結束,他期待可以再次協商,當然執政黨可以直接送立法院會表決處理;李貴敏說,如果民進黨要強行表決通過「有形無實」的「跟騷法」,在野黨需要民團聲援,共同呼籲行政團隊回頭。

邱顯智和賴香伶也呼籲,保護潛在受害人的法案,不應被行政、司法量能而限制立法效能,在法案送院會前,應再提供一次協商機會,讓各種意見充分討論,既不會耽擱於在立院本會期完成立法時程,又能再詳細論述。

行政院的草案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8類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依據美國、日本的例子,草案也認定跟蹤騷擾行為可能源自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等因素,國外研究發現被害人女性比例占8成,性別分布差異明顯,且與性或性別有關,因此修法時特別加強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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