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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鵬工廠大火釀8死,一審判決出爐6工廠幹部全緩刑,檢方:不符合比例原則將上訴

桃園市敬鵬工廠2018年發生火警,敬鵬決出檢方6名消防員殉職、工廠2名外籍移工身亡,大火為近年最死傷嚴重的釀死火災之一。桃園地檢署當年以過失致死罪起訴董事長、審判上訴副總、爐工例原課長和工程師,廠幹未依規定設置通風管還蓋違章建築導致防火失失效。部全不符桃園地方法院近日判決出爐,緩刑合比6人判處有期徒刑3至8月,則將緩刑2至3年。敬鵬決出檢方桃園地檢認為,工廠法官不應以被告捐環保基金、大火賠償被害人家屬,釀死就予以輕判和緩刑,審判上訴不符合比例原則,將繼續上訴。

法院考量6人認罪且和解,給予緩刑

根據桃園地檢署的起訴書指出,敬鵬公司於2002年間,於該公司平鎮二廠旁興建平鎮三廠時,當時黃維金等6人分別擔任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兼董事長、副總經理、經理、環工課長及環保工程師,本應注意外牆上掛置風管時, 應使用不燃材料以維持外牆的防火效能,然而卻便宜行事,使用PP易燃材質的風管。

起訴書也提到,公司又在兩廠房中間的防火間隔增建違章建築,將兩廠房以通道連通,使防火間隔失效。以及工廠內隧道式烤箱上方的熱排風管,本來應定期清潔,避免風管內的易燃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即易燃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在管壁內冷凝堆積,然而負責相關業務的幹部未依規定定期清潔保養或更 換,因此引發火災,並導致6名消防員及2名外籍勞工死亡。

桃園地院經過數年審理後,認為敬鵬公司總經理黃維金等6名主管,在設置工廠時疏於遵守規定,使用易燃材質作為風管,且擅自增建違章建築,破壞防火間隔設置,造成火勢迅速延燒,分別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3至8月,緩刑2至3年,可上訴。

法官審酌,6名主管因疏失造成火災,造成8人喪命,不過6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的家屬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其中黃維金在火災發生後,第一時間個人捐款千萬元給消防英雄專戶及外籍勞工,積極與罹難家屬與傷者和解,其他被告也投入環保基金,改善復育環境影響。

法官考量犯後態度良好以及被告的身體健康等因素,全案依過失致死罪,判處黃維巾徒刑8月,緩刑3年;廠務副總經理徒刑7月,緩刑3年;平鎮廠工務部經理徒刑7月,緩刑3年;平鎮廠廠長徒刑6月,緩刑緩刑3年;環工課課長徒刑3月,緩刑2年;環保工程師徒刑3月,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桃園地檢署不滿:捐贈環保基金與營收所得不成比例,判刑也太輕將上訴

桃園地檢署稍早發布新聞稿表示,被告黃維金等6人分別擔任敬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兼董事長、副總經理、經理、環工課長及環保工程師等職,敬鵬公司為員工多達3300餘人的跨國上市公司,2018年度營業額為201億7388萬元,盈餘達3億7506萬元,身為專業經理人或工程師,對消防設施建置及防火設施等,應有更高注意義務及標準。

桃檢指出,被告6人卻仍未以不燃材質構製風管、擅自建築違章建物、破壞消防區劃及間隔,甚至長達14年未按時清潔排熱風管,使熱排風管內壁冷凝滯留管壁內,導致遇火燃燒蔓延。以此可以認定,這場火災並非不能避免,而是被告等幹部長期忽視工安所致。

桃檢表示,火災發生後,桃園市消防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救災,卻因被告等人的輕忽漠視,導致7名消防員受困長達3至7小時,造成國家培養多年的6名消防員殞命,以及2名泰籍勞工共8人不幸罹難,影響國際形象甚鉅,並強調「無可彌補的傷痛豈是和解金錢可彌補」。

桃檢表示,然而原審法院雖以事證明確且被告6人均坦承犯行,判處各3到8月有期徒刑。另外以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且捐贈環保基金等,予以緩刑,並繳交公益金新台幣5萬元至50萬元不等。對被告經營事業所獲得利益懸殊,顯然不合乎比例原則,更不足以讓事業經營者引以為戒, 以加強投資工作安全之措施及設備,避免工安災害發生。

桃檢也參考司法院的量刑資訊系統,類似案件的判決有4903件,此類案件99%均為有期徒刑,平均刑度達7.5個月,最高刑度達4年2月,相較之下,敬鵬大火案的判決確實有輕縱之嫌,將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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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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