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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裡失竊誰該負責?雇主可以直接從顧店員工的薪資裡扣除損失嗎?

根據新聞報導,店裡的薪今年2月時台中一間3C賣場發生手機失竊事件,失竊誰該損失當時店內僅有一名員工看店,負責竊賊便趁機從庫存櫃偷走四支iPhone 13手機。雇主顧店事後公司要求員工簽屬「薪資代扣償同意書」來賠償遭竊的可直扣除損失,店員不滿公司的接從處理方式而向報社投訴後事情才曝光。

當店裡失竊時商家要求當班時的員工員工賠償遭竊的損失,此做法並非罕見,資裡但這種做法合法嗎?

要員工有所疏失

依《勞動基準法》的店裡的薪規定,雇主並不能單方認定員工具有疏失、失竊誰該損失須要負上失竊的負責責任就逕行扣薪,雇主與勞工間應該要先進行勞資協商,雇主顧店在雙方皆同意的可直扣除情況下才能扣除勞工工資作為賠償費用。

新聞中所寫公司要員工簽下的接從「薪資代扣償同意書」就是協商結果的表現,所以如果員工認為公司處理的員工方式不合理,就別輕易簽下同意,不然也只剩向勞動局申訴一途。

《勞動基準法》
第 26 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那怎麼樣才算是合理的方式呢?首先必須要先看失竊的結果是否因員工的疏失所導致,例如員工沒有依照雇主指定的方式保管商品,或是偷懶導致竊賊有機可趁等等;或者有可能是雇主防範竊賊的方法就有問題,例如店員的人數不足以掌控全店顧客的動向、缺乏其他防盜設施,或甚至當初約定員工無須負管理責任等等。

如果雇主能夠證明是基於員工的疏失才導致竊案發生,那就可以此作為減少員工工資並作為賠償的依據,但如果雇主本身的管理也有瑕疵,那就應該共同負擔遭竊的責任而減少勞工所負之責。

如果雙方協商始終無法達成共識,勞方可以向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計算合理之賠償方式,確保雙方之權益。若這樣還沒有結論,雇主也就只能走民事訴訟程序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了。

回到一開始的事件,根據新聞提供的資訊,由於該員工並未確實鎖上庫存櫃,應可認為其具有作業疏失,但當時僅讓一名員工看店使其無暇顧及全店,則又可能屬於雇主之責任。在勞資雙方也有責任的情況下,該員工最後可能還是要賠償部分失竊損失。

類似例子:保全公司

再順帶介紹一個很類似的情況,就是當社區請有保全人員時,住戶家裡卻仍遭到竊賊入侵時,保全究竟需不需要負賠償責任?

這其實也同樣要看保全公司是否有確實執行其所應該提供的服務項目,例如前幾年在基隆發生一起社區大廈電纜遭竊的案件,該社區認為保全沒盡到管理責任,並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不過法院認為,當初社區與保全公司已約定好在各時段僅配置「一名」保全人員值勤,顯然無法同時顧及六棟大樓、兩個車道出入口等公共區域,所以就算社區遭竊,也難以證明保全有任何疏失,最後判決社區敗訴。

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刊載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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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偉軒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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