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張錫銘20次假釋申請遭駁回,公開信盼2024行使公民權——被「褫奪公權」還能投票嗎?

張錫銘曾犯下殺人、擄人勒贖案,張錫遭駁被判3個無期徒刑,銘次民權已服刑17年,假釋陸續提出20次假釋都遭駁回,申請使張錫銘今(16)日透過友人在臉書上發出公開信,開信表示尊重司法裁定,盼行票嗎盼大眾看見他改變自新的被褫心,也已在準備第4次爭取權益的權還訴訟,並強調自己是「台灣公民」,2024希望可以行使公民權義務,張錫遭駁在總統大選投票。銘次民權被褫奪公權的假釋受刑人,到底有沒有投票權呢?事實上在修法後,申請使他們是開信有投票權的,而在台灣卻從沒讓受刑人投票的原因是投票方式的限制。

  • 張錫銘18次假釋遭駁回上訴再敗定讞,監所關注小組:假釋標準不明,將繼續聲請釋憲
  • 在監17年、18次假釋駁回,張錫銘和我們想問的是:不教化,要如何考核?

張錫銘:尊重法院裁定,盼改變自新的心被看見

張錫銘在公開信中署名自己是台灣公民,信件中指出,雖然20次假釋申請遭「法律千萬條、要用自己喬」駁回,大法官釋憲給予司法救濟、法院尊重行政裁量範疇,但大法官也打臉自己駁回釋憲聲請,但他仍尊重法院裁定,會努力學習,盼大眾看到他改變自新的心,「讓暗房的省思成為點亮復歸之路的一盞光」。

張錫銘也表示,他也在準備第4次爭取權益訴訟,堅信台灣是文明法治的進步國家,「法治好運總發生在權貴身上終有落日」,強調自己是驕傲、堅韌、有勇氣的台灣人,更呼籲執政當局,2024他要行使公民權義務投票。

監所關注小組指出,張這次假釋是在2月提報的第20次假釋,並在2月21日得知不予許可,目前張已向矯正署提出復審聲請。

監所關注小組說,一級受刑人依照監獄行刑法規定,每4個月應報假釋,張錫銘假釋提報在每年的2、6、10月,張和小組持續透過比申請假釋更耗時的訴訟程序,就是希望能夠釐清,「究竟要如何才能夠符合假釋要求,又假釋評量時到底是如何考慮。」

針對張錫銘提到希望2024年能投下總統票,這是監所關注小組在去年1126針對修憲複決公投爭取受刑人投票權的一項行動,該小組1個月內收到來自全台51個監所31個監所(包括明陽中學)共2526份請求書,並遞交給中選會啟動後續行動,張錫銘就是發出號召後第1位簽下請求書的在監受刑人。

被「褫奪公權」的人,還可以投票嗎?

根據司改會和監所關注小組的說明,我國監所裡的受刑人,除非是受到褫奪公權宣告,否則公民參政權並不受到影響;至於受褫奪公權的受刑人,依《刑法》規定,所剝奪的參政權有「為公務員之資格」、「公職候選人之資格」。在2006年修法後已不包括「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撤銷了褫奪公權不得投票的規定。

也就是說,目前全台監所5萬多的受刑人,只要未受監護宣告、滿足年齡和居住6個月以上的規則,就可以而且會被計入投票權人裡,都會拿到投票通知書。換句話說,沒有任何法律限制任何受刑人行使選舉權的資格,更不要說那些尚未被宣判定罪的羈押被告。然而在過去的16年來,在監所中的受刑人,卻不能投票。

而這背後的原因是,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定有「在籍投票」的限制。依該規定,投票必須在選舉人的戶籍地投票所進行。而依現行《矯正機關受刑人戶籍管理要點》,在2014年修正規定後,受刑人已不強制遷入戶籍至矯正機關,也就是原則上受刑人的戶籍仍在自己家中,部分無地址遷出等特別情形,戶籍才設於矯正機關。

  • 為何確診者可應考卻不能投票?中選會:台灣沒有不在籍投票制度,王必勝:若有違規就開罰
  • 不在籍投票可行嗎?──面對恐懼,共同思索台灣民主的下一步

而當投票通知寄回原戶籍地,目前礙於「在籍投票」的規定,受刑人並無法實質出監行使投票權。司改會日前曾經發文詢問中選會,獲得的答案是,即使是戶籍在監所,中選會也認為「基於社會安全及信任」,應該跟「不在籍投票」的修法一起規劃,而無法在監所裡面就讓受刑人投票。

受刑人提起行政救濟、聲請釋憲都遭駁回

司改會曾在2019年發函給中選會,請求設置受刑人投票措施,遭到中選會拒。2020年罷免高雄市長韓國瑜的選舉時,民間團體也曾協助2位受刑人向中選會及高雄選委會請求設置適當投票措施,同樣遭拒,此2位受刑人之案件其後提起行政救濟,暫時處分案件已窮盡救濟,並聲請釋憲,然而大法官已於2021年3月決議「不受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後,目前則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中。

除了罷免投票,還有蕭仁俊、廖家麟等2名死囚與許男等5名在監受刑人,因無法參與去年11月26日舉行的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公投,向中選會要求在監所設置投開票所,或透過戒護投票,被否決後,蕭等7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則表示,中選會只負責指揮監督、非義務機關,7人不能以中選會為相對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駁回。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官當時引用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在釋字第755號解釋所提協同意見書內容,認為受刑人的人身自由雖被限制在監獄中,但不因此就被《憲法》放逐,成為不受基本權保障的「棄民」或「化外之民」,因為受刑人只是「穿囚服的國民」、不是「非國民」。

法官肯定受刑人的選舉投票權益,仍受《憲法》基本權保障,只能在合乎比例原則的情況下加以限制,不過選舉投開票所的設置、管理,依法屬於各地方的選委會權責,中選會僅有指揮監督之責,而不能決定是否在監所內設置投開票所。因此法官認為,7名受刑人告錯對象,應該要求監獄所在地的選委會,考慮在監所內設置投開票所或讓聲請人戒護外出投票,中選會非義務機關,駁回7人的聲請。

監所關注小組表示,今年將持續推動全國性投票應在監所內設置「特別投開票所」來進行投票。讓受刑人能履行政治權利,有權利就有義務,對於社會連結和理解公民任務對回歸社會將更有幫助。基於這樣的想法,張錫銘提出希望能在2024年投下總統票,也盼希望中選會能聽到。當然也期待張錫銘能在今年獲得假釋,明年在外面的投開票所投下20年來的第一張選票,履行他的國民義務和權利。

延伸閱讀

  • 張錫銘申請假釋18度被拒,提行政訴訟再遭駁回,監所關注小組:希望犯過錯的人永遠不要回歸社會?
  • 槍擊要犯張錫銘服刑17年申請假釋18次都遭駁回,矯正署稱「迄今未與被害人作修復和解」
  • 隨著疫情再次浮上檯面,重要但不緊急的「不在籍投票」已有18年闖關歷史

【加入關鍵評論網會員】每天精彩好文直送你的信箱,每週獨享編輯精選、時事精選、藝文週報等特製電子報。還可留言與作者、記者、編輯討論文章內容。立刻點擊免費加入會員!

核稿編輯:翁世航


分享到:

京ICP备19007577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