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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圖書館罵人「男抖窮、女抖賤」,會成立「公然侮辱」嗎?

有位男子到圖書館看書時,圖書發現在場有名女子以及其他看書的館罵使用者都有抖腳的行為,而這行為讓他看了很不高興,人男認為影響到了自己看書,抖窮因此不爽地對女子說「男抖窮,女抖女抖賤」這句俗語。賤會

而這句話讓女子感到非常不滿,成立認為自己受辱,侮辱因此與男子起了口角,圖書男子仍舊繼續罵女子「女抖賤」這句話,館罵讓女子憤而對其提告公然侮辱。人男

不過有不少人好奇說,抖窮這句話俗語我們可能都聽過,女抖通常是賤會長輩用來警告大家不要抖腳時會用到的話,那麼這樣還算是成立公然侮辱嗎?

「侮辱」的要件

所謂公然侮辱的成立,會分成兩部分,要兩個要件都符合才會成立。

對於罵髒話會不會造成對方人格社會評價受到影響這件事,其實就是在判定是否有構成侮辱這個要件,會被認定為侮辱,主要是在客觀上該行為有造成對方人格社會評價、名譽等受到不良影響。因此,若是行為並未有達到上述所說的影響程度,就可能不會被認定是侮辱的行為。

例如,我們通常都會覺得「罵髒話」這件事本身就有侮辱別人的意思,不過從判決來看並非永遠都會成立,往也曾出現過相反的案件。

曾經,就有民眾因違規被警察攔查時,脫口而出罵了髒話而被警察提告,不過最後法院也是認為,民眾罵的詞在客觀上並未造成警察的人格評價受到損害,因此也是無罪——而這也就跟上面所說的侮辱要件的構成有關,若是行為沒有在客觀上損害他人的社會評價、人格名譽的話,就不會屬於侮辱。

「公然」的要件

除了侮辱外,最重要的要件就是公然。

假如只是兩人私底下的對話中出現侮辱對方的行為,因為是不會有其他人聽見或看見的,如果和「公然」所指的「得以讓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見聞」不符合,也可能不會成立。例如,以前有出現過司機遭乘客出言侮辱,但兩人所在位置是密閉的車子內,因此就不會有他人聽到對話,所以就不符合公然要件。

回到我們一開始提到的案例,男子不僅是只有在看到時講了一次,甚至是在與女子起了爭執時還持續對女子大聲說出「女抖賤」這句話,這樣的行為就不是單純的提醒,而是針對女子進行言語上的攻擊,再加上這句話中仍舊包含一個「賤」字,而這個字在一般觀念中都是用來罵人、攻擊他人的,因此男子的行為最後也被認定成立公然侮辱罪。

無論如何,最好的情況就是不要去亂罵人,如果真的有糾紛,就應該冷靜去處理,過度的情緒化並不會對事情帶來幫助,同時也沒辦法解決問題,反到會讓事情完全偏離重點,衍生出更多麻煩。

Facebook專頁: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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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丁肇九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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