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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格爾挨告不倫雙方隔空交火,「侵害配偶權」就算「沒發生性行為」也可能成立

登山家曾格爾遭爆不倫已婚陳姓富商,曾格遭富商的爾挨岳姓元配求償200萬元,並曝光兩人曖昧對話截圖,倫雙引發熱議。隔發生曾格爾昨(18)日在臉書動態上揭露部分法庭上問答,空交堅稱兩人沒發生性關係,火侵害配然而陳姓富商稍晚發出聲明,偶權表示自己與曾格爾發生「親密接觸」。算沒 曾格爾今天則再稱自己遭「仙人跳」;而岳姓元配也回擊,性行強調自己不缺200萬,為也勝訴賠償金將全數捐出。成立

曾格爾認為,曾格是爾挨陳姓富商主動邀約她,而且和富商聊天一年多,倫雙不清楚對方的隔發生婚姻狀況,懷疑自己遭到這對夫妻「仙人跳」,她並主張陳姓富商在法庭上「做偽證」;而最後再次重申,自己沒有和富商發生性關係,如果被判敗訴一定會上訴,而且推動侵害配偶權的相關法令修法。

有沒有發生性關係?三方各說各話

岳姓元配日前公開曾格爾與丈夫的曖昧對話截圖,其中包括陳男傳訊息時對曾格爾說「昨晚沒防護,要記得買藥吃喔」,曾格爾則回傳提醒「要刪這個訊息喔」。曾格爾昨天公開陳男的法庭辯詞,陳男被法官問兩人有沒有發生性行為時否認,對於該訊息則解釋,那是他在提醒曾格爾吃「胃潰瘍的藥」,因為她喝香檳、威士忌,覺得胃不舒服,並且和曾格爾說,隔天會拿藥給她。

曾格爾以此堅稱,兩人並沒發生性行為;除此之外,曾格爾也表示,岳姓元配利用自己的旗下公關公司來攻擊她,讓她一直在網路上遭受各種抹黑攻擊,甚至讓她的專訪無法順利在雜誌刊出,還曾經對她說出威脅話語等。

對於曾格爾的反駁,元配的律師吳彥鋒表示,曾格爾自己聲請此案不公開審理,卻又以「不完整」資訊混淆視聽,「我只要公布全部完整筆錄,曾格爾就掰掰了」,強調陳姓富商在法庭作證稱,與曾格爾沒有性器官結合的性行為,但有觸摸器官等「親密行為」。

而陳姓富商18日晚上,透過律師事務所發出聲明,表示自己去年出於善意,應曾格爾要求,協助登山募款。但雙方互動後逐漸產生情愫,加上曾格爾主動邀約到三二行館住宿,他一時意亂情迷而和對方約好訂房外宿,並且在北投的三二行館與曾格爾一起泡湯,「也確實有肢體上的親密接觸」

陳姓富商也說,他對自己的行為深感悔恨、歉疚;太太提出的侵害配偶權訴訟已經進入法院審理階段,他也已經至法院將曾格爾約他倒三二行館以及確有親密行為等,如實向法官說明。他並表示,希望曾格爾勿在媒體網路上散播不完整且不實的訊息,徒生其他爭端,也請各界能靜待司法判決。

岳姓元配今日凌晨則在自己的IG回擊:「歸剛ㄟ,消耗社會資源的騷動蔓延一整天,曾格爾真的靜待法院判決就好了,大家都有自己的事要做,這齣戲沒什麼好演的了。別再扯仙人跳了,我真的沒有缺200萬。我需要的是公理正義,判決勝訴的賠償金,我會全數捐出,捐給扶持失婚女性就業的公益團體,請大家分享給我相關組織的網頁或粉專,我先來做功課。」

根據曾格爾今天早上一度公開,後來又刪掉的法庭譯文,岳姓元配訴訟代理人問陳姓富商:「你與被告(曾格爾)進房間後有做何事?」

陳姓富商則回答:「我CHECK IN大約7點10分,管家有跟我們介紹旅館設施,被告有說她要去泡溫泉,我在客廳我喝了一隻威士忌,大約25分左右她說她要去泡一下,她問我要不要去,我說好,飯店這時有打電話來提醒我們吃飯時間到了,我們有跟他們說可否改到8點,飯店說不可以東西會涼掉,我表示可否改到7點45分,溫泉是在我們房間裡面的戶外部分,因此我就出去到房間的戶外部分,因為被告有圍著大毛巾,我有點尷尬我也圍者小毛巾,我們就稍微抽一下雪茄,我坐在被告旁邊,我就與被告聊天、有摸他的肩膀,有摸他的腰及胸部,我們有肢體的處碰,她的手也有順勢碰到我的生殖器那邊,但是有毛巾。」

假如陳姓富商所說的內容屬實,雙方雖然沒有發生性行為,但確實有肢體上的親密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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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密接觸、性行為,侵害配偶權?

在大法官釋憲後,《刑法》中的「通姦罪」已除罪化,所以現在當外遇發生時而有一方不滿時,就必須循民事求償的途徑,以「侵害配偶權」為由,提告侵權行為,請求對方針對自己所受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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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配偶權」,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所以如果夫妻之一方與人發生性行為或有外遇等情事發生,他方可以以侵害配偶權為由,向他方及第三者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夫妻之一方及第三者必須連帶賠償受害一方的精神賠償,法律上有所謂的連帶賠償責任。這也是目前富商元配對曾格爾的提告,並且向曾格爾求償200萬。

而怎樣會被法官認定為「構成侵害配偶權」呢?有兩個重點要件,第一是行為人必須知道這段婚姻關係的存續,第二則是兩個人之間有逾越一般朋友份際的「親暱行為」;事實上以過去的判例來看,「發生性行為」本來就不是必要的條件。

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的「親暱行為」,假如依一般社會通念已屬「逾矩」而違反配偶就婚姻關係之義務,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在實務上法院就會認定是已經構成侵害配偶權了,舉例來說,曖昧的line訊息紀錄、行車記錄器中鹹濕的對話、無正當理由與他人進出摩鐵或同住飯店一房過夜種種類似的情形,都有法院認為構成侵害配偶權。

所以雖然曾格爾堅稱兩人並未發生性關係,但根據類似案例的經驗,元配所掌握的對話證據中,包括兩人相約泡溫泉、過夜;陳姓富商也曾說出訂房姓名是「我的女朋友陳可兒(匿名)」等,恐怕就已經構成侵害配偶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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