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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育誌性侵殺害馬來西亞女大生,高院撤銷死刑判決發回更審:是否「計畫殺人」要再評估

高雄市男子梁育誌3年前擄走馬來西亞籍長榮大學鍾姓女學生,梁育來西性侵並以繩圈勒死後棄屍山區,誌性一、侵殺二審皆依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害馬畫殺案件上訴,亞女最高法院今(14)日撤銷死刑判決,大生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高院更審理由是撤銷因為犯罪事實和判決理由彼此矛盾,無法釐清梁是死刑否「計畫殺人」還是性侵到一半才萌生殺意;另外鑑定報告中提到再犯可能性高是針對性侵害,但「殺人」的判決評估再犯可能則不明確。

針對梁育誌犯強制性交未遂罪、發回否計遺棄屍體各判2年10月、人再2年徒刑定讞,梁育來西確定入獄。誌性

2020年9月30日,侵殺梁育誌在台南長榮大學附近強虜陳姓女學生未遂,回家上網自學繩結並在車上放了麻繩,同年10月28日,再次到長榮大學長大路附近故技重施,擄走一名馬來西亞籍的鍾姓女大生,強行性侵得逞,隔天凌晨3點左右發現鍾姓女大生已無呼吸,繞行台南市5小時後,將鍾女遺體丟棄在大崗山邊坡;梁育誌遭檢方以殺人罪起訴。

一二審都判死刑:再犯風險高

去年3月橋頭地院一審宣判,法院與檢方看法一致,認定梁男再犯率達五成,有永久隔離社會之必要,因此依強制性交殺人罪、強制性交未遂罪、遺棄屍體罪嫌判處死刑。

梁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由於梁的辯護律師認為,處極刑案件,應該先送「量刑前社會調查」為此審理也暫停了二到三個月,二審審理期間,梁育誌一再稱他並不是故意殺害鍾女,辯護律師也針對二審委託做出的量刑鑑定報告,主張梁不是故意殺人,仍有教化可能,希望法官判梁免死。

高雄高分院3月23日宣判,將上訴駁回,維持死刑判決,合議庭審理之後依強盜性交殺人罪,判處梁育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此外,鍾女的雙親也在高雄高分院審理期間出庭,針對梁育誌的量刑教化鑑定等議題進行攻防。

高雄高分院行政庭長邱明弘當時也在事後召開記者會解釋,此次判決主要是考量,梁育誌犯案前就對同校另一名女大生「強制性交未遂」,沒有得手後不但沒警惕,還曾上網學習,精進自己的犯案手法。之後又對馬國女大生下手,認為是「預謀且有計畫犯罪」,犯案手段殘忍、未見悔意。

另外邱明弘也說明,原本的一審以及這次的二審,都曾將被告送再犯可能性的鑑定,結果均認為被告的再犯可能性是高的。」。

全案再交最高法院審理。

最高法院為何撤銷二審的判決?

最高法院今天撤銷二審的理由主要有兩個,第一是梁育誌是否「計畫性殺人」,另外第二就是梁育誌是否可透過矯治教化降低再犯風險。

最高法院說明,原判決當中,犯罪事實認定梁育誌一開始的犯罪計畫是基於強制性交、強盜的犯意,而以繩圈套住女大生的脖子,並於犯行中才萌生「殺人」的直接故意,導致女大生死亡。但如果真的是如此,等於「故意殺害被害人」一開始其實並不在梁育誌的犯罪計畫內。

但是判決死刑的理由中,卻寫著梁育誌一開始的犯罪計畫中就有「故意殺害被害人」,也就是犯罪事實的認定和判決理由相互矛盾,最高法院認為,這部分除了與事實認定有關,更和量處死刑的時候,應該考量犯罪情節是否屬於「最重大」、全案是否有「計畫性」有重大關係,應該進一步調查並且釐清,這是原本的二審沒做到的部分。

另外最高法院也提到,原本的二審判決,認為難以合理期待梁育誌可透過矯治教化而降低再犯風險之可能性,主要是憑著相關醫療院的鑑定報告及鑑定人之鑑定意見。但是鑑定報告中,關於梁育誌有無矯治教化而降低再犯風險之可能性一節,所採用之評估工具及相關處遇、治療之意見,較著重於「性侵害犯罪」部分。

相關鑑定意見認為次個案子的本質與性侵害有關,但是又結合殺人行為,性侵害與殺人究竟要分開評估,還是一起評估,在精神醫學上目前是無法處理的。假如單純就性侵害的處遇成效評估,很重要的是「有無同理心」,而現在的評估是「缺乏同理心」,因此在性侵害的部分,再犯風險較高。

最高法院質疑,假如這樣的鑑定結果屬實,則對梁育誌「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及想像競合犯「強盜」犯行的整體犯罪,其再犯可能性及相關處遇、治療評估為何還是不清楚;整體犯罪是否已難以合理期待梁育誌可透過矯治教化,而降低再犯風險可能性的判斷有進一步調查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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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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