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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約定利率上限從20%調降為16%,會產生什麼影響?以前簽的契約適用嗎?

由於《民法》規定的法定「約定利率上限」為20%,遠高於銀行放貸及借貸利率的約定15%(《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立法院於2020年底三讀通過《民法》第205條修正案,利率將法定週年利率上限調降為16%,上限生什適用於2021年7月20日施行。從調這會產生什麼影響?已經簽的降為契約又該怎麼適用?一起來看看法操的分析。

超過的會產部分不用還

首先我們來說明一下年利率該怎麼正確計算。雖然大家都知道年利率就是麼影嗎「利息金額」除以「借款」所得出的數字,不過問題就出在「借款」的響前定義上。

依我國實務見解,簽的契約借款必須要是法定「實際借款金額」才算數。舉例來說,約定小法向小操借了100萬元,利率依法定利率必須付16萬元的上限生什適用利息。但如果小操在事前就先將「利息」的從調部份扣除,所以只借給小法84萬元的話,由於小法實際上「只借到84萬元」,所以他實際上要付的利息其實並不是16萬,而是84*0.16=13.44萬才對。

另外在修法後最大的改變是,舊法規定對於超過法定利率的部分「債權人無請求權」,這在實務上的解釋則是,債權人雖然不可以主張要債務人清償超過的部分,但如果債務人還是清償了就仍然有法律效力。

而修法後的文字則為「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也就是不生法律效力的意思,日後如果債務人不小心清償了超過法定利率的金額,就可以《民法》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超額的利息。

以前簽的約怎麼辦?

既然修正後的《民法》第205條施行日期訂在7月20日,想必大家也很好奇在修法前就簽訂的契約該怎麼適用吧?

依據與《民法》一同修正的《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規定,在修正施行前的契約也同樣適用新的法定利率,不過也只會影響到修正施行後的債務關係。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

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簡單講就是一份約定年利率為20%的契約,在2021年7月20日開始就只能請求16%的利息,但這天之前的部分仍然不受影響。

《刑法》重利罪會以16%為標準嗎?

既然提到「利息」、「高利貸」,就不免想到《刑法》「重利罪」。是不是超過法定利率的16%就會成立此罪呢?

《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其實不一定,因為重利罪除了要符合「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的要件外,超過《民法》規定的法定利率也未必就是「與遠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雖然民國20年時的實務見解曾認為,超過法定利率就成立重利罪的要件(司法院院字第519、696號解釋),但由於《刑法》與《民法》處罰標準不同,在實務上還是會以銀行放款利率、一般民間利息及當前社會經濟情況做為參考,所以年利率超過16%並不一定就會觸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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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經法操司想傳媒授權刊登,原文發表於此

責任編輯:游家權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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