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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抓影像不抓聲音?刑事數位性私密影像犯罪立法在即,民團提審查建議防杜草案疏漏

鑑於數位資訊科技與人工智慧運用日漸發達,只抓罪立利用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例如Deepfake深度偽造技術)製作不實性影像情形猖獗,影像議防2022年3月10日行政院宣布通過《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修正案,不抓處罰不法攝錄、聲音數位散布性影像、刑事性私像犯製作或散布不實性影像之犯行,密影民團同時明定性侵犯的法即強制治療期間為定期延長且無限制次數,維護被害人權益。提審

接著,查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將在5月23日審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杜草進行修正《刑法》第10條增訂性影像之定義,案疏並增訂第28章之1的只抓罪立「妨害性隱私及不實影像罪」,區分各犯罪行為樣態及侵害法益程度,影像議防明定加重處罰規定,不抓以做為數位性影像犯罪懲處及防治之基礎。聲音數位

立法在即:性影像定義有待商榷,忽略相關法條競合問題

《刑法》「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立法在即,台灣數位女力聯盟提出聲明,認為行政院在本法修正案增修的討論過程中,與民間一線服務團體溝通不足,致使目前所提出的《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版本多有疏漏,擔心修正的結果無法得到預期的效果,因此分析行政院修正草案中的漏洞,並提出相關修正。

(一)性影像製作精美便可以脫罪?《刑法》第10條增列性影像之定義曖昧不明

行政院版草案對於性影像的定義,在在強調「『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其中「客觀上」的界定方式,其實仰賴於實務現場司法人員之主觀判斷。

如過去曾有案例,情侶交往過程中,男方要求女方模仿世界名畫之構圖,裸露乳房側躺供其拍攝,然分手後男方將此照片大肆散布轉傳,但卻因檢方主觀地認為這是「藝術」、不足以引起性慾而予以不起訴處分之案例。

上述案例是以「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此種定義方式,不僅隨著時代演進而有所不同,且過於空泛,未來恐將造成司法實務認定之困難或紛歧。

(二)只抓「性影像」,不抓「聲音」?「性影音」保護範圍較「性影像」更為周延

2021年11月17日法務部曾提出第一次修法版本,當時定義為「性影音」,並於立法理由特別強調包含「照片、影音」,謂影音者,亦即包含影像之外的聲音或語音,其亦有相關可識別個人身分之可能性。

然而本次提出的版本卻將「性影音」改成「性影像」,不僅就文義解釋上,恐難以導出照片或圖片等意義,且修法理由亦沒有強調包含「照片、影音」,恐會造成未來審判的癥結點。

(三)忽略處理相關法條之間的競合問題

政院版草案第319-6規定第319-1第1項及319-3第1項之罪為告訴乃論,然而第319-3第1項是未經同意無故傳送他人性私密影像,本身是屬於一體兩面,對個人而言是屬於自己的性隱私,但對他人而言就屬於猥褻影像,也就是未來可能導致散布性影像,會同時構成《刑法》第319-3第1項及《刑法》第235條,則第319-3第1項雖規範為告訴乃論之罪,但是否告訴人撤告後,被告仍該當《刑法》235條,而造成法條適用困難?實有待商榷。

徐國勇蔡碧仲立院備詢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右起)、內政部長徐國勇、警政署長陳家欽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委陳耀祥在立法院備詢,對多名立委質詢Deepfake(深偽技術)等AI換臉犯罪問題,提出適當的對治方案|Photo Credit: 中央社

數位女力聯盟提審查建議,籲防杜草案疏漏

綜整前述問題,台灣數位女力提出審查建議,呼籲立法委員審慎聆聽民間意見,於委員會逐條審查過程中嚴加把關,將漏洞補上。

(一)於《刑法》第10條明確定義所謂「性影音」

建議修正文字為「稱性私密影音,指包含下列內容之照片、影音、電磁紀錄及以任何其他方式顯示、記錄或儲存且可轉換為圖像影音之資料:一、性交或以身體或物接觸性器、肛門或隱私部位等與性有關 之行為,二、裸露他人性器、肛門或女性胸部等身體隱私處之全部或一部。三、刻意強調與性有關之身體姿勢之行為。」

(二)聲音亦可能足以辨識被害人身分,應納入保護範圍

觀乎現行《刑法》第235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及其修法草案,均係以「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為要件,然而《刑法》草案第319-3概括要件中卻僅列舉「以他法供人觀覽」,未及於「聽聞」。

如前所述,由於聲音亦具有某種程度可資辨識當事者身分之特質,故性影音之內容應包含「語音」之要件,是以「聽聞」不應缺漏,爰建議文字應比照其他條文,修正為「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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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藍妮蒨
核稿編輯:羅元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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