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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修法三讀通過:10年以上重刑不能參加遴選、重大經濟犯須先繳回犯罪所得

立法院今(31)日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外役修正重點包括修正遴選要件、監條經濟提高遴選門檻、例修遴選增列淘汰事由、法讀犯須嚴審返家探視要件。通過法務部表示,年上針對單純施用、重刑重大罪持有毒品的參加外役監受刑人,將以全面驗尿等具體措施加強管控;同時會全盤檢討修正縮刑制度。先繳至於外役監遴選會議,回犯除維持現有書面會議紀錄外,外役亦將錄音錄影。監條經濟

2022年8月明德外役監囚犯林信吾,例修遴選返家探親卻逾期未歸、法讀犯須並於期間殺害2名員警,通過震驚社會;今(2023)年7月,涉入夜店殺警案的受刑人易寶宏被遴選至外役監,引發基層員警不滿、輿論譁然,才使得《外役監條例》修正草案的進程再度受到檢視,加速修法進程。今天在臨時會通過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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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夜店殺警案」易寶宏服外役監惹議,矯正署查出去年返家時「重大違規」將送回一般監獄

遴選條件加嚴,10年以上重罪不得參加遴選

遴選要件現行的規定為「受有期徒刑執行逾2個月」,本次修法後將為「至少須執行逾1/3、累犯逾1/2刑期,於可提報假釋前一年」,且在監行狀善良,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者,方得參加遴選,並刪除以累進處遇級別作為遴選條件之規定。

此外,擴大排除不得參加遴選資格,新增故意犯罪致死、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包含妨害性自主致重傷或致死者、殺人者、使他人因重傷而致人於死者、強盜罪而致人於死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等罪、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之罪、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逾有期徒刑5年、犯刑法的妨害公務致重傷、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犯人口販運罪等。

另外,也排除製造、運輸、販賣、轉讓等毒品犯罪,惟考量現行毒品刑事政策已轉趨以治療代替處罰,僅單純持有及施用之毒品犯始得參與遴選至開放式機構接受戒癮治療,俾利復歸社會。

貪污與重大經濟犯繳回不法所得才可以參加遴選

另外國民黨團與時代力量黨團均主張,增加《貪汙治罪條例》或重大經濟犯罪,未依法沒收或追繳犯罪所得者不得遴選,最終表決通過民進黨立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犯貪污截留公款罪或重大金融案件之罪,須繳回犯罪所得才可參與遴選。

時代力量黨團對於此修法結果表示表達肯定,不過也對幾項未能達成的結果表達遺憾,包括遴選程序更加專業,遴選審查納入心理專業、社工人員。以及希望提高環境犯罪遴選門檻,比照重大經濟犯罪,未繳回犯罪所得禁入外役監。

通過的法條明定,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之罪或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罪,其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均不得參與遴選;但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針對原本就在規定內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新增「違反保護令罪」也不得進入外役監。

有哪些情形,須回到一般監獄?

新法也規定,受刑人有下列情形者,外役監應報請矯正署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包括妨害外役監秩序或安全的行為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或是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以及其他重大事由,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立即移回一般監獄,收回已得之縮刑,確保社會安全。

另外現行條文原規定,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三讀通過條文則修正為,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至於其他消極要件部分,三讀條文針對現行規定作修正部分文字,包括正在執行撤銷假釋的殘餘刑期、假釋中再犯的徒刑者,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超過有期徒刑5年者,均不得被遴選進入外役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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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搞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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