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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修不修?直接跳到修法不僅無助於解決問題,也會造成法令扞格

文:李俊宏(衛福部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科主任)

司法精神醫學會楊理事長的精神決問呼籲,值得一讀,衛生無助我想也在相當程度上代表了精神醫學界的法修聲音。

以個人長年的不修不僅觀察,促成這次精神衛生法修法的直接原因,來自於系統失靈與法令落實上的跳到題也失效。我們都知道要讓一位精神病患能穩定在社區復原,修法除了需要積極的於解治療復健以外,也包括社區扶助與支持,會造以及來自於各網絡不中斷、成法以全人全程照護為核心的令扞銜接。

在實務上不可能依靠一部精神衛生法就做好所有的精神決問事情

所以,在法令與制度設計上,衛生無助精神衛生法管理精神健康與心理衛生事項,法修特別包括需要的不修不僅醫療協助、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管理精神疾病患者在社會上應享有的相關權利,與如何協助於社會自立生活。

刑事司法包含矯正的法規,包括如何在程序中不中斷地協助與治療,並做好社區復歸轉銜,甚至包括精障朋友有可能在生活中碰到的教育、勞動、交通等不同法規上的因應,應整體盤點後,定期確認執行成效,才知道制度上應該要做哪些調整。

但現行問題是許多法規面或執行面上並沒有做好而產生落差

我以《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裡面的51條為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以提高身心障礙者家庭生活品質: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二、照顧者支持。三、照顧者訓練及研習。四、家庭關懷訪視及服務。五、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這部分在精神障礙者的家庭協助,顯然目前並沒有具體落實,也才有在野黨立委與民間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要給家屬服務的聲音。

問題是,這不需要精神衛生法,現行法規就有了,而且是應該要落實的,現在沒有做,你怎麼會期待另立新法就會做好呢?

以我們醫療單位常運用的失效模式分析 (Failure Mode & Effect Analysis) 或根本原因分析 (Root Cause Analysis),首要可能要檢討影響現行法規無法落實的因素,再來討論因應對策與制度調整。

直接跳到修法,不僅無助於解決問題,也會造成法令扞格:未來家庭支持到底要是精神衛生法主管機關主管,還是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的主管機關主管,明明是同一件事情,放到精神衛生法來以後,難道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要改成身障扣除心障權益保障法嗎?

資源錯置:原先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的主管機關應該有針對人、錢、權羅列,精神衛生法也放進來,那人錢權要挪移嗎?

而且也容易造成無效立法:你原先做不到的理由不處理,改個法規名稱,做不到的機會還是很高。

其他如身心障礙權益保障裡的自立方案應該涵蓋多少精神疾病患者 (現行大概都是以身障為主)、長照保險裡面針對精神疾病患者的老年化應該如何協助就不一一贅述了。

就如同昨天提到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相對人處遇計畫,連這個都無法到位了,再去弄一個跟騷法的相對人處遇計畫,也就是整死一線工作人員而已。

所以我很討厭台灣這種立法萬能論就是這樣

而精神衛生法的強制治療,是許多民眾甚至是專家誤解的。

其在意涵上是積極協助病患,避免其因為疾病而影響到身為一個公民在社會所應該享受的權利,甚至因為疾病而遭到侵害。

如,一個人在健康狀態的時候,不會去殺傷他人,但是因為腦部產生病理性的變化,如許多國內外的案件,可能有前額葉功能缺損、顳頂葉功能障礙、甚至是全腦萎縮而導致因為疾病有可能傷害他人,而影響到自身權益。

那國家基於保護的立場,就需要給予強制治療,來改善他的健康與保護他避免觸犯法律,你的目的其實是保護他,跟以再犯與公共安全危害預防為概念的保安處分執行法,完全不同。

到現在監護處分的再犯預防資源都沒著落就不提了

這,其實是多次在幾場會議裡面提到,精神衛生法是基於保障病患權益之柔性、保護性立法,目的與手段均迥異於刑事司法體系的原因。

也因此,精神衛生法必須要在強制治療跟保障自由選擇中找到平衡。這個中間的關鍵跟責任能力判斷很像,個案是因為自由意志缺損,為了保護他採取強制治療,自然自由意志恢復後,就要走醫療協助的流程。

但,司法裁處的強制治療,大概就不會考慮自由意志回覆後可能終止治療的問題,因為重點在於再犯與公共安全的風險管控。

當然我知道修法當頭聽得下去的人大概沒有,最後,還是呼應一下楊理事長的投書。

反社會人格障礙症,Cochrane在2020年才剛有兩篇分別包括藥物與非藥物的review,所謂的犯罪預防是無法被納入治療指標的,而在暴力行為上,CBT與藥物效果實證均不足,精神醫療能著力的,頂多就是共同疾病或其因為司法歷程而產生的憂鬱、焦慮情緒而已。

對於沒有實證,以治療為藉口的人身侵犯,醫學倫理是有嚴格規範的。

同樣的,對於性侵害強制治療一事,美國精神醫學會是明白反對置於精神醫療架構內的。我當然知道大法官有釋字799號,不過,可能還是請國家另外參照如歐美國家治療性社區或中途之家的設置來處理,相對上比較合適。

修法,只是挑戰的開始,過去的障礙與困難沒有檢討、調整,不可能僅憑法令就改變現況,共勉之吧。

本文由李俊宏授權轉載,原文刊載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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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溫偉軒
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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