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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亮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于日前公布,大亮点针对网购提出了意见,护消合法网购遇到问题商品需要退货时,权益不少商家会以“已拆封”、大亮点“试用过”等理由拒绝退货。护消合法而今后,权益这一状况将有改善。大亮点

  亮点 1

  新《消法》支持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

  网购不像实体店,护消合法能够亲眼看到、权益亲手摸到。大亮点在网购后,护消合法收到的权益货与自己想象中的不太一样,那么退货就成为了不少消费者网购时的大亮点一大困惑。而在消费者退货时,护消合法商家一般都会要求商品完好,权益甚至要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

  新《消法》的亮点之一就是支持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提出,经营者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

  该条例明确提出,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包括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经营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该条例拟规定,对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情况,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但未经消费者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亮点 2

  未经消费者同意 不得发送商业信息

  网购后,不少消费者抱怨说,手机时不时地会收到网店商家推送的一些广告信息,有的是短信,有的则是推销电话,让他们不胜其烦。

  对此,该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消费者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提到,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或者请求,经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推销电话的,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费用。

  亮点 3

  不及时处理缺陷商品

  商家将被停业

  商品出现问题时,生产者一般会发布产品召回信息,但不少产品有召回不及时的情况。此前宜家未及时在中国市场召回“问题柜子”引起社会关注。

  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生产和进口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是缺陷商品、服务的召回主体。发现商品、服务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停止提供、消除危险等措施。

  条例明确指出,拒不依法处理缺陷商品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新《消法》第56条予以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关于前段时间出现的“易道”预付消费难退款等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经营者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应取得相关许可,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兑付风险。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郑旸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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