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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外遇的先生離婚,如何避免還得雙手奉上一半財產當分手禮?

在我們幫客戶提供財務諮詢的與外遇過程,偶爾會碰到客戶有婚姻上的先生問題:有人說她跟先生不合,怕如果她先離開了,離婚先生會把她留下的何避財產用光,不會去照顧他們的免還子女;有人是知道她先生有外遇了,想要離婚,得雙當分但是手奉上半手禮又擔心一旦簽字離婚,自己名下的財產財產會被先生分走一大半。

現在的與外遇社會型態,人與人的先生關係時常會有很大的變化,花前月下、離婚信誓旦旦說要彼此廝守終身,何避但是免還可能沒多久就不敵外在環境的變化、誘惑等等而分手。得雙當分碰到這些感情的手奉上半手禮變故,除了傷心落淚外,在報章媒體等報導看到的是女性往往是弱勢的一方。

例如女星嫁入豪門,離婚時男方去以他名下沒有財產為由,向女方以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手段,來要求分得她辛苦賺來的工作所得。但是其實男方家庭環境優渥,他的經濟條件絕對比女方要好,只是女性可能往往因為不懂得在法律上如何保護自己,因此在婚姻問題處理上可能都居於劣勢的地位。

男女相處在感情甜蜜的時候,沒有人會去分彼此,反正都是一體的,談錢未免太俗氣。但是經歷了卿卿我我、你儂我儂男女朋友交往的階段,真的在回歸到柴米油鹽的真實生活時,彼此的本性都顯現出來了。這時候你可能才驚訝的發現:這個人跟我個性、價值觀差異這麼大,他(她)怎麼會是我願意託付終身跟他一輩子走下去的人?於是你可能就有了跟對方離婚的想法。

但是對不起,一旦談到離婚就會牽扯到法律的問題。

依照我國《民法》規定,在幾種狀況之下,夫或妻的一方可向他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夫或妻一方先死亡、離婚、結婚無效、婚姻被撤銷、或改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形下,夫或妻的一方均可向他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也就是說離婚的時候,看彼此在個人名下的婚後財產有多少財產,少的一方可以向對方要求分得對方財產差額的一半。這就是法律上的現實面:一個女企業家努力打拼事業,發現老公外遇後想跟他離婚,卻還要考慮再三,因為她的財產比她先生的財產多很多。明明是對方的不對,你跟他都無法生活在一起了,但是對不起,你請他離開,你還要雙手奉上你財產的一半當分手禮。

那麼女性朋友要如何在婚姻中保護自己?首先要知道的是法律是保護知道的人,你要先弄懂法律,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幾個方面是容易引起錯誤認知的:

1.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財產,可以請求的只限於婚後財產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1/2婚後財產(除了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外)剩餘財產之差額

而在此請求權的計算中,現存的婚後財產,並不包括因繼承、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所以舉例如果是父母親贈與的財產,或是繼承取得的財產是不算在請求權的範圍的,但是婚後財產:指婚姻關係存續中夫或妻所取得之財產(婚後工作取得的薪水、投資產生的報酬等等)是算在內的。

2. 不是只有離婚才能利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在夫或妻一方先死亡、離婚、結婚無效、婚姻被撤銷、或改為分別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情形下,夫或妻的一方均可向他方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以舉例:先生過世後,遺產總額2億(都是婚後財產),太太名下財產1000萬,太太就可以先利用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得2億減1000萬的1/2,即9500萬,因此課稅的遺產從2億降為9500萬,要繳的遺產稅就降低了。

3. 只有法定夫妻財產制,才有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兩類,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以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二種。

若夫妻沒有在結婚前或結婚後,以書面契約提出就「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中,選擇一個做為他們的夫妻財產制時,則法律規定會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有在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時,才可以適用的,如果是約定財產制,就不能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了。

你應該去申請變更成分別財產制嗎?

一般人若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就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夫妻財產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與使用權,債務也各自負擔。與「分別財產制」的差別在於,「法定財產制」當夫妻離婚或配偶死亡後,財產淨值較少的一方,可獲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一半。

分別財產制類似好萊塢明星的婚前協議,好萊塢巨星多半都身家不凡,他們也怕碰到有心人覬覦他們的財產,它們怕如果那天離婚,辛苦掙來的巨額財富被瓜分。所以在許下婚約之前,多半會提出簽署婚前協議書的要求,事先釐清婚姻中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以及離婚時財產歸屬。分別財產制至少可以做到:萬一你碰到不求上進或是婚後出軌的男人時,你不用在離婚時,還要讓他把你辛苦賺的錢瓜分走。

另外一種作用是:如果是再婚的人士,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可能也是向原有的子女宣告說:他(她)的另一半,以後不能利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另一方配偶過世時,先取得遺產的一半,減少了其他子女的應繼承財產。例如郭台銘與曾馨瑩婚後,就在法院辦理了夫妻分別財產制的登記。

當然這是否要辦理這樣的分別財產制,在結婚時要先溝通清楚再去做適當的處理。

遇到這幾種狀況,懂不懂法律差很多

知道了這些法律常識後,女性朋友在婚姻議題上應該如何保護自己?以下的幾種狀況你是可以採去法律行動自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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