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知识

「毀謗罪」是否有箝制言論自由違憲之虞?憲法法庭14日進行言詞辯論

朱姓台商、毀謗學者盧映潔、罪否制電台主持人許榮棋等人,有箝由違虞憲言詞因各種不同的論自原因罵人,犯「毀謗罪」而被判刑,法法他們認為,庭日誹謗罪有箝制言論自由違憲之虞,進行聲請釋憲。辯論憲法法庭訂於明(14)日上午進行言詞辯論,毀謗事實上毀謗罪是罪否制否侵犯言論自由,長期存在爭議,有箝由違虞憲言詞大法官在23年前曾提出合憲解釋;然而隨著網路越來越發達,論自言論自由議題越來越受重視,法法相關的庭日司法案件近年倍增,而最後被起訴的進行不到三成,被判刑的不到一成。

憲法法庭明天將針對此議題再次討論,討論重點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是否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以及23年前的第509號解釋,是否有補充或變更之必要。

罵人屬於言論自由,還是犯法?

毀謗別人要被定罪,是否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根據大法官在2000年提出的509號解釋,當時大法官認為,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有明文規定,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保障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不過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還是可以對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有「合理限制」,因此做成合憲解釋,當時更提到,假如妨害他人名譽都可以「賠錢了事」,「豈非有錢人就可以任意誹謗他人?」

系爭規定第 1 項及第 2 項誹謗罪是為了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符合憲法第 23 條規定;至於同條第 3 項規定,行為人雖然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照所提的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那麼也不能用誹謗罪處罰,因此跟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旨趣沒有牴觸。

罵人被告倍增,但最後被判有罪的不到1成

根據法務部的研究報告,發現近十年來,大家越來越常「罵人被告」,近10年地方檢察署辦理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新收15萬1753人,呈增加趨勢,自2012年1萬1008人增至2021年2萬1371人,10年間增加近 1 倍;新收人數占全般刑案比率亦呈上升之勢,自2012年2.2%升至2021年3.2%。

不過在檢察官偵辦之後,近10年妨害名譽及信用罪案件偵查終結15萬5168人,不起訴處分占72.3%,也就是說,有超過七成的人都沒被起訴,高於全般刑案之37.0%。其中轉介調解成立比率為44.0%,也就是大部分人都可以在調解後不繼續打官司。

而那些繼續進行訴訟的人當中,最後裁判確定的有2萬3540人,但不受理判決占30.6% (較全般刑案高22個百分點),不受理者中有九成四為撤回告訴。

而最終判有罪者,有1萬4358人,也就是偵查終結之後,最後有罪判決不到一成,而被判有罪的人當中,其中判處拘役(占 47.4%)及罰金(占 48.9%)合占九成六,也就是因為毀謗罪被抓去關的人不到一成。當中違反刑法第30 條公然侮辱罪以判處罰金(占 59.2%)及拘役(占 40.2%)居多;第310條誹謗罪有七成五判處拘役、一成五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但多數的案件,幾乎都是無罪收場;像是旅美藝人張琍敏臉書上發文說高雄有3000億的重大弊案,「(前高雄市長)陳菊蛇鼠一窩…」被陳菊告,就判無罪。藝人舒子晨遭媒體報導「找黑衣人談解約」,舒子晨告前經紀公司負責人與記者,2人也都判無罪。

另外還有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在YouTube頻道爆料新竹棒球場整修花費12億元「A很多」,被認為是影射前市長林智堅貪污,因而挨告,台北地檢署審理後認為言論是針對公共事務與利益,最後給予不起訴處分。

2017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會議也討論到此議題,當時與會委員決議《刑法》妨害名譽罪起訴率低,且最重刑責兩年屬輕罪,也幾乎都判易科罰金;為避免濫用國家訴訟資源,並保障言論、新聞自由,建議妨害名譽「除罪化」。但立法院至今仍未處理相關修法。

事隔23年的今日,憲法法庭將再次討論此議題

司法院日前公告,本次憲法法庭的討論重點為《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是否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之言論自由,以及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是否有補充或變更之必要。

目前《刑法》第310條的具體犯罪要件為: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哪些人提出釋憲?

  • 朱姓台商散播性愛圖文

朱姓台商於2017年間,因為與從事月嫂工作的王姓女子,拒絕和他聯絡,兩人發生嫌隙,朱姓台商透過微信、LINE、臉書等軟體,警告王姓女子「沒回我,我就把妳跟人不軌的影片群發給妳家的人」,並且傳送性愛影片縮圖給王女的親友、員工,聲稱是「通姦證據」,指控王女作奸犯科。

檢方認定,朱男散布文字及猥褻圖畫而妨害王女名譽,依誹謗等罪起訴,台灣高等法院依散布猥褻圖畫罪、強制未遂等罪判朱7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定讞。得易科罰金確定。

  • 盧教授臉書上罵同事

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2013年4月2日在臉書上,指「某學院某位號稱刑事法專長的老師,在江國慶案確定無罪而抓了許榮洲時,在課堂上表示,法院應該要把許榮洲立即判死刑,不然正義蕩然無存(冏,號稱讀刑事法的人像紅衛兵一樣)」。

又指這位老師「又對學生說,為了逮捕犯人,可以強行攔下強徵市民的車子來追捕犯人(囧,美國警匪片看太多了吧),該位老師不懂何謂罪刑法定原則,不懂何謂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冏,大一的都懂)」等。

陳姓教授認為,她並沒有在課堂上講過要立即判許榮洲死刑,也沒說可強攔民車逮捕人犯,卻被盧罵是紅衛兵,控告盧刑事誹謗,與民事侵害名譽求償160萬;民事方面法院去年判盧應賠償10萬元,並在學校官網與校內公布欄道歉定讞;刑事部分,合議庭2015年8月認為盧映潔身為法學教授,沒有合理查證,即發言辱人,顯不可取,判盧映潔拘役40天,可易科罰金4萬元定讞。盧映潔上訴後,台南高分院維持原判,判她有罪確定。


分享到:

京ICP备19007577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