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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回歸專業,網紅別撈過界?理科太太「掛羊頭賣狗肉」,吃瓜群眾就是想吃不行嗎?

文:蘇俊濠諮商心理師

「理科太太的專業專業諮商筆記」在網上燒了十幾天,許多內行前輩及不同領域人士都提供了大量值得參考的回歸觀點,鼓勵大家都去看看。網紅今天我只從目前網路少見的別撈不行方向切入,給心理師、過界掛羊狗肉民眾、理科和不限於理科太太的太太頭賣各網紅們,三個新的吃瓜思考角度。

1. 理科太太的群眾心理師參與課程,有違反諮商倫理之嫌?

這是想吃許多心理師同行關注和來問我的問題。若按照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諮商公佈的專業專業〈專業倫理守則〉,第2點「諮商關係」中「2.2.4. 免受傷害權」其實明確寫到:

d. 雙重關係:諮商師應儘可能避免與當事人有雙重關係,回歸例如下述,網紅但不止於此:親屬關係、別撈不行社交關係、過界掛羊狗肉商業關係、親密的個人關係及性關係等,以免影響諮商師的客觀判斷,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理科太太邀請自己的心理師參與課程錄製,而課程是收費的商業行為,這裡便涉及「商業關係」疑慮。但是往下看「e. 親密及性關係:諮商師不可與當事人或與已結束諮商關係未超過兩年的當事人建立親密或性關係,以免造成當事人身心的傷害」,這裡的「兩年內」其實並不包括商業關係。

因此需要判斷的是:理科太太及其心理師是否「明確結束諮商關係」後,才開展這項課程合作的?如果是,那就「諮商關係」一點來說,也許並無違反上述倫理守則。

只不過,倫理不是法律,不是有做有錯、沒做沒錯這麼簡化的一回事。作為一位諮商心理師,我還會考慮這個諮商外的關係會否在當下或日後,對(曾經的)當事人造成傷害。假設時間是結束諮商關係後五年,個案才回來找心理師開課或寫書,在決定要或不要參與時,我會認為心理師仍可以為個案的最佳利益著想:這個出版會不會對他或她造成何種傷害?當中有沒有相關法律責任?

許多人都說理科太太的課程團隊十分聰明,能夠在法律的邊緣遊走,一開章就說「我不是心理師不能幫你諮商」,但課程又可能涉及諮商醫療行為。因此,理科太太的心理師在知悉參與課程名稱及內容後,不論要不要參與課程錄製,但有沒有相應的「提醒」與「預警」相關問題,也是在專業倫理角度上應該考慮的。

就我自己而言,也遇過一些個案在長期諮商結束後,由於十分有感,希望以podcast或youtube方式分享自己的「諮商筆記」,甚至邀請我參與。但我都是拒絕的:的確,保密諮商內容是心理師的責任,相反,個案諮商前後對內容要不要保密,其實是由他們自己決定;但我都必提醒,在網絡平台公開自己的故事、經歷、創傷……難保日後自己後悔,或被有心人士利用等,造成非預期的傷害。

如果個案仍要分享,我會在「為個案的最佳利益著想」的前題下,提醒分享的內容以聚焦個人在諮商中的感受與獲益為佳,若有涉及心理師的部份,也最好先讓彼此知悉內容並作核對。但我個人仍是不會參與其中,因為能夠維持單純的諮商關係──沒有對錯之分──是我所偏好的,如誰能保證個案日後不會再有諮商需求呢?

shutterstock_1149434279Photo Credit: Shutterstock / 達志影像

2. 民眾能不能夠從課程中獲益,會不會創傷被課程打開而受傷?理科太太要負責嗎?

這是另一個大戰場。不少文章已經強調了諮商本身作為一項「醫療行為」、每一個諮商歷程都是針對當事人的獨特互動、個人的問題和解方無法泛化等。而如果民眾因為上課而觸發內心傷口,那理科太太有責任嗎?

呂秋遠律師質問「為什麼諮商過100多小時,就可以開設『陪你一段』的『課程』,如果是這樣,那麼一般人去律師那裡諮詢100小時,就可以『陪伴』當事人開庭嗎?」,他認為理科太太的行為貶損了需要經過研究所及國家考驗認證的心理師的專業性,就像鼓勵大家出事找google找庸醫,而不是尋求專業人士的幫助。呂的重點就是:專業回歸專業,網紅別撈過界。

孫頌賢博士則從「擁有知識不代表就擁有專業權力,但也不代表,擁有這些知識就不能擁有傳遞知識的權力」的觀點,認為一個網紅接受了完整的諮商歷程→研究知識傳遞的知識產業,這過程是沒有問題的。他質問的是「擁有知識的權力」(理科太太的課程內容)與「擁有專業權力」(醫師及心理師等國家與學會資格認證),是否必然掛鉤的?是不是把重點放回「倫理」更佳?

重點來說,呂是在鞏固專業在社會上的形象,而孫則半逆風指出專業證照也是種霸權,這種霸權會造就行內傲慢。我們要如何平衡兩種觀點呢?

我認為「單純」就理科太太的課程會不會是一次會觸發創傷的醫療行為去爭論對錯或合法與否,是很重要,但少談了一個重點。事實上,坊間許多非心理師開設的身心靈課程、家族排列、催眠、宗教團體活動等,其實也在做類似個人或團體諮商的事(分享個人故事、接觸情緒、處理、建立新的應對方法與態度等),或至少是做著「一件可能帶來療效/療癒感」的事。只是大家都有了社會共識,不會宣稱自己是「諮商」或「治療」行為。

民眾不會由這些非心理師的課程或活動中得益嗎?當然未必。或民眾不會因此心理受傷嗎?也當然不是。相對的,專業證照本身也並不保證由心理師執行的「諮商」必然有成效、不會令人受傷。八卦一點說,行內也不時傳出某一位心理師治療做很爛之類的聲音。

因此,不斷抨擊民眾可能由此受傷、要理科太太負責一事,在法律層面很重要,但從「民眾得不得益/受不受傷」的角度則不是重點。如果一個人選了一位沒有師培身份的業餘音樂教師來學樂器,教師可能憑過去自己學習的經驗而很會教,但也可能是一點當教師的概念都沒有,即使能教授如何演奏,但過程中用指罵方式給學習者帶來不少挫折。

作為消費者,我認為民眾需要知道:要是自己不喜歡這種課程方式,在過程中有任何不滿,是可以提出投訴,和有著離開的權利。心理師們就此課程對民眾作出「提醒」與「預警」,也許已經足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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