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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的保護令是針對暴力行為,與「加害人是不是好人」一點關係也沒有

文:穗波心理師

本文適合給家庭暴力相關或是家暴加害有興趣的人閱讀。

我國的保護《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家暴法》)迄今快接近25年了,我身爲家暴加害人處遇人員可說是令針力行見證《家暴法》的成立到施行至現今的狀況,我看到,對暴點關從早期身為加害人來參加認知輔導教育時的為與氣憤不平到現今大都心平氣和,顯示這個社會著實進步不少。好人但是係也很常見的是,這些被法律稱為「加害人」的家暴加害人(在本文多指的是親密關係伴侶暴力,大多是保護男性)參加輔導團體的第一次時候,都會自覺自己才是令針力行親密關係的受害者,他們紛紛指責他們的對暴點關伴侶「耍陰招」或者事先策劃好「要錢」害得他現在「人財兩失」,認為法律是為與偏坦女性的,而他「也有被打被罵」,好人只是係也自己寬宏大量,忍讓對方,家暴加害不告對方而己。

這些言詞乍聽之下頗有道理,但仔細再琢磨一下,就可以知道這些「加害人」犯下了不理解《家暴法》的謬誤,或者是犯下人性「不說自己壞,只說別人壞」的偏誤。很多人上完了課,仍一肚子鳥氣,自覺在關係中無辜且為人實在,卻因《家暴法》冠上「加害人」的標籤,所以一開始內心就想抵制上課。

然而我要跟這些相對人說,也就是說白一點:「《家暴法》中的保護令是針對人使用暴力行為而產生的對治手段,跟你是不是一個『好人』?一點關係也沒有,也跟你是男是女沒有關係。」,很多加害人在第一次上課所說的,在表達和受害者的關係,都是他認為的「整體」關係樣態,是「關係」故事的一種版本,而保護令中約制的暴力行為,則是加害者某年某月某日某時對被害人的行為,因為這個行為觸犯到《家暴法》而被檢舉出來。

換言之,法律往往看的是相對人和被害人間關係的片斷,不是整體的關係,說的故事是點狀的「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的「暴力行為」。比如一個近乎七旬的男子說道:「我太太年輕時就很霸道,我一直在忍讓,那一天她實在太過份了,我就罵她三字經及丟東西但沒丟到,不過,她就去告我家暴她。」

我問各位,這位男子有沒有家暴他太太?答案是有的,因為他出現罵三字經及丟物品使人心生畏怖的行為。但是不是結婚以來每天都這樣?答案若從男子的敘說版本可能並不是,他的故事整體是「老婆霸道」,但這個法律不會管,除非有違法。但點狀的片斷是他「吼了三字經」及「丟了物品」,而這樣的行為就是法律所要防治的家庭暴力行為。所以我們看到,男子所喟嘆的往往是他自己整體關係故事版本中的受傷者,但他卻是關係片斷中的暴力行為加害者。

因此認知輔導教育的第一步應該是讓這些「加害者」們指認出的「家庭暴力行為」,在他們的關係脈絡中,用了「家庭暴力行為」來解決關係困難的方法,這是不適當的。而第二步則授以合適的方法、非暴力的方法來解決關係的困難。但在進入第二個步驟中,涉及廣泛,有很多複雜的因素,比如說施暴者的年齡、已婚否、內在心理的位移程度、內在防衛的強度、文化的父權主義現象有多深、現有的文化影響下採取哪一角度的關係故事論述,對自己的行為方向自覺程度如何、對雙方關係的下理想看法及對家庭的想像、對伴侶的認識程度⋯⋯等等。

話說回來,本文主要論述的在第一步驟。認知輔導教育的「指認家庭暴力行為」主要是讓加害者知悉兩人關係相處的行為紅線是什麼?但很不幸的,據我的觀察,相對人在收到保護令的那個時機點,看到保護令內容時,往往就被滿溢的憤怒情緒淹沒了,不是把收到的保護令丟到垃圾桶就是燒掉了。我們在認知輔導教育初期,定會敦促「加害人」先找到並清楚地讀讀自己的保護令。

而保護令中,多習慣三段式寫法:第一段是被害人「擊鼓申寃」訴說她被家暴的事情狀況,即尋求法律協助,因為她被相對人家暴了;第二段,通常是法官傳喚相對人釐清是否有受害人說的事情(很多相對人在氣頭上不鳥法院的傳喚,不出庭接受調查,反而失去為自己發聲的機會);第三段是法官綜合各項事證,形成心證,研判家暴行為是否為真?是否成立?理由在哪裡。有很多相對人看到第一段就氣噗噗,說他沒有如此。第一段只是被害人的角度,是「片面之詞」,法官只是辜且聽之,還未調查,只是描述在保護令第一段中,說明保護令的原由,重要是「主文」,才是法官劃定紅線之處。

況且收到保護令,並不代表自己是一個罪人,因為它是屬於民事的範疇,並非刑事犯罪,如果去申請「良民證」也不會登載家暴的紀錄,除非是犯了「違反保護令」罪。

課程接下來,通常我們會簡要介紹《家暴法》,並從個人所收到的保護令中去解讀在關係相處中,不適當片斷點狀的行為(當然也可能是關係中的整體常見行為),讓加害人知道必須停止這樣的行為對待,至於兩人整體關係的陳年舊疾或相處的模式型態,可能輔以個別性的心理諮商與治療較為合適。

由此次收到保護令的經驗,被判定接受「認知教育輔導」,也不失為關係回復的一種入門方法的機會,也可以能夠是瞭解自己在親密關係中的自我控制的機緣。

本文經《方格子》授權轉載,原文發表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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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柏翰
核稿編輯:朱家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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