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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體法》部分條文修正:立院三讀通過「麟洋條款」,運動選手具公務員身份也可接商業代言

(中央社)東奧金牌選手王齊麟與李洋日前因公股事業員工身分代言受阻,國體立法院會今(28)日三讀通過修正《國體法》部分條文,法部分條增訂第22條第3項,文修務員放寬具公務員身分且曾任國家代表隊的正立選手,經任職機構同意後,院讀運動也可業代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服法限制。通過條款

今天三讀通過的麟洋修正條文,增訂國家體育法第22條第3項,選手「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具公接商若具公務員身分,身份得經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國體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法部分條限制、文修務員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正立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院讀運動也可業代」

此外,立法院院會今天也通過一項附帶決議,教育部應在國體法修正通過6個月內,修正曾任國家運動代表隊的公立學校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有關商業代言或兼職的限制規定;涉及公務員兼職認定與相關規範共通性的解釋,由公服法主管機關予以認定處理。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是在15日初審通過國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在委員會討論時,教育部原建議優先修正《公務員服務法》,再考量修正《國體法》。

不過,朝野立委認為,修正《公服法》將耗時過長,應直接修正《國體法》,放寬具公務員身份的運動選手可接受商業代言;委員會最後通過的版本為朝野立委共同提出的修正動議。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林宜瑾在接受《中央社》記者訪問時指出,國家要培植優秀運動員,所以透過國營事業提供支持,這樣的例子不少見。

林宜瑾認為,運動員成名並有商業代言邀約,可以增加收入、提高關注度,這是好事,應是國家樂見的情況,卻礙於身具公務員身份無法接受,面臨要放棄公務員身份或商業代言的兩難,對運動員而言都是損失。

她說,《公服法》需修正條文太多,到2024年巴黎奧運結束前都不一定能修法完竣,溝通後,作為《公服法》主管機關的考試院也期待先從《國體法》修法著手;因此修正《國體法》至少讓如麟、洋兩人等兼具公務人員身份的運動員,可接受商業代言,這也能成為提供運動員獲得更好成績的誘因。

王齊麟與李洋在東京奧運攜手拿下羽球男雙金牌後,掀起「麟洋CP」炫風。王齊麟日前想代言金牌啤酒,台酒也有意進行「金牌配金牌」合作。

然而,麟、洋兩人身分屬國營事業土銀員工,現行《公服法》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即使依法令兼職,也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因國營事業員工也須遵守同條規定,代言一度受阻,經多方協調,才促成麟、洋與台酒的合作。

在《國體法》修正草案三讀後,未來類似麟、洋的狀況將有法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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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秉芳
核稿編輯:楊士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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