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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駁回林杏兒「當選無效」之訴:舉證不足,只能證明蕭景田賄選

前國民黨中常委蕭景田為求台北市議員候選人林杏兒當選涉以現金行賄多名里長候選人,士林訴舉士檢對林杏兒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地院士院今(14) 日宣判,林杏認為檢方並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林杏兒是兒當錢知悉、授意蕭景田涉行賄,選無效因為舉證不足,證不足今天駁回士檢告訴,明蕭可上訴。景田林杏兒則表示感謝司法還她清白。賄選

  • 國民黨中常委蕭景田涉賄選遭檢方通緝,士林訴舉林杏兒:從未指示買票,地院與蕭僅是林杏黨內同志關係

士林地檢署

檢調去年12月發動搜索約談,蕭景田在彰化縣住處逃逸,兒當遭檢方發布通緝,選無效後來蕭景田自行到案,證不足檢方訊後2度向士林地方法院聲押禁見蕭景田,但士院認為無羈押必要,分別裁定800萬元、1500萬元交保。

經過調查後,士林地檢署去年12月提出公訴,起訴書指出,蕭景田、林杏兒樁腳曾繁川認為林杏兒選情不佳,有落選之虞,因此蕭景田在去年11月24日選舉前夕,為了幫助林杏兒拉票,約見了9名中山、大同區里長候選人,並分別給了他們放有林杏兒選舉文宣以及6000道1萬元不等現金的信封袋,要求他們在選舉日動員親友投票給林杏兒。這些里長候選人中,有6人當選,3人落選,林杏兒於同年12月2日經中選會公告當選。蕭景田共支付了11萬元。

士林地檢署認為,蕭景田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一項的投票行賄罪,最高可處10年有期徒刑。士檢也認為,林杏兒是蕭景田行賄的受益人,因此對林杏兒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士林地院:只能證明蕭景田賄選,但沒證據證明林幸兒知情

士院於今年1月分案審理,並趕在選罷法規定的6個月期限內審結本案。

士林地方法院今天指出,依《選罷法》規定,「當選無效」之訴的賄選不法行為主體應為「當選人」,並不能將與當選人有一定關係的第三人有投票行賄不法行為時,即當然視為當選人本身的不法行為,而認定構成當選無效之訴。

法院說明,檢察官指控林杏兒事前知情蕭景田等人涉行賄,但是從相關刑事卷證內的供述,僅能認定實際構成要件行為者為蕭景田等人,並無證據可以證明林杏兒事前謀議、知情並容忍,也無林杏兒參與行為分擔的事實。

法院指出,就本案相關刑事案件追訴程序中,已查無林杏兒犯罪嫌疑而予以簽結,不能排除蕭景田等人是循國民黨過去輔選主管幹部的前例,出於己意,並以自己資金來交付里長候選人現金,並並非是出於林杏兒授意或知會。

雖然檢察官指述林杏兒與蕭景田關係密切、以父女相稱、是蕭的乾女兒,且蕭多次為林站台、合影、網路互動頻繁,不過法院認為,這也僅能證明蕭與林有私交,不能據此推論林杏兒知情並授意蕭等人交付現金,因此駁回士檢告訴。仍可上訴。

林杏兒透過媒體群組表示,針對當選無效之訴,宣判結果出爐,終於沉冤得雪,感謝司法還她清白,證明公道自在人心,司法公信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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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稿編輯:翁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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